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終端設備:指任何數位或類比設備,其以無線或有線傳輸媒介,
與公眾電信網路之終端點介接,並以光或電磁波方式進行通信之設備
。
二、型式認證:指由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按電信終端設備之廠牌型號
,向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本局) 或經本局認可委託之驗證機構
(以下合併簡稱驗證機關 (構) ) 申請審驗之程序。
三、符合性聲明:指由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聲明其所製造或輸入之電
信終端設備符合第五條規定,並備妥相關文件向驗證機關 (構) 完成
登錄之程序。
四、系列產品:指不改變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之輸出功率、調變技術
、工作頻率、頻道數目及主要元件之電路板佈線等技術規格、設計性
能,且其通信介面、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之基本設計、性能、實體形
狀及材質相同之其他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