列印時間:113/05/15 06:17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須知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
三、本會辦理評鑑審查作業時,應由評鑑工作小組及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 
    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各依評鑑項目(頻道、財務、客服
    、工程、組織、地方)之評分表(如附表二至附表七)進行評分工作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