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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第 二 章 無線電視電臺審驗規定

四、審驗程序規定如下:
(一)無線電視電臺設置完成後,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格式
      ,檢具下列文件向受理審驗機關(構)申請審驗並繳納審驗費:
      1.發射機原廠出廠證明,國外輸入者,並應附進口證明(證明文件
        至少應包含廠牌、型號、序號、出廠日期)。
      2.無線電視電臺發射機自評紀錄表。
      3.電波涵蓋圖(屬增設發射機、換裝發射機者,則免檢具)。
(二)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全者,受理審驗機關(構)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
      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其審驗申請,已繳納之審驗費及
      其利息不予退還。
五、無線電視頻道之寬度規定為 6 M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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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無線電視頻道之頻率與頻道對照如下表:
七、無線電視主發射站之發射機特性規定如下:
(一)射頻頻率量測(RF Measurement):
      1.射頻頻率之頻率容許差度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
        三條規定。
      2.輸出電功率:小或等於 105%核定電功率。
      3.使用頻寬:5.7053 MHz  以內。
(二)射頻頻譜(RF Spectrum) :在授權發射頻道之外的輻射功率必須
      衰減,以防止對鄰頻產生干擾;肩部衰減(Shoulder Attenuation
      )值在發射機輸出處應大於 36 dB(正負 3.2 MHz)或在帶通濾波
      器輸出處後面應大於 32 dB(正負 2.92 MHz )。
(三)諧波及混附波發射: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
      定。
(四)調變錯誤比(Modulation Error Ratio,MER):大於 32 dB。
(五)誤碼比(Bit Error Ratio,BER) :在 Viterbi  解碼器之前須小
      於 10-6 。
(六)發射機之構造及裝置規定如下:
      1.發射機具輸出電功率及反射電功率等監視功能。
      2.發射機(含激勵器)須具備援功能,可作主備機切換發射,或具
        抽換功率模組功能。
      3.發射機之裝置應牢固,接線須整齊,並有足夠之絕緣,各種組件
        不得放置於面板或機架之外。如配備確有需要放置於機架外時,
        應做安全防護及接地。
八、無線電視改善站之發射機特性規定如下:
(一)射頻頻率量測:
      1.射頻頻率之頻率容許差度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
        三條規定。
      2.輸出電功率:小或等於 105%核定電功率。
      3.使用頻寬:5.7053 MHz  以內。
(二)射頻頻譜:在授權發射頻道之外的輻射功率必須衰減,以防止對鄰
      頻產生干擾;肩部衰減值在發射機輸出處應大於 36 dB(正負 3.2
       MHz)或在帶通濾波器輸出處後面應大於 32 dB(正負 2.92 MHz
      )。
(三) MER:大於 25 dB  或輸出之 MER  值較輸入之 MER  值應小於 5
       dB 或 BER  在 Viterbi  解碼器之前須小於2x10-4。
九、無線電視簡易型改善站之發射機特性規定如下:
(一)射頻頻率量測:
      1.射頻頻率之頻率容許差度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
        三條規定。
      2.輸出電功率:小或等於 105%核定電功率。
      3.使用頻寬:5.7053 MHz  以內。
(二)MER:20 dB  以上。
十、發射機天線之規定如下:
(一)無線電視電臺天線,以採用水平極化輻射場型為原則。
(二)無線電視電臺天線,得採用定向或不定向。惟必須將天線設置地點
      、高度、結構及輻射場型事先報核准後方得設置。採用定向時,其
      輻射場型在水平面之最大值與最小值之比值不得超過 10 dB。
(三)無線電視電臺天線應符合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
      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之規定;其天線高度超過地面 60 公
      尺者須依民航相關法規設置航空障礙物標誌及障礙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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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無線電視電臺發射最大功率和天線高度規定如下:
  (一)發射機輸出功率為 10 kW  以下。
  (二)為使每一個無線電視電臺均能達到規定之涵蓋區域,在頻道規劃
        時必須同時考量無線電視電臺 HAAT 及所對應之最大 ERP  限制
        。同點第三款之列表為針對每個無線電視電臺之 HAAT ,以及其
        相對應之 ERP  參考值。此 ERP  參考值所代表之意義指:在該
         HAAT 高度之電臺,以該 ERP  功率輻射,其無線電視訊號之涵
        蓋區域能達到該電臺原先發射 NTSC 訊號之 B  級涵蓋區域。
  (三)無線電視電臺 HAAT 及相對應之 ERP  規定如下:
        1.無線電視電臺天線 HAAT 若等於或小於 365  公尺,可發射之
          最大 ERP  為 1000 kW。
        2.無線電視電臺天線 HAAT 若超過 365  公尺且在 610  公尺以
          下,最大 ERP  依下表決定之。表中 HAAT 中間值所對應之 E
          RP,可利用表中之數值以線性內差法計算之。
        3.無線電視電臺天線 HAAT 若超過 610  公尺,其最大 ERP  可
          由下列公式決定之:
十二、無線電視電臺發射天線塔臺之規定如下:
  (一)所有塔臺警示燈運作正常。
  (二)警示燈紅色燈罩無殘破及白光外露現象。
  (三)警示燈泡運作正常,紅色警示燈每分鐘閃爍次數在十二次至四十
        次之間。
  (四)具備顯示塔臺燈泡異常之警示。
  (五)塔身油漆無剝落或褪色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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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無線電視同頻及鄰頻干擾預防參數:針對同、鄰頻之干擾預防,各
      電視臺發射之無線電視信號應達到下表規定之同頻、鄰頻干擾預防
      參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