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評鑑小組之組成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審議委員會審議
依本法第 8 條第 3 款所定執行營運計畫之評鑑,得另聘請專家、
學者參與。」
本會依據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內容之屬性加以歸類,將評鑑工作區分
為頻道、財務、客服、工程、組織等 5 大單項,分別自大眾傳播、
財務會計、消費者保護、工程、企業管理等 5 個專業領域內遴選學
者及本會相關業務主管,經本會審議委員會同意後聘為評鑑小組成員
,與審議委員共同組成評鑑小組,評鑑小組內各成員依其專業,各自
獨立作業,負責第 1 階段之書面審查及評分工作。
為尊重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本會除函請地方政府
於第 1 階段書面審查之前,提供相關核處統計資料供評鑑小組參考
外,於第 2 階段之本會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時,亦均邀請地方代表
與會參加討論。同時,特別於評鑑制度中安排地方代表評分機制,邀
請地方政府參與轄內系統經營者之評鑑工作,於所有 5 個項目內提
出地方政府之綜合意見及評分,期能反映地方需求及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