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 經營者:指經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電信總局) 許可並發給執照
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
二 用戶:指與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經營者提供之通信服務者。
三 使用者:指用戶及其他使用經營者提供之通信服務者。
四 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指經營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網路電話服務
、租用國際電路提供不特定用戶國際間之通信服務或其他經交通部 (
以下簡稱本部) 公告之營業項目者。
五 語音單純轉售服務:指經營者以租用電信事業之電路或頻寬連接公眾
交換電話網路或行動交換電話網路,提供國際或長途語音服務。
六 網路電話服務:指經營者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與接收所提供之語音服務
。
七 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指第四款以外之第二類電信事業業務。
八 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指經營者以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路,並
設置節點構成網路,以提供用戶作公司之內部單位、分公司、分支機
構及其關係企業間通信之服務。
九 批發轉售服務:指經營者以批發方式承購或承租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
後,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或使用者提供電信服務。
十 公用電話轉售服務:指經營者以承購或承租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並
設置以投幣、簽帳卡、信用卡或預付卡付費,供公眾使用電話之批發
轉售服務。
十一 預付式電話卡轉售服務:指經營者以承購或承租電信事業之電信服
務,提供使用者以經由國內撥接電信號碼或密碼構成通話之預付式
批發轉售服務。
十二 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指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之行動電話業務
經營者、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
無線電話經營者。
十三 虛擬行動網路服務:指經營者經營行動轉售服務或行動轉售及加值
服務。
十四 行動轉售服務:指經營者以批發方式承購或承租行動網路業務經營
者之通信服務後,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或使用者提供電信服務。
十五 行動轉售及加值服務:指經營者除經營行動轉售服務外,並設置加
值服務之網路元件提供行動通信之加值服務。
經營前項第十五款服務者,如其提供之加值服務包含前項第四款所定之服
務者,應另依本規則有關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