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技術性審驗規定如下:
(一)一般規定:
1.地球電臺測試前,業者應先將設備暖機,置於正常工作情況下
,若因暖機不足致影響測試結果者,業者不得提出異議。
2.饋線路徑損失值之測試,得由業者提供原廠測試數值之報告,
或以原廠設備規格書之數值計算之,惟必要時本局得要求業者
做現場實測。
(二)審驗項目及其規定:
1.天線旁波瓣圖審驗(AntennaSidelobePatternInspection):
申請人須採用型式認證(TypeApproved)之天線,審驗時業者
須出示符合本技術規範之原廠天線旁波瓣場型圖測試報告或現
場實測(On-SiteTest) 測試報告。
2.發射頻率之審驗:以頻率計數器(FrequencyCounter)或其他
測試儀器測量其頻率,驗證地球電臺發射之載波是否為其核定
頻率,並檢查其發射載波之頻率容許度(+/-10PPM 以內)是
否符合規定。
3.發射功率之審驗:以功率錶(PowerMeter)、頻譜分析儀或地
球電臺之功率自動量測系統,測量地球電臺發射載波之 EIRP
是否依衛星機構所核定之值發射。
4.混附波發射(SpuriousEmissions) 之審驗:混附波之發射功
率須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1)發射功率超過 10 W 時,其混附波應低於 100 毫瓦(Mil-
liwatts , mW),且相對於期望載波(Desired Carrier)
之功率值應低 50dB 以上,發射功率不超過 10W 時,其混
附波應低於 100 微瓦(Microwatts, μW)。
(2)混附波在晴天時不得高於 4 dBW/4KHz,在雨天時不得高於
10 dBW/4KHz。
5.接地電阻之審驗:為確保節目信號品質及公共安全,設備系統
接地電阻值應低於 50 歐姆以下,避雷接地系統電阻值應低於
10 歐姆以下。
6.頻道鎖碼之審驗:為確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指定鎖碼頻道
之鎖碼方式具高度安全性,無法由他人輕易解碼,必要時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得逕赴現場審驗其特定頻道之鎖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