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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路出租業務申請須知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2 日

  第 三 章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

十三、申請經營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者,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
      司為限,且應於申請時取得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後完成建設之國
      際海纜系統擁有者或管理者同意得連接及使用其國際海纜系統之授
      權證明文件;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應符合電信法第十
      二條第三項後段有關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
十四、申請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特許案件經審查核可後,申請人應
      於主管機關核可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繳交履行保
      證金新臺幣八千萬元,再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同意書。
      履行保證金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
  (一)直接存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
  (二)國內銀行之履行保證書。
  (三)設定質權人為主管機關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
      以國內銀行履行保證書繳交履行保證金,其保證期間應自繳交履行
      保證金之日起,至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之末日起算三個月止。
      第一項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格式如附表九)
十五、申請人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其無
      法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
      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
      得廢止其籌設同意,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
      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申請人無法於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
      者,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
      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同意,並不予
      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十六、申請人應於取得籌設同意書及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後,檢具下列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網路建設許可證: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十)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籌設同意書影本。
  (四)切結書。(格式如附表十一)
  (五)網路建設說明文件:包括網路架構、電信設備建設項目、數量及
        地點等詳細說明。
      網路建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格式如附表十二)
      前項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籌設同意書之有效期間。
十七、申請人應於完成建設本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定登陸我國之國
      際海纜電路及完成設置海纜登陸站,並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檢
      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十三)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國際海纜電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資費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影本。
      前項所定之審驗,其審驗項目及合格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人繳交之履行保證金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依據本規
      則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申請取得特許執照及開始營業後,得申請發
      還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履行保證責任。
十八、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十五年。(格式如附表十四)
      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函報開始營
      業,逾期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特許,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
      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