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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二 章 數位無線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五、數位無線電視頻道之寬度規定為 6  兆赫(MHz) 。
六、數位無線電視頻道之頻率與頻道對照表如附表一。
七、數位無線電視電臺主發射站之發射機特性規定如下:
(一)射頻頻率量測(RF Frequency Measurement):
      1.射頻頻率之偏移頻率容許度:±10 PPM  以內。
      2.輸出電功率:小或等於 105  %核定電功率。
      3.使用頻寬(Used Bandwidth):5.7053  兆赫(MHz) 以內。
(二)調變參數
      1.I/Q 振幅不平衡(Amplitude Imbalance) :±2 %以內。
      2.I/Q 正交錯誤(Quadrature Error):±1 °以內。
      3.載波抑制(Carrier Suppression) :大於 30 dB(2K mode 時
        適用)。
      4.相位抖動(Phase Jitter):±5 °以內。
(三)射頻頻譜(RF Spectrum) :在授權發射頻道之外的輻射功率必須
      衰減,以防止對鄰頻產生干擾;肩部衰減(Shoulder Attenuation
      )值在發射機輸出處應大於 36 dB(±3.2 MHz) 或在帶通濾波器
      (BPF) 輸出處後面應大於 32 dB(±2.92  MHz)。
(四)諧波及混附波發射(Spurious Emissions),應比主波功率低 60 
      dB  以上。
(五)調變錯誤比(Modulation Error Ratio):大於 32 dB。
(六)錯誤位元比(BER) :在 Viterbi  解碼器之前須小於 1×10(-6
      次方)。
    審驗時應記錄量測值於數位無線電視電臺主發射站審驗紀錄表(如附
    表三)。
八、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改善站之發射機特性規定如下:
(一)射頻頻率量測(RF Frequency Measurement):
      1.射頻頻率之偏移頻率容許度:±10 PPM  以內。
      2.輸出電功率:小或等於 105  %核定電功率。
      3.使用頻寬(Used Bandwidth):5.7053 MHz  以內。
(二)射頻頻譜(RF Spectrum) :在授權發射頻道之外的輻射功率必須
      衰減,以防止對鄰頻產生干擾;肩部衰減(Shoulder Attenuation
      )值在發射機輸出處應大於 36 dB(±3.2  MHz)或在帶通濾波器
      (BPF) 輸出處後面應大於 32 dB(±2.92 MHz)。
(三)諧波及混附波發射(Spurious Emissions),應比主波功率低 60 
      dB  以上。
(四)調變錯誤比(Modulation Error Ratio,  MER):大於 25 dB  或
      輸出之 MER  值較輸入之 MER  值應小於 5dB  或錯誤位元比(B-
      it Error Ratio,  BER)在 Viterbi  解碼器之前須小於 2×10(
      -4次方)。
    審驗時應記錄量測值於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改善站審驗紀錄表(如附表
    四)。
九、數位無線電視電臺簡易型改善站之發射機特性規定如下:
(一)射頻頻率量測(RF Frequency Measurement):
      1.射頻頻率之偏移頻率容許度:±10 PPM  以內。
      2.輸出電功率:小或等於 105  %核定電功率。
      3.使用頻寬(Used Bandwidth):5.7053 MHz  以內。
(二)調變錯誤比(Modulation Error Ratio,  MER):20dB  以上。
(三)諧波發射(Harmonic Emissions):應比主波功率低 60dB 以上。
    審驗時應記錄量測值於數位無線電視電臺簡易型改善站審驗紀錄表(
    如附表五)。
十、發射機天線之規定:
(一)數位無線電視電臺天線,以採用水平極化輻射場型為原則。
(二)數位無線電視電臺天線,得採用定向或不定向。惟必須將天線設置
      地點、高度、結構及輻射場型事先報核准後方得設置。採用定向時
      ,其輻射場型在水平面之最大值與最小值之比值不得超過 10 分貝
      。
(三)數位無線電視電臺天線應依據我國民航相關法規之規定,與軍民用
      飛機場保持適當距離及高度。天線鐵塔頂油漆鮮明色彩並裝置夜間
      識別之障礙燈。
十一、數位無線電視電臺發射最大功率和天線高度
  (一)全區數位無線電視電臺之發射機輸出功率為 10 仟瓦(kW)以下
        。
  (二)為使每一個數位無線電視電臺均能達到規定之涵蓋範圍,在頻道
        規劃時必須同時考量數位無線電視電臺平均地表面上之天線高度
        (HAAT)及所對應之最大有效輻射功率(Effective Radiated
        Power, ERP)限制。每一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於申請籌設許可及執
        照時必須符合此項規範。11.3  列表為針對每個數位無線電視電
        臺之 HAAT 值,以及其相對應之 ERP  參考值。此 ERP  參考值
        所代表之意義指:在該 HAAT 高度之電臺,以該 ERP  功率輻射
        ,其數位無線電視訊號之涵蓋範圍能達到該電臺原先發射 NTSC
        訊號之 B  級涵蓋範圍。
  (三)就 UHF  頻帶數位無線電視頻道 24 至 53 之數位無線電視電臺
        HAAT  值及相對應之 ERP  值規範如下。
        1.數位無線電視電臺天線 HAAT 若等於或小於 365  公尺,可發
          射之最大 ERP  為 1000 kW。
        2.數位無線電視電臺天線 HAAT 若超過 365  公尺,最大 ERP
          值依下表決定之。表中 HAAT 中間值所對應之 ERP  值,可利
          用表中之數值以線性內差法計算之。
          ┌───────────┬───────┐
          │Antenna HAAT(meters)│ERP(kW)     │
          ├───────────┼───────┤
          │610                   │316           │
          ├───────────┼───────┤
          │580                   │350           │
          ├───────────┼───────┤
          │550                   │400           │
          ├───────────┼───────┤
          │520                   │460           │
          ├───────────┼───────┤
          │490                   │540           │
          ├───────────┼───────┤
          │460                   │630           │
          ├───────────┼───────┤
          │425                   │750           │
          ├───────────┼───────┤
          │395                   │900           │
          ├───────────┼───────┤
          │365                   │1000          │
          └───────────┴───────┘
        3.數位無線電視電臺天線 HAAT 若超過 610  公尺,其最大 ERP 
          值可由下列公式決定之:

          ERPmax =72.57 –17.08 *log 10 (HAAT)
                                         
          其中,ERP 單位為 dBkW ,HAAT  單位為公尺。
十二、臺址選擇
      業者申設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時應就其所擬架設之臺址計算並評估其
      可能干擾範圍,並檢具下列相關技術資料:適當比例之地圖(圖中
      應標示電臺位置、發射方位角、仰角)、工作頻率、發射功率、天
      線中心海拔高度、天線主波束平面增益場型圖、天線指向經度範圍
      、最低仰角、最大射頻可容許干擾功率位準等。事先並應與干擾協
      調範圍內其他既設電臺業者進行協調,以減少彼此之干擾。
十三、數位無線電視電臺發射天線塔臺之規定:
  (一)所有塔臺警示燈運作正常。
  (二)警示燈紅色燈罩無殘破及白光外露現象。
  (三)警示燈泡運作正常,紅色警示燈每分鐘閃爍次數在 12 次至 40 
        次之間。
  (四)具備顯示塔臺燈泡異常之警示。
  (五)塔身油漆無剝落或褪色跡象。
十四、數位無線電視同鄰頻干擾預防參數:針對同、鄰頻之干擾預防,各
      電視臺發射之 DTV  與類比 NTSC 電視信號應達到下表規定之同、
      鄰頻干擾預防參數。
      ┌─────────────┬─────────────┐
      │干擾頻道                  │保護比 D/U  比(dB)      │
      ├──────┬──────┼──────┬──────┤
      │名        稱│頻率 Nx BW  │3/4;1/16;2K │3/4;1/16;8K │
      ├──────┼──────┼──────┼──────┤
      │上鄰頻道    │+ BW        │-25.90      │-24.10      │
      ├──────┼──────┼──────┼──────┤
      │下鄰頻道    │- BW        │-25.60      │-25         │
      ├──────┼──────┼──────┼──────┤
      │同頻頻道    │            │20          │19.80       │
      ├──────┼──────┼──────┼──────┤
      │Taboos頻道  │+6 BW       │-37         │-38.90      │
      ├──────┼──────┼──────┼──────┤
      │            │+12 BW      │-34.5       │-36.60      │
      ├──────┼──────┼──────┼──────┤
      │            │-6 BW       │-36.6       │-38.70      │
      └──────┴──────┴──────┴──────┘
      BW=6 M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