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公告開放電路出租業務申請後,檢具下列文件及
電子檔案之唯讀光碟片各七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格式如附表一、國際海
纜電路出租業務格式如附表二)
(二)事業計畫書及其附件。
(三)主要表格。。(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格式如附表三、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格式如附表四)
(四)事業計畫書摘要(本摘要應可供主管機關引用及公開)。
(五)申請經營特許業務審查費(以下簡稱審查費)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六)評審項目及其細目所對應事業計畫書之章節頁次明細清單。(應依
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電路出租業務評審標準表之評審項目及
其細目,詳列事業計畫書所在章節頁次)申請人繳交審查費,應以
電匯方式匯入主管機關指定帳戶,匯款時務必填寫匯款人(即申請
人)名稱、地址及電話。
第一項各種文件應以中文書寫;使用外文證明文件者,應併提出中譯
文。
申請人依第一項所檢送之電子檔案,其申請書及本須知附錄之附件應
以 MICROSOFT WORD 97 版本製作,但主要表格應以 MICROSOFT EX-
CEL 97 版本製作,其餘電子檔案若非以前述格式製作者,申請人應
無償提供合法版權之解讀軟體及其安裝、操作之說明各七份,並確保
能在 WINDOWS 98 環境下讀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