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調幅廣播頻帶及頻道之分配:
(一)中頻調幅廣播(中波廣播)頻帶分配自五二六‧五千赫至一六O六
‧五千赫,頻道間隔九千赫,發射之必須頻寬為九千赫。
(二)熱帶調幅廣播頻帶分配如下:
1、二三OO千赫—二四九五千赫。
2、三二OO千赫—三二三O千赫。
3、三二三O千赫—三四OO千赫。
4、三九OO千赫—三九五O千赫。
5、三九五O千赫—四OOO千赫。
6、四七五O千赫—四八五O千赫。
7、四八五O千赫—四九九五千赫。
8、五OO五千赫—五O六O千赫。
(三)高頻調幅廣播(短波)頻帶指配如下:
1、五九OO千赫—六二OO千赫。
2、七一OO千赫—七三OO千赫。
3、七三OO千赫—七三五O千赫。
4、九四OO千赫—九九OO千赫。
5、一一六OO千赫—一二一OO千赫。
6、一三五七O千赫—一三八七O千赫。
7、一五一OO千赫—一五八OO千赫。
8、一七四八O千赫—一七九OO千赫。
9、一八九OO千赫—一九O二O千赫。
10、二一四五O千赫—二一八五O千赫。
11、二五六七O千赫—二六一OO千赫。
前項頻道中載波之位置須在兩邊帶之中央,頻道之頻率用載波之中心
頻率表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