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審驗包括網路管控能力、網路維運管理及網路實體安全之審驗,並 依技術規範規定方式全數審驗之。
組合自建及他人自建之電信網路者,其網路管控能力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 下: 一、取得使用他人自建電信網路之授權。 二、使用之各種資源(包括硬體、軟體、網路功能及系統)不受合作對象 影響之管控能力(含故障管理、組態管理、效能管理、帳務管理、安 全管理等)。
網路維運管理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下: 一、網路狀態監控。 二、通信紀錄。 三、帳務處理。 四、用戶資料儲存。 五、施工及維護日誌。 六、網路障礙申告。
網路實體安全及資通安全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下: 一、機房電力備援。 二、電路備援。 三、接地設置。 四、機房安全。 五、海纜登陸站。 六、網路電信設備之國家安全考量。 七、資通安全之偵測及防護功能。 八、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 九、責任分界點。 網路未使用電信資源者,前項第七款得免驗其具備確保資通安全之偵測功 能。
網路性能審驗分為語音通信服務、數據通信服務、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 務及加值通信服務之審驗,並依技術規範規定方式抽驗之。 前項各通信服務使用之網路得由固定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或衛星通信 網路組合而成,其網路性能審驗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網路性能審查或測 試項目一覽表」。
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應辦理加值通信服務網路性能審驗者,應自訂加值性 能建議書之審查或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及合格基準,提供主管機關進行審 驗。 主管機關進行前項網路性能審驗時,得參考國際標準或實務需求,修正其 審驗之審查項目、測試項目、測試方法或合格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