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9:24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7 日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二 節 競標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經依前節規定審查合格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不
得參加競標外,按競標者報價單之報價數值,依第十九條規定方式決定得
標者。
前項報價數值,指競標者承諾每年按本業務營業額計算繳納特許費千分比
例之數值。
第一項之報價數值,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公告之底價。
開標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並由主管機關於開標日之三日前通知競標者
到場。
每一競標者得派三人(含)以下人員,攜帶證明文件到場;其未派員到場
者,如遇應當場抽籤之情事,由主管機關代為抽籤。
開標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之;開標時,由開標主持人當眾拆封及宣讀或揭
示報價。
申請人之報價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競標: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報價單及其信封未使用主管機關所掣發之表格。
三、申請人檢具二份(含)以上報價單或提出二個(含)以上不同之報價
    。
四、報價單所載報價數值有塗改、空白或非為整數或非以國字大寫書寫。
五、報價單之報價低於公告底價。
六、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公開招標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得標決定方式如下:
一、依競標者報價單高於公告底價之報價數值,由高至低排列得標順位;
    其報價數值相同時,以抽籤方式定其高低順位。
二、以得標順位之前二順位競標者為得標者。但第一順位之得標者選用B
    1頻段時,其餘選用B1頻段之競標者均不得為得標者,並依序由其
    他非選用B1頻段之競標者遞補。
未得標者或不得參與競標者所繳押標金除第二十一條另有規定外,於主管
機關公告開標結果之次日起,無息發還。得標者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
,無息發還押標金。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及其利息,不予退還: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在開標結果公告前撤回申請案或報價單。
三、得標後未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
四、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公開招標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