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自即日起修正「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
主 旨:修正「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如主旨。 二、附修正「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
1.依本筆資料,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通傳技 字第 10043029170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6 年 3 月 14 日通傳資 源字第 10643004520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