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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制度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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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鑑分數之計算及結果
    評鑑資料經第 1  階段評鑑小組書面審查後,由評鑑小組成員於評分
    表格上分別評分並加註意見。本會將依加權配分比重換算,得出各單
    項評分,各單項分配比例如下:頻道 20%、財務 15%、客服 20%、工
    程 15%、組織 10%,另加上配分為 20%  之地方代表評分,總計 100
    分。
    本會換算累計得出評鑑總分後,將書面審查之評分、綜合意見及評鑑
    等級建議送請本會審議委員會進行第 2  階段審查。
    審議委員會完成第 2  階段審查後,依據「評鑑總分」及「是否有明
    顯缺失」2 項標準,經討論後作成決議,評鑑結果分為下列 4  個等
    級:
(一)評鑑總分達 85 分,且各單項得分均達 80 分,亦無明顯頇改正之
      缺失者,得列為「優良」。
(二)評鑑總分達 70 分,且無明顯頇改正之缺失者,得列為「合格」。
(三)評鑑總分未達 70 分者;或有明顯缺失,惟其缺失得改正者,均列
      為「限期改正」。
(四)有明顯缺失,且缺失無法改正者,經決議後,列為「撤銷執照」。
    前述明顯缺失係指以下3類:
(一)有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之情事。
(二)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或有損害之虞者。
(三)有營運不當、危害公司營運或有危害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