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自即日起修正「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 6 點
主 旨:修正「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六點。 附 件: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供民生公用事業設置智慧讀表系統使用,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或核准 之表端射頻器材或模組;其天線不可與機體分離或外接,且使用專用 頻率及最大射頻輸出功率在一瓦特(1W)以下者。
1.依本筆資料,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6 年 4 月 10 日通傳基 礎字第 10663005050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8 年 7 月 10 日通傳基 礎字第 10863013160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