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自即日起修正「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 1 點
主 旨:修正「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附修正「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一點。 附 件: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一點修正條文 一、行動通信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一)行動臺。 (二)依法經營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之事業設置之基地臺其發射機最大射頻 輸出功率在一點二六瓦特(1.26W) 以下者。 (三)依法經營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之事業於隧道內設置改善通訊品質之光 纖增波器(fiber repeater)。
1.依本筆資料,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7 年 7 月 27 日通傳資 源字第 10743016930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