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同一案名之各件檔案應置於同一卷夾,卷夾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
,並於檔案卷夾封面及背脊標明檔號、案名及保存年限。
(二)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但未裝訂前如確有分件必要者,
得予保留。
(三)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四)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洽請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公文用
紙,並經權責長官核可後併案裝訂。
(五)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
;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之內容;未達規
定標準者,應以公文用紙襯貼。
(六)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應以公
文用紙襯貼,不得脫離原件。
(七)紙質檔案夾選用質優、堅韌且經去酸處理之材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