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固定微波電臺或行動微波電臺之審驗規定如下:
(一)審驗數量:依申請人申請審驗微波電臺數量採減量抽樣審驗。
(二)審驗項目:
1.一般審驗:
(1)電臺、天線地址與電臺設置核准證明相符。
(2)查核天線廠牌、型號、增益、數量、尺寸(需提天線規格證明
文件或型錄)。
(3)射頻設備審驗證明之查核:微波電臺射頻設備須經審驗合格並
貼上主管機關審驗合格標籤,且其設備型號須與審驗合格標籤
所載者相符(審驗合格標籤應貼於設備適當位置)。
2.射頻審驗:
(1)發射頻率(以下擇一方法測試):
甲、操作面板或介面終端機直接顯示頻率值。
乙、如顯示值為通道號碼(Channel Number),申請人需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供核對頻率。
丙、使用計頻器量測。
(2)發射功率:功率不得超過 10 W ,但使用 12.75 GHz 至 13.
15 GHz 頻率之發射機者,其電功率不得超過 5 W(以下擇一
方法測試)
甲、操作面板或介面終端機直接顯示頻率值。
乙、操作面板或介面終端機顯示數目值,由數目值與功率對照表
查出功率值,申請人提供原廠證明之數目值與功率對照表。
丙、測量 AGC 電壓,由對照表查出發射功率值,申請人依不同
頻段及型式之微波系統提供原廠證明之 AGC 電壓與發射功
率對照表。
丁、使用功率計量測。
(3)發射頻寬:不得超過核定頻寬(以下擇一方法測試)
甲、操作面板或介面終端機直接顯示頻寬值。
乙、操作面板或介面終端機直接顯示 E1 容量,由使用 E1 容量
對照發射頻寬值,需提出原廠相關證明文件。
丙、使用頻譜分析儀量測。
(4)誤碼率(Bit Error Rate,BER):由本地電臺下遠端折回指令
,送 2E15 之碼任選測一 E1 (或 T1) 電路或送 2E20 (或
2E23 )之碼型測 T3 (或 STM-1)電路,測試時間為 30 分
鐘,測試標準為 BER≦10-7。電波傳播經海面者,本項得免測
,惟須提供自評測試資料。
(5)電波功率密度:最大電磁波功率密度為 1 mW/cm2 。本項為選
測項目,如遇有干擾或電磁波疑慮時,主管機關得進行本項測
試。
(6)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ffective Isotropic Radiated Power,E
IRP) :應使用具有指向性之發射天線,且 EIRP 應在 85
dBm 以下。本項為選測項目,如遇有干擾或電磁波疑慮時,主
管機關得進行本項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