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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地球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第 三 章 地球電臺之審驗

十一、申請審驗程序:
  (一)地球電臺架設完成後,須經衛星機構認可符合其傳輸規格,並取
        得衛星機構之進接(Access)認證文件後,始得向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申請審驗。
  (二)申請審驗時須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
        請技術審驗:
       1.地球電臺審驗自評報告書(如附表一)及相關測試報告。
       2.衛星機構核發之衛星進接認證文件及相關認證測試報告。
十二、一般性審驗項目:
  (一)地球電臺天線地址須與架設許可證所載相符。
  (二)架設於建築物屋頂之地球電臺,其天線高度、基座面積須符合建
        築相關法規之規定,且天線之廠牌型號、序號亦須與架設許可證
        (或電臺執照)所載相符。
  (三)高功率放大器之廠牌型號、序號及數量須與架設許可證(或電臺
        執照)所載相符。
  (四)電臺之設置,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
        設備四周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其天線高度超過地面 6
        0 公尺者須依規定設置航空標誌及色標。
  (五)地球電臺之天線結構,應設置電波發射標示燈具或明顯標示,並
        應與高壓電力線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危及公共安全;其電波放射
        有害人畜之範圍,應設置明顯警告標示,禁止人畜進入。
  (六)地球電臺設備之施工及維護事項,應由工程主管負責及監督,並
        於工程日誌上認可簽署。工程日誌應載明下列事項:
        1.輪值人員及時間。
        2.發射載波頻率及 EIRP 值。
        3.機器故障、保養及維護紀錄。
        4.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七)地球電臺發射天線應有適當設計或設定之裝置,避免過度偏離正
        常發射仰角發射,以確保公眾安全及避免干擾其他通信。
  (八)固定型地球電臺之運作,符合下列四種情形時,始得採遠端控制
        :
        1.已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他人任意進入或使用固定地球電臺。
        2.負責運作之工程人員可隨時迅速到達固定地球電臺現場做必要
          之處置。
        3.遠端控制站應可監測及控制固定地球電臺之運作。
        4.固定地球電臺經檢測或通知有干擾合法通信時,遠端控制站可
          立刻停止固定地球電臺之發射作業。
  (九)固定型地球電臺應裝設不斷電電源系統,以維持廣播電視節目信
        號之暢通及服務品質。
十三、技術性審驗規定如下:
  (一)一般規定:
        1.地球電臺測試前,業者應先將設備暖機,置於正常工作情況下
          ,若因暖機不足致影響測試結果者,業者不得提出異議。
        2.饋線路徑損失值之測試,得由業者提供原廠測試數值之報告,
          或以原廠設備規格書之數值計算之,惟必要時本局得要求業者
          做現場實測。
  (二)審驗項目及其規定:
        1.天線旁波瓣圖審驗(AntennaSidelobePatternInspection):
          申請人須採用型式認證(TypeApproved)之天線,審驗時業者
          須出示符合本技術規範之原廠天線旁波瓣場型圖測試報告或現
          場實測(On-SiteTest) 測試報告。
        2.發射頻率之審驗:以頻率計數器(FrequencyCounter)或其他
          測試儀器測量其頻率,驗證地球電臺發射之載波是否為其核定
          頻率,並檢查其發射載波之頻率容許度(+/-10PPM  以內)是
          否符合規定。
        3.發射功率之審驗:以功率錶(PowerMeter)、頻譜分析儀或地
          球電臺之功率自動量測系統,測量地球電臺發射載波之 EIRP 
          是否依衛星機構所核定之值發射。
        4.混附波發射(SpuriousEmissions) 之審驗:混附波之發射功
          率須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1)發射功率超過 10 W 時,其混附波應低於 100  毫瓦(Mil-
            liwatts , mW),且相對於期望載波(Desired Carrier)
            之功率值應低 50dB 以上,發射功率不超過 10W  時,其混
            附波應低於 100  微瓦(Microwatts, μW)。
       (2)混附波在晴天時不得高於  4 dBW/4KHz,在雨天時不得高於
            10 dBW/4KHz。
        5.接地電阻之審驗:為確保節目信號品質及公共安全,設備系統
          接地電阻值應低於 50 歐姆以下,避雷接地系統電阻值應低於
          10  歐姆以下。
        6.頻道鎖碼之審驗:為確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指定鎖碼頻道
          之鎖碼方式具高度安全性,無法由他人輕易解碼,必要時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得逕赴現場審驗其特定頻道之鎖碼方式。
十四、各項測試完全符合規定者,始判定合格。
      測試項目如有待澄清者,申請人須提出資料證明其原因非可歸責於
      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行測試,否則判定不
      合格。
      經判定不合格者,須於一個月內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複驗時
      以不合格之項目再作確認,複驗不合格,須重新報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