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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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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一 節 釋照程序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特許案件,依下列二階段程序辦理:
一、第一階段:依規定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資格與條
    件。
二、第二階段:申請人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後,成為合格競價者(以下簡
    稱競價者),得依規定參加競價,得標者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及最
    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後,由本會發給籌設許可。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特許案件達二件以上者,應辦理第一階段之審查作業;
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達二件以上者,始得辦理第二階段之競價作業。
第一項第二款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係得標者競價效力之擔保,得標者如
日後未依規定繳交特許費或未能繼續經營,視為中途解約,本保證金轉換
其為違約金處理。
本會為進行前條第一階段審查,得設審查作業小組;其審查項目及配分比
重,由本會訂定公告之。
申請人得於同一申請書中,對單一或多張釋出執照提出申請。但所申請執
照不屬同一區域者,應就每營業區域提出不同之事業計畫書。
同一申請人,以取得一張特許執照為限。
本會將自第六條所定北區、南區執照中,各擇一張執照,優先提供採取 I
EEE 802.16e 技術規格從事本業務,且非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及
不具第五項情形之申請人競價;其無適格申請人或未能為適格申請人競價
取得時,始得提供其他採取 IEEE 802.16e 技術規格從事本業務之申請人
競價。
前項擇定執照,依第十三條備用決標順序,取北區決標順序第三之執照,
及南區決標順序第一之執照。
無參與優先競價程序意願之第一項適格申請人,應於優先競價程序開始前
,以書面向本會提出不參加競價之聲明,放棄優先競價權利。
第一項適格申請人數扣除前項無參與優先競價程序意願人數後,僅剩二人
至三人時,提供其優先競價之執照張數,應縮減為北區擇定執照一張,僅
剩一人時,應不提供其優先取得擇定執照之機會。
申請人與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有第十六條第二項同一申請人或第十
七條第一項聯合申請人所述任一款情形者,或申請人有第四十六條第四項
任一款情形者,不得為第一項擇定執照之適格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