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制度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三、評鑑流程 評鑑作業流程如下:
(一)本會於系統經營者領取營運許可證滿 3  年前、滿 6  年前,通知
      系統經營者於限期內檢送評鑑報告書、相關佐證資料及其他經本會
      指定之文件到會接受評鑑;營運許可屆期當年,得不辦理評鑑。
(二)本會針對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所檢送之評鑑報告書及相關佐證資
      料進行初步文件清查工作,若檢送文件資料不齊,本會將通知系統
      經營者限期補正。
(三)本會將派員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至系統經營者頭端機房及營
      業場所所在地,依據其所檢送之評鑑報告書內容進行實地查核;同
      時本會亦將蒐集相關資料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該系統經營者
      營運情形之意見及各項核處紀錄。
(四)本會彙整各相關單位所提供意見及核處紀錄後,連同系統經營者檢
      送之評鑑報告書、相關佐證資料及本會實地查核紀錄,一併交由評
      鑑小組,分頻道、財務、客服、工程、組織等 5  個單項進行第 1
      階段之書面審查及評分工作。
(五)評鑑小組內各成員依其專業,各自獨立作業,進行書面審查及評分
      工作,並加註意見後,由小組召集人召開小組會議進行討論,作成
      綜合意見及評鑑等級建議,完成第 1  階段審查。
(六)本會將評分表、綜合意見及評鑑等級建議及相關資料送交本會審議
      委員會進行第 2  階段審查,由本會審議委員會依據評鑑小組書面
      審查之評分、綜合意見及評鑑等級建議進行討論及審議評鑑結果。
(七)本會審議委員會進行第 2  階段審查時,同時邀請地方代表與會參
      加討論。必要時,本會審議委員會得決議推派審議委員赴系統經營
      者所在地進行實地評鑑。
(八)本會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後,評定「優良」、「合格」、「限期改
      正」、「撤銷執照」4 個等級之評鑑結果,再由本會委員會決議,
      本會依決議將評鑑結果及改進意見通知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