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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第 四 章 附則

申請人或管理者應按申請審查、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
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申請人或管理者應按其申請使用之頻率,自主管機關核配之日起,依主管
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申請人或管理者製造、輸入、設置、持有或公開陳列之電信射頻設備,應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之。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業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設置之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
電信網路且仍在使用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補行申請設置使用
執照。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與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依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
法與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設置使用者,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訂之相關書表、證照,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及格式,除本辦法另有
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公告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