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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
發文字號: (90)台交字第 051508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
全文內容: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
          附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

附    件: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
┌─┬───────┬────┬────┬─────┬─────────┐
│  │業  務  項  目│業務範圍│開放時程│開放家數  │註              記│
│  │              │        │        │          │                  │
├─┼───────┼────┼────┼─────┼─────────┤
│一│ (一) 綜合網路│市內、國│八十八年│不限家數  │經營綜合網路業務 (│
│  │      業務    │內、國際│十二月  │          │含電路出租業務) 。│
│固│              │        │        │          │服務內容含語音、數│
│定│              │        │        │          │據、文字、影像及多│
│通│              │        │        │          │媒體等服務。      │
│信├───────┼────┼────┼─────┼─────────┤
│網│ (二) 市內網路│市內    │        │          │1 經營市內網路業務│
│路│      業務    │        │        │          │   (含電路出租業務│
│業│              │        │        │          │  ) 。服務內容含語│
│務│              │        │        │          │  音、數據、文字、│
│  │              │        │        │          │  影像及多媒體等服│
│  │              │        │        │          │  務。            │
│  │              │        │        │          │2 開放家數與時程視│
│  │              │        │        │          │  開放綜合網路後市│
│  │              │        │        │          │  場情況及 WTO  入│
│  │              │        │        │          │  會進度另定之。  │
│  ├───────┼────┼────┼─────┼─────────┤
│  │ (三) 長途網路│國內    │        │          │1 經營長途網路業務│
│  │      業務    │        │        │          │   (含電路出租業務│
│  │              │        │        │          │  ) 。服務內容含語│
│  │              │        │        │          │  音、數據、文字、│
│  │              │        │        │          │  影像及多媒體等服│
│  │              │        │        │          │  務。            │
│  │              │        │        │          │2 開放家數與時程視│
│  │              │        │        │          │  開放綜合網路後市│
│  │              │        │        │          │  場情況及 WTO  入│
│  │              │        │        │          │  會進度另定之。  │
│  ├───────┼────┼────┼─────┼─────────┤
│  │ (四) 國際網路│國際    │        │          │1 經營國際網路業務│
│  │      業務    │        │        │          │   (含電路出租業務│
│  │              │        │        │          │  ) 。服務內容含語│
│  │              │        │        │          │  音、數據、文字、│
│  │              │        │        │          │  影像及多媒體等服│
│  │              │        │        │          │  務。            │
│  │              │        │        │          │2 開放家數與時程視│
│  │              │        │        │          │  開放綜合網路後市│
│  │              │        │        │          │  場情況及 WTO  入│
│  │              │        │        │          │  會進度另定之。  │
│  ├───────┼────┼────┼─────┼─────────┤
│  │ (五) 電路出租│市內、國│八十八年│不限家數  │1 限依法設置有線傳│
│  │      業務    │內長途陸│六月    │          │  輸網路之公用事業│
│  │              │纜電路  │        │          │  申請。          │
│  │              │        │        │          │2 供租對象限第一、│
│  │              │        │        │          │  二類電信事業。  │
│  │              ├────┼────┼─────┼─────────┤
│  │              │國際海纜│八十九年│不限家數  │1 限新建國際海纜並│
│  │              │電路    │七月    │          │  登陸台灣之投資業│
│  │              │        │        │          │  者申請。        │
│  │              │        │        │          │2 供租對象限綜合網│
│  │              │        │        │          │  路業務經營者;惟│
│  │              │        │        │          │  自九十一年二月起│
│  │              │        │        │          │  ,放寬至提供國際│
│  │              │        │        │          │  通信服務之第二類│
│  │              │        │        │          │  電信事業。      │
├─┼───────┼────┼────┼─────┼─────────┤
│二│ (一) 數位式低│九百兆赫│1 大台北│          │1 八十三年十一月已│
│  │      功率無線│頻段    │  區、大│          │  開放大台北區、大│
│行│      電話業務│        │  台中區│          │  台中區、大高雄區│
│動│              │        │  、大高│          │  三區每區三家。  │
│通│              │        │  雄區以│          │2 「全區」指台、澎│
│信│              │        │  外之地│          │  、金、馬。      │
│網│              │        │  區,視│          │                  │
│路│              │        │  已開放│          │                  │
│業│              │        │  業者經│          │                  │
│務│              │        │  營情形│          │                  │
│  │              │        │  及未來│          │                  │
│  │              │        │  社會需│          │                  │
│  │              │        │  要,再│          │                  │
│  │              │        │  研訂開│          │                  │
│  │              │        │  放。  │          │                  │
│  │              │        │2 依業務│          │                  │
│  │              │        │  性質暫│          │                  │
│  │              │        │  不開放│          │                  │
│  │              │        │  全區。│          │                  │
│  ├───────┼────┼────┼─────┼─────────┤
│  │              │一九○○│八十八年│不分區經營│1 不指定系統,但排│
│  │              │兆赫頻段│六月    │執照三張,│  除較高電功率之蜂│
│  │              │        │        │其中一張保│  巢式技術 (如CDMA│
│  │              │        │        │留予九百兆│  等) 之適用。    │
│  │              │        │        │赫頻段業者│2 不分區之經營範圍│
│  │              │        │        │。        │  為大台北區、大台│
│  │              │        │        │          │  中區、大高雄區,│
│  │              │        │        │          │  其他地區視發展需│
│  │              │        │        │          │  要,由業者向交通│
│  │              │        │        │          │  部申請核定後開放│
│  │              │        │        │          │  。              │
│  │              │        │        │          │3 保留予合併後 CT2│
│  │              │        │        │          │  業者之經營執照,│
│  │              │        │        │          │  其取得條件為現有│
│  │              │        │        │          │  八家 CT2  業者須│
│  │              │        │        │          │  於八十九年七月五│
│  │              │        │        │          │  日前合併成一家,│
│  │              │        │        │          │  並依行動通信業務│
│  │              │        │        │          │  管理規則之規定向│
│  │              │        │        │          │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              │        │        │          │  ,核可後始可核發│
│  │              │        │        │          │  ,逾期未達上述條│
│  │              │        │        │          │  件,則該執照不予│
│  │              │        │        │          │  核發。若經營者未│
│  │              │        │        │          │  依原核定業務項目│
│  │              │        │        │          │  及技術規範經營時│
│  │              │        │        │          │  ,該頻段及特許執│
│  │              │        │        │          │  照應予收回。    │
│  ├───────┼────┼────┼─────┼─────────┤
│  │ (二) 中繼式無│五百兆赫│八十五年│1 五百兆赫│合計開放二十家。  │
│  │      線電話業│頻段及八│十月    │  頻段全區│                  │
│  │      務      │百兆赫頻│        │  開放一家│                  │
│  │              │段      │        │  ,北、中│                  │
│  │              │        │        │  、南三區│                  │
│  │              │        │        │  各開放四│                  │
│  │              │        │        │  家。    │                  │
│  │              │        │        │2 八百兆赫│                  │
│  │              │        │        │  頻段全區│                  │
│  │              │        │        │  開放一家│                  │
│  │              │        │        │  ,北、中│                  │
│  │              │        │        │  、南三區│                  │
│  │              │        │        │  各開放二│                  │
│  │              │        │        │  家。    │                  │
│  ├───────┼────┼────┼─────┼─────────┤
│  │ (三) 行動數據│五百兆赫│八十五年│1 五百兆赫│1 合計開放十七家。│
│  │      通信業務│頻段及八│十月    │  頻段全區│2 八十六年三月五百│
│  │              │百兆赫頻│        │  開放一家│  兆赫頻段北、中、│
│  │              │段      │        │  ,北、中│  南區三區已各開放│
│  │              │        │        │  、南三區│  一家,剩餘開放家│
│  │              │        │        │  各開放四│  數,未來視實際需│
│  │              │        │        │  家。    │  要,另行公告開放│
│  │              │        │        │2.八百兆赫│  。              │
│  │              │        │        │  頻段全區│                  │
│  │              │        │        │  開放一家│                  │
│  │              │        │        │  ,北、中│                  │
│  │              │        │        │  、南三區│                  │
│  │              │        │        │  各開放一│                  │
│  │              │        │        │  家。    │                  │
│  ├───────┼────┼────┼─────┼─────────┤
│  │ (四) 無線電叫│二八五兆│八九十年│1 開放北區│                  │
│  │      人業務  │赫頻段  │一月    │  、南區每│                  │
│  │              │        │        │  區二家、│                  │
│  │              │        │        │  中區三家│                  │
│  │              │        │        │  。      │                  │
│  │              │        │        │2 開放全區│                  │
│  │              │        │        │  二家。  │                  │
│  ├───────┼────┼────┼─────┼─────────┤
│  │ (五) 行動電話│九百兆赫│八十五年│1 九百兆赫│                  │
│  │      業務    │頻段及一│十二月  │  頻段開放│                  │
│  │              │八○○兆│        │  北區、中│                  │
│  │              │赫頻段  │        │  區、南區│                  │
│  │              │        │        │  三區每區│                  │
│  │              │        │        │  一家。  │                  │
│  │              │        │        │2 一八○○│                  │
│  │              │        │        │  兆赫頻段│                  │
│  │              │        │        │  開放北區│                  │
│  │              │        │        │  、中區、│                  │
│  │              │        │        │  南區三區│                  │
│  │              │        │        │  每區一家│                  │
│  │              │        │        │  。      │                  │
│  │              │        │        │3 一八○○│                  │
│  │              │        │        │  兆赫頻段│                  │
│  │              │        │        │  開放全區│                  │
│  │              │        │        │  二家。  │                  │
│  ├───────┼────┼────┼─────┼─────────┤
│  │ (六) 第三代行│二○○○│九十年十│1 二○○○│為確保申請者採用行│
│  │      動通信業│兆赫頻段│二月    │  兆赫頻段│動寬頻通信系統、業│
│  │      務      │及八○○│        │  開放全區│者應選擇國際電信聯│
│  │              │兆赫頻段│        │  四家。  │合認可之 IMT 2000 │
│  │              │        │        │2 八○○兆│各類陸地行動通信系│
│  │              │        │        │  赫頻段開│統之一進行網路建設│
│  │              │        │        │  放全區一│。                │
│  │              │        │        │  家。    │                  │
├─┼───────┼────┼────┼─────┼─────────┤
│三│ (一) 衛星廣播│國內、國│八十六年│二十五家  │                  │
│  │      電視節目│際      │十二月  │          │                  │
│衛│      中繼出租│        │        │          │                  │
│星│      業務    │        │        │          │                  │
│通├───────┼────┼────┼─────┼─────────┤
│信│ (二) 衛星行動│國內、國│八十七年│在電波不干│由交通部視業務實際│
│網│      通信業務│際      │六月    │擾原則下不│需要,定期公告受理│
│路│              │        │        │限家數。  │申請。            │
│業├───────┼────┼────┼─────┼─────────┤
│務│ (三) 衛星固定│國內、國│八十七年│在電波不干│由交通部視業務實際│
│  │      通信業務│際      │六月    │擾原則下不│需要,定期公告受理│
│  │              │        │        │限家數。  │申請。            │
└─┴───────┴────┴────┴─────┴─────────┘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7 卷 36 期 2-7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民國 90 年 06 月 13 日(90)台交字第 02710
  8 號令,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民國 93 年 08 月 17 日院臺經字第 093003562
  8 號令,修正。
歷次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