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行政院
|
發文字號: |
(90)台交字第
051508
號令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
|
相關法條: |
|
要 旨: |
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
|
全文內容: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
附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
附 件: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
┌─┬───────┬────┬────┬─────┬─────────┐
│ │業 務 項 目│業務範圍│開放時程│開放家數 │註 記│
│ │ │ │ │ │ │
├─┼───────┼────┼────┼─────┼─────────┤
│一│ (一) 綜合網路│市內、國│八十八年│不限家數 │經營綜合網路業務 (│
│ │ 業務 │內、國際│十二月 │ │含電路出租業務) 。│
│固│ │ │ │ │服務內容含語音、數│
│定│ │ │ │ │據、文字、影像及多│
│通│ │ │ │ │媒體等服務。 │
│信├───────┼────┼────┼─────┼─────────┤
│網│ (二) 市內網路│市內 │ │ │1 經營市內網路業務│
│路│ 業務 │ │ │ │ (含電路出租業務│
│業│ │ │ │ │ ) 。服務內容含語│
│務│ │ │ │ │ 音、數據、文字、│
│ │ │ │ │ │ 影像及多媒體等服│
│ │ │ │ │ │ 務。 │
│ │ │ │ │ │2 開放家數與時程視│
│ │ │ │ │ │ 開放綜合網路後市│
│ │ │ │ │ │ 場情況及 WTO 入│
│ │ │ │ │ │ 會進度另定之。 │
│ ├───────┼────┼────┼─────┼─────────┤
│ │ (三) 長途網路│國內 │ │ │1 經營長途網路業務│
│ │ 業務 │ │ │ │ (含電路出租業務│
│ │ │ │ │ │ ) 。服務內容含語│
│ │ │ │ │ │ 音、數據、文字、│
│ │ │ │ │ │ 影像及多媒體等服│
│ │ │ │ │ │ 務。 │
│ │ │ │ │ │2 開放家數與時程視│
│ │ │ │ │ │ 開放綜合網路後市│
│ │ │ │ │ │ 場情況及 WTO 入│
│ │ │ │ │ │ 會進度另定之。 │
│ ├───────┼────┼────┼─────┼─────────┤
│ │ (四) 國際網路│國際 │ │ │1 經營國際網路業務│
│ │ 業務 │ │ │ │ (含電路出租業務│
│ │ │ │ │ │ ) 。服務內容含語│
│ │ │ │ │ │ 音、數據、文字、│
│ │ │ │ │ │ 影像及多媒體等服│
│ │ │ │ │ │ 務。 │
│ │ │ │ │ │2 開放家數與時程視│
│ │ │ │ │ │ 開放綜合網路後市│
│ │ │ │ │ │ 場情況及 WTO 入│
│ │ │ │ │ │ 會進度另定之。 │
│ ├───────┼────┼────┼─────┼─────────┤
│ │ (五) 電路出租│市內、國│八十八年│不限家數 │1 限依法設置有線傳│
│ │ 業務 │內長途陸│六月 │ │ 輸網路之公用事業│
│ │ │纜電路 │ │ │ 申請。 │
│ │ │ │ │ │2 供租對象限第一、│
│ │ │ │ │ │ 二類電信事業。 │
│ │ ├────┼────┼─────┼─────────┤
│ │ │國際海纜│八十九年│不限家數 │1 限新建國際海纜並│
│ │ │電路 │七月 │ │ 登陸台灣之投資業│
│ │ │ │ │ │ 者申請。 │
│ │ │ │ │ │2 供租對象限綜合網│
│ │ │ │ │ │ 路業務經營者;惟│
│ │ │ │ │ │ 自九十一年二月起│
│ │ │ │ │ │ ,放寬至提供國際│
│ │ │ │ │ │ 通信服務之第二類│
│ │ │ │ │ │ 電信事業。 │
├─┼───────┼────┼────┼─────┼─────────┤
│二│ (一) 數位式低│九百兆赫│1 大台北│ │1 八十三年十一月已│
│ │ 功率無線│頻段 │ 區、大│ │ 開放大台北區、大│
│行│ 電話業務│ │ 台中區│ │ 台中區、大高雄區│
│動│ │ │ 、大高│ │ 三區每區三家。 │
│通│ │ │ 雄區以│ │2 「全區」指台、澎│
│信│ │ │ 外之地│ │ 、金、馬。 │
│網│ │ │ 區,視│ │ │
│路│ │ │ 已開放│ │ │
│業│ │ │ 業者經│ │ │
│務│ │ │ 營情形│ │ │
│ │ │ │ 及未來│ │ │
│ │ │ │ 社會需│ │ │
│ │ │ │ 要,再│ │ │
│ │ │ │ 研訂開│ │ │
│ │ │ │ 放。 │ │ │
│ │ │ │2 依業務│ │ │
│ │ │ │ 性質暫│ │ │
│ │ │ │ 不開放│ │ │
│ │ │ │ 全區。│ │ │
│ ├───────┼────┼────┼─────┼─────────┤
│ │ │一九○○│八十八年│不分區經營│1 不指定系統,但排│
│ │ │兆赫頻段│六月 │執照三張,│ 除較高電功率之蜂│
│ │ │ │ │其中一張保│ 巢式技術 (如CDMA│
│ │ │ │ │留予九百兆│ 等) 之適用。 │
│ │ │ │ │赫頻段業者│2 不分區之經營範圍│
│ │ │ │ │。 │ 為大台北區、大台│
│ │ │ │ │ │ 中區、大高雄區,│
│ │ │ │ │ │ 其他地區視發展需│
│ │ │ │ │ │ 要,由業者向交通│
│ │ │ │ │ │ 部申請核定後開放│
│ │ │ │ │ │ 。 │
│ │ │ │ │ │3 保留予合併後 CT2│
│ │ │ │ │ │ 業者之經營執照,│
│ │ │ │ │ │ 其取得條件為現有│
│ │ │ │ │ │ 八家 CT2 業者須│
│ │ │ │ │ │ 於八十九年七月五│
│ │ │ │ │ │ 日前合併成一家,│
│ │ │ │ │ │ 並依行動通信業務│
│ │ │ │ │ │ 管理規則之規定向│
│ │ │ │ │ │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 │ │ │ │ ,核可後始可核發│
│ │ │ │ │ │ ,逾期未達上述條│
│ │ │ │ │ │ 件,則該執照不予│
│ │ │ │ │ │ 核發。若經營者未│
│ │ │ │ │ │ 依原核定業務項目│
│ │ │ │ │ │ 及技術規範經營時│
│ │ │ │ │ │ ,該頻段及特許執│
│ │ │ │ │ │ 照應予收回。 │
│ ├───────┼────┼────┼─────┼─────────┤
│ │ (二) 中繼式無│五百兆赫│八十五年│1 五百兆赫│合計開放二十家。 │
│ │ 線電話業│頻段及八│十月 │ 頻段全區│ │
│ │ 務 │百兆赫頻│ │ 開放一家│ │
│ │ │段 │ │ ,北、中│ │
│ │ │ │ │ 、南三區│ │
│ │ │ │ │ 各開放四│ │
│ │ │ │ │ 家。 │ │
│ │ │ │ │2 八百兆赫│ │
│ │ │ │ │ 頻段全區│ │
│ │ │ │ │ 開放一家│ │
│ │ │ │ │ ,北、中│ │
│ │ │ │ │ 、南三區│ │
│ │ │ │ │ 各開放二│ │
│ │ │ │ │ 家。 │ │
│ ├───────┼────┼────┼─────┼─────────┤
│ │ (三) 行動數據│五百兆赫│八十五年│1 五百兆赫│1 合計開放十七家。│
│ │ 通信業務│頻段及八│十月 │ 頻段全區│2 八十六年三月五百│
│ │ │百兆赫頻│ │ 開放一家│ 兆赫頻段北、中、│
│ │ │段 │ │ ,北、中│ 南區三區已各開放│
│ │ │ │ │ 、南三區│ 一家,剩餘開放家│
│ │ │ │ │ 各開放四│ 數,未來視實際需│
│ │ │ │ │ 家。 │ 要,另行公告開放│
│ │ │ │ │2.八百兆赫│ 。 │
│ │ │ │ │ 頻段全區│ │
│ │ │ │ │ 開放一家│ │
│ │ │ │ │ ,北、中│ │
│ │ │ │ │ 、南三區│ │
│ │ │ │ │ 各開放一│ │
│ │ │ │ │ 家。 │ │
│ ├───────┼────┼────┼─────┼─────────┤
│ │ (四) 無線電叫│二八五兆│八九十年│1 開放北區│ │
│ │ 人業務 │赫頻段 │一月 │ 、南區每│ │
│ │ │ │ │ 區二家、│ │
│ │ │ │ │ 中區三家│ │
│ │ │ │ │ 。 │ │
│ │ │ │ │2 開放全區│ │
│ │ │ │ │ 二家。 │ │
│ ├───────┼────┼────┼─────┼─────────┤
│ │ (五) 行動電話│九百兆赫│八十五年│1 九百兆赫│ │
│ │ 業務 │頻段及一│十二月 │ 頻段開放│ │
│ │ │八○○兆│ │ 北區、中│ │
│ │ │赫頻段 │ │ 區、南區│ │
│ │ │ │ │ 三區每區│ │
│ │ │ │ │ 一家。 │ │
│ │ │ │ │2 一八○○│ │
│ │ │ │ │ 兆赫頻段│ │
│ │ │ │ │ 開放北區│ │
│ │ │ │ │ 、中區、│ │
│ │ │ │ │ 南區三區│ │
│ │ │ │ │ 每區一家│ │
│ │ │ │ │ 。 │ │
│ │ │ │ │3 一八○○│ │
│ │ │ │ │ 兆赫頻段│ │
│ │ │ │ │ 開放全區│ │
│ │ │ │ │ 二家。 │ │
│ ├───────┼────┼────┼─────┼─────────┤
│ │ (六) 第三代行│二○○○│九十年十│1 二○○○│為確保申請者採用行│
│ │ 動通信業│兆赫頻段│二月 │ 兆赫頻段│動寬頻通信系統、業│
│ │ 務 │及八○○│ │ 開放全區│者應選擇國際電信聯│
│ │ │兆赫頻段│ │ 四家。 │合認可之 IMT 2000 │
│ │ │ │ │2 八○○兆│各類陸地行動通信系│
│ │ │ │ │ 赫頻段開│統之一進行網路建設│
│ │ │ │ │ 放全區一│。 │
│ │ │ │ │ 家。 │ │
├─┼───────┼────┼────┼─────┼─────────┤
│三│ (一) 衛星廣播│國內、國│八十六年│二十五家 │ │
│ │ 電視節目│際 │十二月 │ │ │
│衛│ 中繼出租│ │ │ │ │
│星│ 業務 │ │ │ │ │
│通├───────┼────┼────┼─────┼─────────┤
│信│ (二) 衛星行動│國內、國│八十七年│在電波不干│由交通部視業務實際│
│網│ 通信業務│際 │六月 │擾原則下不│需要,定期公告受理│
│路│ │ │ │限家數。 │申請。 │
│業├───────┼────┼────┼─────┼─────────┤
│務│ (三) 衛星固定│國內、國│八十七年│在電波不干│由交通部視業務實際│
│ │ 通信業務│際 │六月 │擾原則下不│需要,定期公告受理│
│ │ │ │ │限家數。 │申請。 │
└─┴───────┴────┴────┴─────┴─────────┘
|
相關圖表: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7 卷 36 期 2-7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民國 90 年 06 月 13 日(90)台交字第 02710
8 號令,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民國 93 年 08 月 17 日院臺經字第 093003562
8 號令,修正。 |
歷次函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