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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制度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四、評鑑小組之組成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審議委員會審議
    依本法第 8  條第 3  款所定執行營運計畫之評鑑,得另聘請專家、
    學者參與。」
    本會依據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內容之屬性加以歸類,將評鑑工作區分
    為頻道、財務、客服、工程、組織等 5  大單項,分別自大眾傳播、
    財務會計、消費者保護、工程、企業管理等 5  個專業領域內遴選學
    者及本會相關業務主管,經本會審議委員會同意後聘為評鑑小組成員
    ,與審議委員共同組成評鑑小組,評鑑小組內各成員依其專業,各自
    獨立作業,負責第 1  階段之書面審查及評分工作。
    為尊重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本會除函請地方政府
    於第 1  階段書面審查之前,提供相關核處統計資料供評鑑小組參考
    外,於第 2  階段之本會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時,亦均邀請地方代表
    與會參加討論。同時,特別於評鑑制度中安排地方代表評分機制,邀
    請地方政府參與轄內系統經營者之評鑑工作,於所有 5  個項目內提
    出地方政府之綜合意見及評分,期能反映地方需求及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