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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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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四 節 競價作業

依前節規定完成資格審查後,由本會公告含第十條規定之所有合格競價者
名單。
競價作業,由本會辦理之。
競價日期、競價地點,由本會於競價日之七日前公告之。
本會為辦理競價程序,於競價地點備置競價室。
非經本會同意,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不得攜帶任何通信設備進入競價
室。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於競價室內,僅得以事先經本會核准之方式
與其公司聯繫。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於本會公告合格競價者名單後至決標前,不得以
任何方式與他競價者或其授權代理人,就參與競價事宜為任何足以影響競
價程序公平性或違反法令之行為;違反者喪失競價資格。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有影響競價作業執行或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時,由
本會命其改正,不改正者,喪失其競價之資格。
第二項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至多三人,並應攜帶委任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始得進入競價室,非為本會所宣布休息時間或未獲本會同意前,不得離開
競價室;競價者應於競價日三日前先將委任名單遞送本會。
於競價程序進行中,如有不可抗力因素、發現競價者有重大違規或其他無
法繼續進行競價程序之情形時,由本會宣布暫停競價程序之進行,並視情
形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競價程序結束時,各競價標的之得標乘數比值,以當時該競價標的之暫時
得標者之報價為準。
競價程序結束後,由本會公告各競價標的得標者名單及得標乘數比值。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無息發還:
一、參加競價而未得標者,於本會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
發還。
二、參加競價得標者,於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無息發還。但得標者
    得以其繳納之押標金全數無息轉換為履行保證金之一部。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
一、得標後未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或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
二、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喪失競價資格。
申請人對本會所為下列決定或處置,不得立即聲明不服:
一、依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二、依第十九條規定不予受理。
三、依第二十條規定不予受理且審查費及押標金不予發還。
四、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喪失競價資格,或撤銷或廢止得標資格。
五、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審查費或押標金不予發還。
六、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押標金不予發還。
七、依本節競價作業規定喪失競價資格或未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