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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 三 章 經營許可

   第 一 節 申請與審查

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
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籌設申請: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及細項:
(一)總體規劃,細項包含設臺宗旨及目標聽眾。
(二)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細項包含行政組織、人事結構與人員編制。
(三)經營計畫及營運時程規劃,細項包含經營計畫、營運時程之規劃、
      與聽眾互動之機制。
(四)節目規劃、內部流程控管及廣告收費原則。
(五)財務結構,細項包含資本與財務計畫、經費管控。
(六)人才培訓計畫。
(七)設備概況及建設計畫,細項包含系統設備概況說明、建設計畫。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三、前款營運計畫第一目、第三目、第四目、第六目、第七目、第八目可
    供主管機關引用及公開之資訊摘要。
四、審查費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五、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播事業申請人之押標金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主管機關應於截止受理後公開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繳交審查費。審查費金額及繳納方式依廣播電視事業業
務規費收費標準辦理。
廣播事業之許可,採競價方式辦理者,應於申請時同時繳交押標金。申請
經營全區性廣播事業者,其押標金為新臺幣三千三百萬元;申請經營區域
性廣播事業者,其押標金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申請人繳交審查費後,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發還。
申請人繳交押標金後,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於競價結果公告前不得要求
發還。
審查費及押標金應分別以電匯方式匯入主管機關指定帳戶,匯款時應填寫
申請人之公司或財團法人名稱、地址及電話。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並不予受理其申請;其
審查費及押標金於不予受理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一、逾受理申請期間。
二、未檢具申請書或營運計畫。
三、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押標金或所繳金額不足。
四、申請人不具備第五條所定資格。
申請人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並駁回其申請;其審查費、
押標金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九
    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
二、不符合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三、申請文件中有關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或第十條所定事項
    為不實陳述或虛偽記載。
四、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
五、有圍標或其他影響公平、公正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申請人已取得籌設許可、電臺架設許可、電臺執照及廣播
執照,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許可、電臺架設許可、電臺執照及廣播執照
。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後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其押標金於駁回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
日內無息發還,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一、違反第七條第五項或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二、營運計畫所載預定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未達最低實收資本額或
    捐助財產總額。
三、依第十三條規定應具備之文件不全、記載內容不完備或申請書及營運
    計畫記載事項顯有誤寫或誤算。
四、所採用之工程設備違反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之工程技
    術標準規定。
五、經主管機關認為有補正之必要者。
申請人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審查費及押標金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
    起七日內,無息發還審查費及押標金。
二、於審查合格者名單公告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
    ,無息發還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三、於審查合格者名單公告後撤回者,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主管機關為下列之處分時,不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依第十六條規定駁回申請且不予發還審查費、押標金及其利息者。
二、依第十七條規定駁回申請且不予發還審查費及其利息者。
三、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撤銷、廢止競價者競價或得標資格者。
四、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撤銷、廢止申請人參加抽籤或得標資格者。
主管機關為辦理申請案審查作業,得設審查諮詢會。
全區性廣播事業或區域性廣播事業之申請人依規定提出申請及繳交審查費
與押標金,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經審查諮詢會審查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
為合格者。
社區性廣播事業申請人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經審查諮詢會審查分數達七
十五分以上者為合格者。
主管機關審議審查諮詢會所作成之審查合格建議後,通知審查合格者相關
事宜,並公告審查合格者名單。
(刪除)

   第 二 節 競價

主管機關依前節規定完成審查程序後,全區性及區域性廣播事業之許可依
第四條規定採先審查後競價方式辦理者,其競價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之
。
各張執照為競價作業之競價標的,並依序辦理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
播事業執照競價。
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播事業執照之競價日期、競價地點及競價作業
注意事項,由主管機關於競價日之七日前公告之。
主管機關應於前項競價作業前,舉行競價作業流程說明會。
主管機關辦理競價作業時,各競價標的採一回合報價方式進行。
前項報價經提出後,不得撤回或修正。
競價者報價之價金,全區性廣播事業應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單位;區域性
廣播事業應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單位。
競價者之報價在底價以上且為最高者,為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其報
價為暫時得標價。
二以上競價者之報價在底價以上,且為相同最高報價時,採抽籤方式決定
暫時得標者。
競價者之報價均未達該競價標的之底價時,主管機關應予廢標。
主管機關為辦理競價作業,於競價地點備置競價室。
每一競價者得指派至多三人為其授權代理人,應攜帶委任書及相關證明文
件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時間前報到、進入競價室。違反者,喪失報價之資格
。
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於競價室中,不得使用任何通信設備並應關閉電源,
其有擾亂競價室秩序或妨害競價公平性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改正,
不改正者,喪失其競價之資格。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於主管機關公告競價者名單後至決標前,不得以
任何方式與其他競價者或其他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就參與競價事宜為任
何足以影響競價程序公平性之行為,違反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競價之資
格。
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因違反規定喪失競價資格者,其授權代理人應即離
開並不得再進入競價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報價:
一、報價標的非所申請之標的。
二、報價數值未能清楚確認或辨別。
三、報價數值空白或提出二個以上不同報價。
四、未於主管機關指定時間內遞交報價單。
五、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報價單位進行報價。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無效報價之情形。
競價程序進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宣布暫停競價程序之進
行,並視情形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一、發生不可抗力情事。
二、發現競價者有重大違規情事。
三、其他不宜繼續進行競價程序之情事。
競價程序結束後,各競價標的之得標價為得標者之報價。
競價程序結束後,由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得標標的、得標價及底價
。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無息發還:
一、審查後非第二十條第二項之合格者,於主管機關公告審查合格名單之
    次日起十五日內,無息發還。
二、參加競價而未得標,於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無息發還。
三、參加競價而得標,於依規定繳納得標金金額或頭期款後,無息發還。
    但得標者得以其繳納之押標金全數無息轉換為得標金頭期款之一部。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
一、得標後未依規定一次繳清得標金或繳納得標金頭期款及得標金餘額及
    其利息之支付擔保。
二、依第二十四條遭廢止競價資格或喪失競價資格。
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有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
銷或廢止其參加競價之權利;於得標後始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得標,無
息發還已繳納之得標金。
前項情形,已繳納之審查費、押標金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應予追
繳或於得標金中扣抵,如有不足,並予追繳。

   第 三 節 抽籤

依本章第一節規定完成審查程序後,社區性廣播事業之許可依第四條規定
採先審查後抽籤方式辦理者,其抽籤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之。
抽籤作業程序、日期、地點,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取得抽籤資格者應由代表人或指派一位授權代理人,應攜帶委任書及相關
證明文件,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時間、地點參加抽籤。
取得抽籤資格者經主管機關通知而未出席或未指派授權代理人參加抽籤報
到者,視同放棄抽籤權利。主管機關於抽籤會場唱名而未參加抽籤者,亦
同。
取得抽籤資格者或其授權代理人始得進入抽籤會場,其他人員非經主管機
關同意,不得進入抽籤會場。
取得抽籤資格者或其授權代理人不得有足以影響抽籤程序進行之行為;違
反者,主管機關得先命其改正,仍不改正者,廢止其抽籤之資格。
申請標的僅有一取得抽籤資格者或取得抽籤資格者僅有一出席參加抽籤報
到者,不經抽籤程序,該取得抽籤資格者即為中籤者。
申請標的有二以上取得抽籤資格者,抽籤順序依取得抽籤資格者之名稱第
一個字筆劃數由小至大排序;筆劃相同者再依名稱第二個字筆劃由小至大
排序,依此類推。取得抽籤資格者依該排序先抽序號籤,再依抽得之序號
籤順序由小至大排序,抽籌設許可籤。
主管機關依出席參加抽籤者數準備標籤,抽籤時依前項所定程序經主管機
關唱名後,由取得抽籤資格者自行抽籤。取得抽籤資格者抽中籌設許可籤
,即為中籤者。
抽籤程序中有中籤者,抽籤程序即結束。抽籤程序中取得抽籤資格者放棄
抽籤權利或遭廢止抽籤資格,致無中籤者,抽籤程序即結束,申請標的不
予開放。
除第一項情形外,申請標的之取得抽籤資格者,均未出席報到時,抽籤程
序即結束,申請標的不予開放。
抽籤程序結束後,中籤者僅為暫時得標者,仍須經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
單。
申請人於抽籤程序中,有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
銷或廢止其參加抽籤之權利;於得標後始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得標。
前項情形,已繳納之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應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