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RTF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第 六 章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三十、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應以接收信號之原頻率操作傳輸,對於主臺
      信號之其他特性,不得有顯著變更。
三十一、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主增力機之輸入信號強度,不得低於六十
        分貝微伏。
三十二、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之用戶端信號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信號強度不得低於六十分貝微伏。
    (二)信號強度穩定度在輸入信號正負十分貝變動時不得超過正負二
          分貝。
    (三)信號位準度各頻道間最大不得超過十分貝,相鄰頻道間不得超
          過四分貝。
    (四)視訊載波與音訊載波基準強度差距應在負三分貝至負十六分貝
          之間。但遇有上鄰頻道時應在負十四分貝至負十六分貝之間。
    (五)頻道內頻率特性,在視訊載波頻率負○‧五至正三‧六兆赫內
          ,最大不得超過正負三分貝。
三十三、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之信號品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波與雜訊比不得低於四十二分貝。
    (二)拍差最大不得超過負五十五分貝。
    (三)串調變不得超過四十六分貝。
    (四)交流聲調變不得超過負四十分貝。
三十四、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之用戶與用戶間隔信號強度,在七六至七
        八及一七四至二一六兆赫頻率間最大不得超過負五十分貝。
三十五、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之空間電波洩漏強度,最大不得超過每公
        尺二十六分貝微伏。
三十六、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應使用同軸電纜,其特性阻抗應為七十五
        歐姆,其電壓駐波比最大不超過一.二(不包括用戶引進線在內
        )。
三十七、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應具備必需之監視儀表,以監視其發射信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