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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第 四 章 類比無線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二十、頻道與頻率
  (一)電視頻道之寬度規定為六兆赫,如附圖五甲。
  (二)電視頻道之指配如附表一。
  (三)視訊載波頻率應高於頻道下限頻率一‧二五兆赫;若有偏置之實
        際需要,須先報請本會核准始得為之。
  (四)聲音中心頻率應高於影像載波頻率四‧五兆赫;若有偏置之實際
        需要,須先報請本會核准始得為之。
  (五)色澤副載波頻率應高於影像載波頻率三‧五七九五四五兆赫,容
        差正負十赫,頻率最大變動率每秒不得超過○‧一赫。
二十一、電視傳輸規範:
    (一)掃描信號之規定:
         1、黑白傳輸與彩色傳輸之圖像掃描線規定為五二五條,並採用
            交錯掃描。水平掃描頻率應為四五五分之二乘以色澤副載波
            頻率,約等於一五七五○赫(準確數一五七三四、二六四加
            減○‧○四四赫)。垂直掃描頻率應為五二五分之二乘以水
            平掃描頻率,約等於六○赫(準確數為五九‧九四赫)。
         2、圖像之掃描橫向應自左至右,直向應自上至下,以均勻速度
            掃描之。
         3、圖像之寬高比規定為四比三,即寬度為四單位高度為三單位
            。
         4、圖框之復現率規定為每秒三十次,圖場復現率規定為每秒六
            十次。
    (二)聲音信號之規定:
         1、聲音之調變方法,採用調頻制,其最大之頻率偏移為正負二
            十五千赫。
         2、聲音信號採用預強調方法,其電路之時間常數應為七十五微
            秒。
         3、音訊發射機之有效輻射電功率與視訊發射機之尖峰電功率相
            較,規定不得小於百分之十,亦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
    (三)電視聲音多聲道之規定:
         1、立體聲信號
         (1)無線電視電臺得使用副載波傳送立體聲。
         (2)主頻路之調變信號應為立體聲之總和信號,並符合前述聲
              音信號之規定。
         (3)導引副載波頻率與水平掃描頻率相同(一五七三四赫正負
              二赫)。
         (4)立體聲副載波為導引副載波之二倍頻,此副載波以抑制載
              波調幅方式調變立體聲差異信號。
         2、第二語音信號
         (1)無線電視電臺得使用副載波傳送一個第二語音信號。
         (2)第二聲音節目副載波為導引副載波之五倍頻,此副載波以
              調頻方式調變聲音節目信號。
         (3)副頻路應限制於十五千赫至一百二十千赫內、一百二十千
              赫以上應較主頻道頻率偏移為二十五千赫時衰減四十分貝
              以上。
         (4)主頻路與所有副頻路以調頻方式調變主載波,其使主載波
              產生之頻率擺距不得超過正負二十五千赫。
    (四)視訊信號之規定:
         1、視訊信號之調變方法,採用具有殘邊帶特性之調幅制。
         2、視訊信號採用負調變傳輸方式。當實體亮度增強時,輻射電
            功率即隨之減弱。
         3、黑色位準應以一定之載波位準代表之。
         4、遮沒位準應為尖峰載波位準百分之七十五加減二‧五。
         5、白色位準應為尖峰載波位準百分之十二‧五加減二‧五。
         6、黑色位準與遮沒位準之間應等於自遮沒位準至白色位準之百
            分之七‧五加減二‧五。
         7、由於交流聲、雜音及低頻響應等原因,而致發射機輸出影像
            圖框內之尖峰值間變化時,從掃描同步尖峰值及遮沒位準予
            以測量,不得超過平均掃描同步尖峰信號之百分之五。
         8、黑白傳輸時,發射機輸出應與實體亮度成對數反比。
         9、特高頻及超高頻發射圖像之幅度特性,規定應如所附圖五甲
            及圖五乙所示。
        10、彩色圖像信號應符合以圖像載波作調幅發送之亮度成份(Y
            )及以作一對相位正交抑制副載波作調幅邊帶同時發送之(
            I 及)色澤成份。
        11、彩色圖像信號規定如下:
         (1)由下列公式組成之:
                        ┌                          ┐
            E  =E  +│E  SIN (wt+33°) │
              M    Y  └  Q                      ┘
                                       ┐
            +E  COS (wt+33°)│
                I                     ┘

            上式中

            E  =-0.41 (E  ' -E  ')
              Q                B      Y

            +0.48 (E '-E ')
                          R    Y

            E '=0.30E '+0.59 E '+0.11E '
              R            R             G            B
         (2)第1目公式中,若彩色之色差頻率低於五○○千赫時,其
              信號可以下列公式表示之:
                         ╭ 1   ┌  1
            E  =E '+{ ── │─── (E  -E ')
              M    Y   ╰1.14 └ 1.78     B    Y
                                                    ┐╮
            sin  wt+ (E '-E ') cos wt│ }
                              R    Y              ┘╯
         (3)各符號之釋義如下:
           a、E  為全部視訊電壓,相當用於視訊發射機調變器某一圖
                M
              素掃描之電壓。
           b、E '為彩色圖像信號中黑白部分之伽馬校正電壓,相當於
                Y
              該一圖素者。黑白信號之高頻部分,因改進飽和彩色之精
              細度事實需要,得以其它方式形成之。
           c、E '及E '為色澤信號,分別為兩正交成份之振幅值,相
                Q    I
              當於窄頻帶及寬頻帶之兩軸。
           d、E ',E '及E '為該一圖案在掃描期間相當於紅色、錄
                Q    G    B
              色、與藍色信號之伽馬校正電壓。
           e、ω為角頻率,以2π乘色澤副載波頻率表示之。
           f、第1及第2兩目公式中方、大括弧內所列係代表輸送色澤
              信號之色澤副載波。
           g、第1及第2兩目中E  公式之相位基準為色澤同步突發信
                                M
              號之相位加一百八十度,如圖十四所示。上項色澤同步突
              發信號相當於一連續正弦波之調幅。
         (4)彩色色差信號E '及E '調變前之等效頻帶寬度規定如下
                            Q    I
              :
         (5)輻射之色澤副載波應消失於圖面上白色基準處。
         (6)E ',E ',E ;等信號及其成份,在時間上應於○.○
                Y    Q    I
              五微秒內相互及時配合。
         (7)當重現飽和基本色及其補色全振幅之百分之七十五時,以
              色相位為準之副載波相角應在正負十度內。至於飽和基本
              色及其補色,其副載波之振幅對輝度信號之比須在○.八
              至一.二之間。
    (五)同步信號之規定:
         1、同步信號之動作與電源之頻率應互不相關。
         2、同步信號之調變應採用調幅制。
         3、同步信號之波形,作黑白傳輸規定時如圖六所示,作彩色傳
            輸時規定如圖七所示。
    (六)測試信號之規定:
         1、每一圖場之第十七條線最後十二微秒開始至第二十條線之垂
            直遮沒時隔在下列情形得用以傳輸測試信號:
         (1)以測試信號作電視發射機之調變時,須限制在基準白色位
              準及遮沒位準之間,除非測試信號含色澤副載波頻率,此
              時色澤成分之正歷程可超過基準白色位準,而負歷程可延
              伸至同步位準區。在任何情況之下,測試信號所產生之調
              變歷程不得超過同步信號之峰值或零載波位準。
         (2)使用此測試信號不得顯著劣化電視廣播電臺之節目傳輸品
              質,並不得產生正規節目所佔用頻帶以外之發射。
         (3)測試信號之發送不得在圖場各線條專供遮沒之時間內。
         (4)測試信號終了與第一幅圖像掃描線開始前,應有至少半條
              線之保護時隔。
         2、前項測試信號只限下列信號:
         (1)為使攝錄機觀察所得之影像輝度變化得以實際傳送基準調
              變位準之信號。
         (2)用以檢查整體傳輸系統或其各別組件品質信號。
         (3)電視電臺作業有關之指示及控制信號。
         3、以上測試信號線條位置參閱附圖八、九、十所示。
         4、第二十一條線至第二十三條線以及第二六○條至第二六二條
            線之開始與終端十微秒間之時隔(以圖場作為基準)得包含
            用作電視節目及現場播送之電子識別信號圖型。此項圖型每
            次傳輸歷時不得超過一秒,並不得產生顯著劣化電視廣播電
            臺之節目傳輸。
二十二、電視發射機之特性:
    (一)發射機之輸出電功率容差不得超過核定輸出電功率之百分之五
          。
    (二)發射機之載波頻率應維持在指配頻率之正負一○○○赫以內。
    (三)發射機音訊發射之特性:
         1、發射調變百分率,在規定頻率及功率輸出時,頻率偏移以正
            負二十五千赫定為百分之百調變。經常播音時,發射機之最
            高調變百分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2、發射機應能傳送五O赫至一五OOO赫之聲音頻帶,如使用
            預強調時,由電感(或電容)、電阻串聯網路之時間常數應
            為七十五微秒。
         3、發射機頻率響應預強調特性測量值應介於標準預強調曲線上
            下限曲線間,詳如附圖三。下曲線自一OO赫至七五OO赫
            低於上限曲線三分貝,自一OO赫至五O赫,自三分貝起以
            每韻階一分貝均勻降低(五O赫時為四分貝),自七五OO
            赫至一五OOO赫則自三分貝起以每韻階二分貝均勻降低(
            一五OOO赫時為五分貝)。
         4、失真百分率在五O赫至一OO赫(含)調變頻率時,百分率
            不得超過百分之三‧五;在一OO赫以上至七五OO赫(含
            )時,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五;在七五OO赫以上至一五O
            OO赫(含)時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5、輸出雜音位準在五O至一五OOO赫頻帶內應至少較頻率偏
            移為正負二十五千赫(百分之百調變)時之聲音頻率位準低
            六十分貝。
         6、電視聲音多聲道系統限傳送五○赫至一二○千赫頻帶,發射
            機頻率擺距偏差不得超過正負七十五千赫。
    (四)發射機視訊發射特性:
         1、視訊傳輸時,發射機之全部衰減特性在天線傳輸線上測量之
            (如用殘邊帶濾波器時,應在該濾波器以後測量之)。測量
            之結果,不得大於理想解調曲線上之下列數值(參閱圖十一
            ):即在○‧五及一‧二五兆赫不得高於二分貝;在二兆赫
            不得高於三分貝;在三兆赫不得高於六分貝;在三‧五兆赫
            不得高於十二分貝。在此各規定兆赫間,除○‧七五至一‧
            二五兆赫頻帶以外,其曲線在實值應為勻滑者。測量發射機
            輸出方法,應用純電阻為負載測量其功率。惟彩色傳輸且有
            下列情形時須加以修正:在輸入綜合彩色圖像信號之發射機
            端,一個三‧五八兆赫之正弦波將產生一輻射信號,其強度
            較二○○千赫正弦波所產生之信號低六分貝加減二分貝(在
            供應功率至天線射頻傳輸線上以二極管測量之)再者,在調
            變頻率為二‧一兆赫與四‧一八兆赫間其輻射信號強度與調
            變頻率為三‧五八兆赫時相較,其差異不應大於正負二分貝
            。在調變頻率四‧一八兆赫時,輻射信號幅度不得低於三‧
            五八兆赫正弦波所得數值加減四分貝。
         2、視訊傳輸時,當調變頻率為三‧五七九五四五兆赫(彩色副
            載波頻率)時,其低邊帶之電場強度或電壓不得高於負四十
            二分貝。又較高邊帶之電場強度,當調變頻率為四‧七五兆
            赫或以上時,其強度亦同樣不得超過負二十分貝。
         3、在輸入合成彩色圖像訊號之發射機端,一個正弦波輸入應產
            生一輻射信號,其波封延遲以與○‧○五至○‧二○兆赫間
            之平均波封延遲相較,應有下列特性:在三‧○兆赫以下為
            零微秒,自此以後至四‧一八兆赫成直線減少,在三‧五八
            兆赫時為負○‧一七微秒。在三‧五八兆赫時此等波封延遲
            之容許差為正○‧○五微秒,自此而退至二‧一兆赫,則此
            等容許差成直線上升至二‧一兆赫時為正負○‧一微秒。自
            此以後至○‧二兆赫始終維持為正負○‧一微秒。自三‧五
            八至四‧一三兆赫,此等容許差亦成直線上升至正負○‧一
            微秒。(參閱圖十二)
         4、各相鄰兩水平脈波前緣間之時隔變化應小於平均時隔之百分
            之○‧五。但彩色傳輸時,應以本規範第二十條第五款及第
            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為準。
         5、水平同步信號前緣之復現率之變化每秒不應大於百分之○‧
            一五。此等復現率係由不少於二十根而不多於一百根線條之
            時間內平均計算之。且此等掃描線不包括遮沒時間在內。但
            彩色傳輸時,應以本規範第二十條第五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
            款第一目規定為準。
         6、彩色傳輸轉移特性(發射機之高頻輸出與視訊輸入間之關係
            )應在黑白基準間保持其直線性。
    (五)發射機在頻道邊緣上下三兆赫至六兆赫間之混附發射應在主波
          電功率四十分貝以下,其鄰頻道以外之諧波及混附發射應在主
          波電功率六十分貝以下,且不得超過二十毫瓦。
二十三、無線電視電臺服務涵蓋區內,於空曠地區離地三公尺高之可用電
        場強度:
    (一)在 76-88MHz 之頻帶為每公尺三十九分貝微伏。
    (二)在 174-230MHz 之頻帶為每公尺四十八分貝微伏。
    (三)在 470-580MHz 之頻帶為每公尺五十八分貝微伏。
二十四、發射機構造及裝置之規定:
    (一)發射機至少應具有輸出電功率、反射電功率及電壓駐波比等監
          視功能。以上各種監視功能顯示值之準確度應在正負百分之二
          以內。
    (二)發射機之裝置應牢固,接線須整齊,並有足夠之絕緣,各種零
          件不得放置於面板或機架之外。如配備確有需要放置於機架外
          時,應做安全防護及接地,發射機裝置之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
          以下。
    (三)無線電視電臺應備有頻率、功率、調變、波形、色相等監視量
          測儀器,並經常量測及校正使發射信號符合規定。
    (四)發射機(含激勵器)須具備援功能,可作主備機切換發射,或
          具抽換功率模組功能;備援發射功率不得小於主機之四分之一
          ,亦不得大於主機發射功率,其頻率應與主機相同。
    (五)無線電視電臺以具有備用電源為原則,以供市電中斷時使用。
二十五、電視發射天線之規定:
    (一)無線電視電臺天線,得採用定向或不定向。但須將天線設置地
          點、高度、結構、天線場型圖及八方位預估輻射場型圖先報經
          本會核准後始得設置,變更時亦同。
    (二)無線電視電臺天線應符合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
          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天線鐵塔應依上述規
          定油漆鮮明色彩並裝置警示燈。
    (三)天線結構應安全牢固,鐵塔及其拉線應經常保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