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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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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之提出與公告及審核

六、為維護全體民眾基本通信權益,並儘早補助經營者於偏遠地區提供服
    務時之虧損,第一個實施年度定為民國九十一年,既有經營者應於九
    十年八月一日前提出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及全
    國地區之海岸電臺船舶遇險及安全通信服務之實施計畫。其他市內網
    路業務經營者亦得於同(九十)年八月一日前提出九十一年度之實施
    計畫,申請擔任九十一年度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提供者。
    本會應於九十年八月十日前公告前項計畫;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得再
    於九十年九月十日前提出較佳之實施計畫,申請擔任九十一年度不經
    濟地區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提供者。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出之實施計畫,本會應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五
    日前公告九十一年度之各項普及服務提供者及服務實施計畫。
七  申請擔任普及服務提供者,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既有經營者及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程序,向本
    會提出普及服務年度實施計畫時(以下簡稱實施計畫),應檢具「提
    供語音通信普及服務申請書」,詳如附件二。
九、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前,其普及率及服務品質之指標。
 (二) 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後,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普及率及服務品質指
      標之維持或改善預測。
 (三) 年度普及服務之實施方案及其資費。
 (四) 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及要求補助金額之預估值。
 (五) 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之詳細計算資料,至少應包括下列資料:
      1、普及服務淨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 (詳如附表一) 。
      2、可避免資金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 (詳如附表二、五、七) 。
      3、可避免營運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 (詳如附表八、九、十) 。
      4、可避免營運資金計算表及其彙總表 (詳如附表三) 。
      5、棄置營收計算表及其彙總表 (詳如附表四、六) 。
      6、上述各項計算表之附註或附表。
      申請擔任語音通信普及服務提供者,應於申請時檢具「普及服務年
      度實施計畫摘要表」,詳如附件三。
十、本會依本辦法相關規定公告之實施計畫,均不包括年度普及服務淨成
    本之詳細計算資料之內容。
十一、管理委員會審核實施計畫時,應比較各實施計畫所載普及服務淨成
      本、要求補助之金額、服務之普及率及服務品質指標改善預測等,
      並考量申請者本身之營運能力,選擇最佳之實施計畫,由本會核定
      。
十二、申請擔任普及服務提供者,應於期限內檢具實施計畫向本會提出申
      請。前項文件應以中文書寫,並以 A4 紙張裝釘成冊共十三份,並
      檢附相同內容電子檔案之唯讀光碟片或磁片二份;另電子檔案應以
      OFFICE 97 (含)以上版本製作,(所附光碟片或磁片若非以上開
      軟體製作者,請一併檢附可讀取軟體)。補正資料亦同。
      各項證明文件以影本提出者,應加蓋申請者公司章、代表人章及與
      正本相符章。補正資料亦同。
十三、除第六點另有規定者外,本會應於實施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一日前,
      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告該實施年度之各項普及服務提供者及其實施計畫。
  (二)訂定公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