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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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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

第 二 節 網路介接點設置原則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網路互連服務時,得視需要協商設置網路介接點。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提供網路互連服務時,應於任一技術可行點設
置網路介接點。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遇有無法設置網路介接點之情
事,應以書面向提出網路互連要求之一方說明理由。
下列網路介接點為技術可行點:
一、市內交換機。
二、市內彙接交換機。
三、長途交換機。
四、國際交換機。
五、專用彙接交換機。
六、信號轉送點。
七、交換中心之交接點。
八、其他已有前例之網路介接點。
評估技術可行性,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考慮網路互連有無損害電信網路安全性或可靠性之虞。
二、不得以空間、場所及經濟性因素作為技術不可行之理由。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得依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要求,於第三項所
定技術可行點以外設置網路介接點,並得按實際之成本收費。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並設置隔離雙方
電信設備之責任分界設備或適當措施。
前項責任分界點、責任分界點設備與適當措施應依網路互連雙方之協議辦
理。
網路介接點之設備容量及互連傳輸電路應足以完成良好之通信品質及通信
流量。
國內發信用戶撥打國內受信用戶之通信,除經本會許可或受信用戶使用國
際漫遊服務者外,發信網路業者或轉接網路業者不得將該通信經由境外網
路轉接。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通信品質,應符合本會所定服務品質規範。
網路互連之各電信事業應負責維護其網路端至網路介接點部分之鏈路。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時,得依雙方之協議決
定網路互連相關設備之設置、維修、場所及相關費用。
前項費用之計算,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應符合成本導向及公平合理
原則,且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網路互連服務,應依要求網路互連一方之請求,於其
場所提供網路互連相關電信設備之設置空間。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證明無法依前項提供設置空間時,應另提供其他場所
供互連業者設置網路互連相關設備。但網路互連相關設備,由要求互連之
一方提供。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序採用本會所定技術規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既
有電信系統之互連條件,作為信號、傳輸、同步及訊務量或必要之訊務資
料交換等功能建置之依據。
無前項依據可資遵循時,得由第一類電信事業間協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