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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制度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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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為瞭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營運狀況,作為主管機關追蹤考核
    及督促系統經營者改正缺失之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為建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制度」(以下簡
    稱「評鑑制度」)及標準化評鑑作業,本會同時編訂「有線廣播電視
    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制度頇知」(以下簡稱「本頇知」),經本
    會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委員會」)審議,
    再由本會委員會決議後公告實施。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審議委員會應就系
    統經營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每 3  年評鑑 1  次。」評鑑
    工作將由審議委員、學者專家與本會組成之「評鑑小組」負責,依據
    系統經營者檢送之「評鑑報告書」及其餘各項資料進行審查評分,再
    由審議委員會討論評鑑結果後,由本會委員會依組織法規定辦理,作
    出最後決議,分為「優良」、「合格」、「限期改正」、「撤銷執照
    」4個等級,由本會將結果通知系統經營者。
    評鑑結果除用於本會瞭解系統經營者營運狀況及督促系統經營者改正
    缺失外;並將列為系統經營者 9  年營運許可期限屆滿時,審酌換發
    營運執照之參考依據。
    本頇知必要時得視實際情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