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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 (民國 87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有線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依有線電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用辭定義如左:
一  纜線:指光纖電纜或同軸電纜。
二  有線電視信號:指以舖設纜線方式傳播影像、聲音供公眾直接收視、
    收聽之信號。
三  有線廣播信號:指以舖設纜線方式傳播聲音供公眾直接收聽之信號。
四  頭端:指接收、處理、傳送有線電視信號或有線廣播信號並將其播送
    至分配線網路之設備及其所在之場所。
五  幹線網路:指連接系統經營者之機房至頭端或頭端至頭端間傳輸有線
    電視信號或有線廣播信號之傳輸網路。
六  分配線網路:指連接頭端至訂戶間之纜線網路及設備。
七  有線電視信號處理設備:包括電視變頻處理器、電視調變器、電視解
    調器、信號結合器及其他相關之設備。
八  上行:指由訂戶至頭端之有線電視或有線廣播控制信號路徑。
九  下行:指由頭端至訂戶之有線電視或有線廣播信號路徑。
十  分配中心:指將接收自頭端傳送來或本地節目之有線電視或有線廣播
    信號傳送至分配點之場所。
十一  主分配線:指頭端至分配中心之纜線系統。
十二  次分配線:指分配中心至分配點之纜線系統。
十三  分配點:指將有線電視或有線廣播信號從次分配線分歧至支配線網
      路之轉接點。
十四  支配線:指將有線電視或有線廣播信號由分配點播送至饋線系統之
      纜線系統。
十五  饋線:自支配線分歧至某一區域之纜線系統。
十六  訂戶分接器:指將有線電視或有線廣播之信號,從饋線分歧至訂戶
      引進線之元件。
十七  訂戶引進線:指訂戶分接器至訂戶終端點之纜線。
十八  訂戶終端點:指訂戶與有線電視網路之介接點。
十九  訂戶終端設備:指變頻器、電視機、有線廣播接收機或其他相關之
      設備。
二○  訂戶終端隔離度:指兩個訂戶終端點間相互干擾信號之衰減量。其
      單位為分貝。
二一  影像載波位準:指影像載波被影像信號調變後,在水平同步脈波處
      之均方根值,其單位為分貝毫伏。
二二  聲音載波位準:指某一電視頻道聲音載波之均方根值,其單位為分
      貝毫伏。
二三  調頻載波位準:指調頻信號載波之均方根值,其單位為分貝毫伏。
二四  雜訊位準:指在四兆赫電視信號頻寬內,阻抗為七十五歐姆情況下
      ,所量得之隨機雜訊均方根值,其單位為分貝毫伏。
二五  載波雜訊比:指載波位準與雜訊位準之比值,其單位為分貝。
二六  互調干擾:兩個或兩個以上之載波,相互拍差所造成之干擾信號。
二七  合成拍差位準:指三十仟赫頻寬內,所有互調干擾功率和之等效位
      準,其單位為分貝毫伏。
二八  載波合成拍差比:指載波位準與合成拍差位準之比值,其單位為分
      貝。
二九  串調變:指系統內其他頻道之調變信號干擾到待測頻道之現象。
三○  串調變比:待測頻道在系統其他頻道百分之百方波調變下,載波峰
      值與出現在該頻道之串調變信號峰對峰值之比值,其單位為分貝。
三一  載波拍差比:指載波位準與單一拍差或其他單一干擾信號位準之比
      值,其單位為分貝。
三二  交流聲:指滲入載波之低頻干擾信號。
三三  載波交流聲調變比:指載波位準與交流聲調變峰對峰值之比值,其
      單位為分貝。
三四  差動增益:色澤副載波分別承載於不同輝度位準時所呈現之增益差
      ,其單位為百分率或分貝。
三五  差動相位:色澤副載波分別承載於不同輝度位準時所呈現之相位差
      ,其單位為角度。
三六  迴影:在收視頻道內因反射所引起之延遲影像信號。
三七  電視頻道:指以一個六兆赫寬之頻段傳送一個電視信號之頻道。通
      常以數字、英文字母、影像載波頻率或頻段之上下限頻率來區分電
      視頻道。
三八  指配載波頻率:指經交通部同意使用之有線電視載波頻率。
三九  相鄰電視頻道:指影像載波頻率相隔六兆赫之電視頻道。
  本規則用辭定義如左:
  一、纜線:指光纖電纜或同軸電纜。
  二、有線電視信號:指以鋪設纜線方式傳播影像、聲音供公眾直接收視、收聽之信
      號。
  三、有線廣播信號:指以鋪設纜線方式傳播聲音供公眾直接收聽之信號。
  四、頭端:指接收、處理、傳送有線電視信號或有線廣播信號並將其播送至分配線
      網路之設備及其所在之場所。
  五、幹線網路:指連接系統經營者之機房至頭端或頭端至頭端間傳輸有線電視播信
      號或有線廣播信號之傳輸網路。
  六、分配線網路:指連接頭端至訂戶間之纜線網路及設備。
  七、有線電視信號處理設備:包括電視變頻處理器、電視調變器、電視解調器、信
      號結合器及其他相關之設備。
  八、上行:指由訂戶至頭端之有線電視或有線廣播控制信號路徑。
  九、下行:指頭端至訂戶之有線電視或有線廣播信號路徑。
  十、分配中心:指將接收自頭端傳送來或本地節目之有線電視或有線廣播信號傳送
      至分配點之場所。
  十一、主分配線:指頭端至分配中心之纜線系統。
  十二、次分配線:指分配中心至分配點之纜線系統。
  十三、分配點:指將有線電視或有線廣播信號從次分配線分歧至支配線網路之轉接
      點。
  十四、支配點:指將有線電視或有線廣播信號由分配點播送至饋線系統之纜線系統
      。
  十五、饋線:自支配線分歧至某一區域之纜線系統。
  十六、訂戶分接器:指將有線電視或有線廣播之信號,從饋線分歧至訂戶引進線之
      元件。
  十七、訂戶引進線:指訂戶分接器至訂戶終端點之纜線。
  十八、訂戶終端線:指訂戶與有線電視網路之介接點。
  十九、訂戶終端設備:指變頻器、電視機、有線廣播接收機或其他相關設備。
  二十、訂戶終端隔離度:指兩個訂戶終端點間相互干擾信號之衰減量。其單位為分
      貝。
  二十一、影像載波位準:指影像載波被影像信號調變後,在水平同步脈波處之均方
      根值,其單位為分貝毫伏。
  二十二、聲音載波位準:指某一電視頻道聲音載波之均方根值,其單位為分貝毫伏
      。
  二十三、調頻載波位準:指調頻信號載波之均方根值,其單位為分貝毫伏。
  二十四、雜訊位準:指在四兆赫電視信號頻寬內,阻抗為七十五歐姆情況下,所量
      得之隨機雜訊均方根值,其單位為分貝毫伏。
  二十五、載波雜訊比:指載波位準與雜訊位準之比值,,其單位為分貝。
  二十六、互調干擾:兩個或兩個以上之載波,相互拍差所造成之干擾信號。
  二十七、合成拍差位準:指三十仟赫頻寬內,所有互調干擾功率和之等效位準,其
      單位為分貝毫伏。
  二十八、載波合成拍差比:指載波位準與合成拍差位準之比值,其單位為分貝。
  二十九、串調變:指系統內其他頻道之調變信號干擾到待測頻道之現象。
  三十、串調變比:待測頻道在系統內其他頻道百分之百方波調變下,載波峰值與出
      現在該頻道之串調變信號峰對峰值之比值,其單位為分貝。
  三十一、載波拍差比:指載波位準與單一拍差或其他單一干擾信號位準之比值,其
      單位為分貝。
  三十二、交流聲:指滲入載波之低頻干擾信號。
  三十三、載波交流聲調變比:指載波位準與交流聲調變峰對峰值之比值,其單位為
      分貝。
  三十四、差動增益:色澤副載波分別承載不同輝度位準時所呈現之增益差,其單位
      為百分率或分貝。
  三十五、差動相位:色澤副載波分別承載不同輝度位準時所呈現之相位差,其單位
      為角度。
  三十六、迴影:在收視頻道內因反射所引起之延遲影像信號。
  三十七、電視頻道:指以一個六兆赫寬之頻段傳送一個電視信號之頻道。通常以數
      字、英文字母、影像載波頻率或頻段之上下限頻率來區分電視頻道。
  三十八、指配載波頻率:指經交通部同意使用之有線電視載波頻率。
  三十九、相鄰電視頻道:指影像載波頻率相隔六兆赫之視頻道。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之工程技術、審核、查驗、工程人員管理及監
  理事項,均依本規則之規定。
  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以下簡稱系統) 之工程技術、審核、查驗、工程人員
管理及監理事項,均依本規則之規定。
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二 章 系統設立

  第二章 系統設立

申請系統之經營,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本法施行細則及申請須知規定,
填具申請書連同營運計畫向行政院新聞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決議許可者,行政院新聞局發給申請人籌設許
可證後,系統始得籌設。
  申請系統之經營,應依本法二十一條、本法施行細則及申請須知規定,填具申請書
  連同營運計畫向行政院新聞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決議許可者,行政院新聞局發給申請人籌設許可證後,
  系統始得籌設。
  申請人須憑籌設許可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設置分配線網路。
申請人須憑籌設許可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設置分配線網路。
申請人必須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申請,於核准之系統設置時程內將系統架設
完成。其無法於期限內架設完成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內,檢具籌設許可
證並敘明理由,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展期。
  申請人必須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申請,請核准之系統設置時程內將系統架設完成。其
  無法於期限內架設完成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內,檢具籌設許可證並敘明理由,向
  行政院新聞局申請展期。
  申請人依核准時程將系統架設完成,應即報請行政院新聞局會同交通部查驗合格後
  ,由交通部發給系統執照,並向行政院新聞局請領系統經營者執照,始得營運。
申請人依核准時程將系統架設完成,應即報請行政院新聞局會同交通部查
驗合格後,由交通部發給系統執照,並向行政院新聞局請領系統經營者執
照,始得營運。
系統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期限屆滿前一年,系統經營者得填具申請書經
行政院新聞局核轉交通部換發執照。
  系統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期限屆滿前一年,系統經營者得填具申請書經行政院新
  聞局核轉交通部換發執照。
  系統執照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並報請交通部補發新照。
系統執照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並報請交通部補發新照。
系統執照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交通部申請核准換發新照。
  系統執照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交通部申請核准換發新照。
  依前二條規定補發、換發之系統執照,仍以原系統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其有效期間。
依前二條規定補發、換發之系統執照,仍以原系統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其有
效期間。

  第三章 工程人員

  第 三 章 工程人員

系統工程人員均為專任,分為工程主管、工程師及技術員三類。
  系統工程人員均為專任,分為工程主管、工程師及技術員三類。
  系統經營者應設置合格工程主管,綜理工程技術與設備維護,並應設置合格工程師
  及技術員,負責系統架設及維護。
系統經營者應設置合格工程主管,綜理工程技術與設備維護,並應設置合
格工程師及技術員,負責系統架設及維護。
工程主管,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為合格:
一  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以電機、電子、電信、資訊或
    相關科組考試及格,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
    、電子、電信、資訊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三年以上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國內專科以上院校電機、電子、電信、資訊或相關工程
    科系畢業,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畢業,並在
    行政、教育、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電信、資
    訊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四年以上或從事上述研究工程工作四年以上
    者。
三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電機、電子、電信、資訊或相
    關科組考試及格,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
    電子、電信、資訊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六年以上者。
四  經取得視聽電子或儀表電子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擔任有線電視工程
    師四年以上者。
五  公立或立案之國內高級工業 (工商) 職業學校電機、電子、電信、資
    訊或相關工程科畢業,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高級工業 (工商) 職業
    學校相當科畢業,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擔任電機、電子
    、電信、資訊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八年以上者。
六  曾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電信、資訊
    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十年以上者。
七  曾在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之公私立大專院校,修習至少一五○小時
    之有線電視工程技術課程合格者;或經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許可或登記
    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至少三個月有線電視工程技術課程合格,並
    擔任有線電視工程師五年以上者。
  工程主管,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為合格: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電機、電子、電信、資訊或相關科
      組考試及格,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電信、
      資訊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三年以上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國內專科以上院校電機、電子、電信、資訊或相關工程科系畢業
      ,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畢業,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
      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電信、資訊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四年以上
      或從事上述研究工作四年以上者。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電機、電子、電信、資訊或相關科組考
      試及格,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電信、資訊
      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六年以上者。
  四、經取得視聽電子或儀表電子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擔任有線電視工程師四年以
      上者。
  五、公立或立案之國內高級工業(工商)職業學校電機、電子、電信、資訊或相關
      工程科畢業,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高級工業(工商)職業學校相當科畢業,
      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電信、資訊或電視有
      關技術之職務八年以上者。
  六、曾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電信、資訊或電視有
      關技術之職務十年以上者。
  七、曾在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之公私立大專院校,修習至少一五0小時之有線電
      視工程技術課程合格者;或經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許可或登記設立之職業訓練機
      構接受至少三個月有線電視工程技術課程合格,並擔任有線電視工程師五年以
      上者。
  工程師,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為合格: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電機、電子、電信、資訊或相關科
      組考試及格,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電信、
      資訊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二年以上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國內專科以上院校電機、電子、電信、資訊或相當工程科系畢業
      ,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畢業,並在行政、教育、軍事
      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電信、資訊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三
      年以上或從事上述研究工作三年以上者。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電機、電子、電信、資訊或相關科組考
      試及格,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電信、資訊
      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四年以上者。
  四、經取得視聽電子或儀表電子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擔任有線電視技術員四年以
      上者。
  五、公立或立案之國內高級工業(工商)職業學校電機、電子、電信、資訊或電視
      工程科畢業,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高級工業(工商)職業學校相當科畢業,
      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電信、資訊或電視有
      關技術之職務五年以上者。
  六、曾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電信、資訊或電視有
      關技術之職務七年以上者。
  七、曾在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之公私立大專院校,修習至少一五0小時之有線電
      視工程技術課程合格者;或經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許可或登記設立之職業訓練機
      構接受至少三個月有線電視工程技術課程合格,並擔任有線電視技術員五年以
      上者。
工程師,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為合格:
一  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電機、電子、電信、資訊
    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
    機、電子、電信、資訊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二年以上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國內專科以上院校電機、電子、電信、資訊或相當程科
    系畢業,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畢業,並在行
    政、教育、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電信、資訊
    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三年以上或從上述研究工作三年以上者。
三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電機、電子、電信、資訊或相關
    科組考試及格,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
    子、電信、資訊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四年以上者。
四  經取得視聽電子或儀表電子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擔任有線電視技術
    員四年以上者。
五  公立或立案之國內高級工業 (工商) 職業學校電機、電子、電信、資
    訊或電視工程科畢業,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高級工業 (工商) 職業
    學校相當科系畢業,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
    、電子、電信、資訊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五年以上者。
六  曾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電信、資訊
    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七年以上者。
七  曾在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之公私立大專院校,修習至少一五○小時
    之有線電視工程技術課程合格者;或經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許可或登記
    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至少三個月有線電視工程技術課程合格,並
    擔任有線電視技術員五年以上者。
接地電阻之測試方法:
一  儀器需求:
 (一) 電壓降式接地電阻器。
 (二) 電位電極輔助接地棒。
 (三) 電流電極輔助接地棒。
 (四) 極低電阻金屬導線兩條。
二  查驗抽樣測試作業:
 (一) 量測頭端之接地電阻值,頭端接地電阻值若超過十五歐姆者,則該
      系統之頭端接地電阻測試認定為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二) 隨機抽測全區架空纜線之吊線接地點十分之一,以不超過三十點為
      原則,若抽測點之接地電阻值超過五十歐姆者,則該系統之架空纜
      線之吊線接地電阻測試定為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三) 測試全區訂戶分接器 (含訂戶引進線) 總數四分之三以上,任一測
      試點均應有接地裝置;其測試值超過一百歐姆者,該系統之訂戶引
      進線或訂戶分接器接地電阻認定為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三  測試步驟:
 (一) 測試裝置詳圖十九。
 (二) 在距離待測接地電阻二十公尺以上之適當位置,打入電流電極輔助
      接地棒,然後利用金屬導線接至電壓降式接地電阻之C 端。
 (三) 在待測接地電阻和電流電極輔助接地棒之中間位置附近,打入電位
      電極輔助接地棒,然後利用金屬導線接至電壓降式接地電阻器之P
      端。
 (四) 調整測試供電流至五到二十安培左右。
 (五) 調整測試供應電流使用頻率需求:一仟赫茲以下,且需與周遭系統
測
      使用之頻率不同,不能用直流。
 (六) 由指示器讀出接地電阻值。
  技術員,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為合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國內高級工業(工商)職業學校電機、電子、電信、資訊或相關
      工程科畢業;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高級工業(工商)職業學校相當科畢業者
      。
  二、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電機、電子、電信、資訊或相關科
      組考試及格者。
  三、曾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電信、資訊或電視有
      關技術之職務四年以上者。
  四、經取得視聽電子或儀表電子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五、曾在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之公私立大專院校,修習至少一五0小時之有線電
      視工程技術課程合格者;或經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許可或登記設立之職業訓練機
      構接受至少三個月有線電視工程技術課程合格者。
  前三條所指行政、教育、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電機、電子、電信、資訊或電
  視有關技術之從業或研究資歷得合併認可。
前三條所指行政、教育、軍事機關及公民營企業機構電機、電子、電信、
資訊或電視有關技術之從業或研究資歷得合併認可。
系統經營者應造具工程主管、工程師及技術員之詳歷表暨所擔任工作送交
通部備查。異動時亦同。
  系統經營者應造具工程主管、工程師及技術員之詳歷表暨所擔任工作送交通部備查
  。異動時亦同。

  第 四 章 工程技術

  第四章 工程技術

  系統之頻道與頻率規定如左:
  一、電視頻道之寬度規定為六兆赫,但若為提高電視畫質,得結合數個電視頻道,
      以做為高畫質電視傳送用。
  二、系統若使用上行控制信號,其頻率不得超過三十五兆赫。
  三、有線電視下行頻道之指配影像載波頻率及有線調頻廣播指配載波頻率如附件一
      。
  四、系統經營者使用第二十頻道,應經專案申請核准;但七十四至七十六、一0八
      至一三八兆赫頻段間不得傳送任何信號。
  五、八十八至一0八兆赫供有線調頻廣播節目或控制信號用,有線調頻廣播頻道間
      隔不得低於四00仟赫。
系統之頻道與頻率規定如左:
一  電視頻道之寬度規定為六兆赫,但若為提高電視畫質,得結合數個電
    視頻道,以做為高畫質電視傳送用。
二  系統若使用上行控制信號,其頻率不得超過三十五兆赫。
三  有線電視下行頻道之指配影像載波頻率及有線調頻度播指配載波頻率
    如附件一。
四  系統經營者使用第二十頻道,應經專案申請核准;但七十四至七十六
    、一○八至一三八兆赫頻段間不得傳送任何信號。
五  八十八至一○八兆赫供有線調頻廣播節目或控制信號用,有線調頻廣
    播頻道間隔不得低於四○○仟赫。
     (附件一刊登於本期公報第四頁及第五頁)
系統之電波洩漏規定如左:
一  系統之最大電波洩漏量不得超過附件二所示之值。
二  系統經營者自行監視其服務區內電波洩漏狀況,如有過量電波洩漏時
    ,應立即找出原因並修護之。
三  系統經營者應全天候播送經交通部指定之電波洩漏測試訊號,其位準
    應不低於系統其他電視頻道訊號之位準。
四  系統經營者每年至少進行全區電波洩漏測試工作一次,並將測試紀錄
    保留一年。此項測試紀錄應載明測漏時間、地點、工程人員姓名等,
    如有過量電波洩漏,則須載明發生原因及修妥時間。
 (編:附件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
六)  17338 頁)
  系統之電波洩漏規定如左:
  一、系統之最大電波洩漏量不得超過附件二所示之值。
  二、系統經營者自行監視其服務區內電波洩漏狀況,如有過量電波洩漏時,應立即
      找出原因並修護之。
  三、系統經營者應全天候播送經交通部指定之電波洩漏測試訊號,其位準應不低於
      系統其他電視頻道訊號之位準。
  四、系統經營者每年至少進行全區電波洩漏測試工作一次,並將測試紀錄保留一年
      。此項測試紀錄應載明測漏時間、地點、工程人員姓名等,如有過量電波洩漏
      ,則須載明發生原因及修妥時間。
  系統之每一電視頻道,在訂戶終端點之信號品質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影像載波位準應介於零分貝毫伏到正十四分貝毫伏間。
  二、載波雜訊比不得小於四十三分貝。
  三、載波合成拍差比不得小於五十三分貝。
  四、串調變比不得小於四十六分貝。
  五、載波交流聲調變比不得小於四十分貝。
  六、載波拍差比之容許值如圖二。
系統之每一電視頻道,在訂戶終端點之信號品質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影像載波位準應介於零分貝毫伏到正十四分貝毫伏間。
二  載波雜訊比不得小於四十三分貝。
三  載波合成拍差比不得小於五十三分貝。
四  串調變比不得小於四十六分貝。
五  載波交流聲調變比不得小於四十分貝。
六  載波拍差比之容許值如圖二。
系統之每一有線調頻廣播頻道,在訂戶終端點之信號品質應符合左列各款
之規定:
一  調頻載波位準應介於負十四分貝毫伏到正四分貝毫伏間。
二  調頻載波雜訊比在單音時不得小於二十五分貝,在立體音時不得小於
    四十五分貝。
三  調頻載波拍差位準必須較最低之調頻載波位準低三十分貝以上。
四  調頻載波位準必須較最低之影像載波位準小三分貝以上。
  系統之每一有線調頻廣播頻道,在訂戶終端點之信號品質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調頻載波位準應介於負十四分貝毫伏到正四分貝毫伏間。
  二、調頻載波雜訊比在單音時不得小於二十五分貝,在立體音時不得小於四十五分
      貝。
  三、調頻載波拍差位準必須較最低之調頻載波位準低三十分貝以上。
  四、調頻載波位準必須較最低之影像載波位準小三分貝以上。
  系統在訂戶終端點之頻譜特性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相鄰電視頻道間之影像載波位準差值不得大於三分貝。
  二、系統內任何九十兆赫頻段內,影像載波位準差值不得大於八分貝。
  三、系統內任何電視信號聲音載波位準應比影像載波位準低十三分貝到十七分貝。
  四、分配線網路每一電視頻道之頻率響應平坦度應在正負一分貝以內。
系統在訂戶終端點之頻譜特性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相鄰電視頻道間之影像載波位準差值不得大於三分貝。
二  系統內任何九十兆赫頻段內,影像載波位準差值不得大於八分貝。
三  系統內任何電視信號聲音載波位準應比影像載波位準低十三分貝到十
    七分貝。
四  分配線網路每一電視頻道之頻率響應平坦度應在正負一分貝以內。
頭端設備頻率程定度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電視頻道之影像及聲音載波頻率,與指配之載波頻率之差值應小於二
    十五仟赫。
二  電視頻道之影像與聲音載波頻率之差值應在四點五兆赫正負二仟赫以
    內。
三  調頻載波頻率與指配之載波頻率之差值應小於十仟赫。
  頭端設備頻率穩定度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電視頻道之影像及聲音載波頻率,與指配之載波頻率之差值應小於二十五仟赫
      。
  二、電視頻道之影像及聲音載波頻率之差值應在四點五兆赫正負二仟赫以內。
  三、調頻載波頻率與指配之載波頻率之差值應小於十仟赫。
  頭端之電視調變器,相對於影像載波頻率加零點二兆赫處之頻率響應差值應符合左
  列各款之規定:
  一、影像載波頻率減零點五兆赫至影像載波頻率加三點五八兆赫區間內應在正負一
      點五分貝以內。
  二、影像載波頻率減零點七五兆赫及影像載波頻率加四兆赫處應在正負一分貝至負
      四分貝之間。
  三、影像載波頻率減一點五兆赫處應低於二十分貝以上。
頭端之電視調變器,相對於影像載波頻率加零點二兆赫處之頻率響應差值
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影像載波頻率減零點五兆赫至影像載波頻率加三點五八兆赫區間內應
    在正負一點五分貝以內。
二  影像載波頻率減零點七五兆赫及影像載波頻率加四兆赫處應在正一分
    貝至負四分貝之間。
三  影像載波頻率減一點五兆赫處應低於二十分貝以上。
頭端之電視變頻處理器,相對於影像載波頻率加零點二兆赫處之頻率響應
差值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影像載波頻率減零點五兆赫至影像載波頻率加三點五八兆赫區間內應
    在正負一點五分貝以內。
二  影像載波頻率加四兆赫處應在正一分貝與負二分貝之間。
  頭端之電視變頻處理器,相對於影像載波頻率加零點二兆赫處之頻率響應差值應符
  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影像載波頻率減零點五兆赫至影像載波頻率加三點五八兆赫區間內應在正負一
      點五分貝以內。
  二、影像載波頻率加四兆赫處應在正一分貝與負二分貝之間。
  頭端電視調變器之差動增益應小於百分之十、差動相位不得超過正負五度。
頭端電視調變器之差動增益應小於百分之十、差動相位不得超過正負五度
。
系統使用之同軸電纜及訂戶終端點之公稱特性阻抗應為七十五歐姆。
  系統使用之同軸電纜及訂戶終端點之公稱特性阻抗應為七十五歐姆。
  訂戶終端隔離度不得小於二十分貝。
訂戶終端隔離度不得小於二十分貝。
系統應具適當電力之備用電源,以供市電中斷時使用。
  系統應具適當電力之備用電源,以供市電中斷時使用。
  系統經營者應自備左列各款測試功能之設備:
  一、電波洩漏測試設備。
  二、射頻位準表。
  三、頻譜分析儀。
  四、接地電阻測試表。
系統經營者應自備左列各款測試功能之設備:
一  電波洩漏測試設備。
二  射頻位準表。
三  頻譜分析儀。
四  接地電阻測試表。
系統所用之各種器材、系統之設計及架設應考慮適當之安全保護措施,系
統經營者並應定期自行檢查,以防止人員或設備受雷擊、觸電及其他傷害
。
  系統所用之各種器材、系統之設計及架設應考慮適當之安全保護措施,系統經營者
  並應定期自行檢查,以防止人員或設備受雷擊、觸電及其他傷害。
  分配線網路主動元件之供給電壓均方根值,不得超過六十五伏特。
分配線網路主動元件之供給電壓均方根值,不得超過六十五伏特。
分配線網路纜線位置圖,應明顯標示於地圖上或存於電子儲存器中,以備
相關主管機關必要之查詢。
  分配線網路纜線位置圖,應明顯標示於地圖上或存於電子儲存器中,以備相關主管
  機關必要之查詢。
  系統之頭端設備應有接地保護措施裝置,以保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接地裝置之接
  地電阻應小於十五歐姆。
  架空纜線在左列電桿之吊線應接地(接地電阻應小於五十歐姆。):
  一、裝置地下引上之電桿。
  二、裝置有線電視放大器及電源供應器之電桿。
  三、裝置電力變壓器之共架桿。
  四、每段架空線路的第一支及最後一支電桿。
  五、架空線路連續十支電桿以上均無上述各款情事者,每十支電桿之一。
  訂戶引進線應有接地裝置,位置應儘量靠近建築物。其接地電阻應小於一00歐姆
  。
系統之頭端設備應有接地裝置,以保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接地裝置之電
阻應小於十五歐姆。
架空纜線在下列電桿之吊線應接地 (接地電阻應小於五十歐姆) :
一  裝置地下引上之電桿。
二  裝置有線電視有放大器及電源供應器之電桿。
三  裝置電力變壓器之共架桿。
四  每段架空線的第一支及最後一支電桿。
五  架空線路連續十支電桿以上均無上述各款情形者,每十支之一電桿。
訂戶分接器或訂戶引進線應有接地裝置,裝置位置應儘量靠近建築物,其
接地電阻應小於一百歐姆;採訂戶分接器接地者,在確保網路建設涵蓋區
域內之訂戶安全下,得以不超過三個訂戶分接器共同一處接地裝置。
系統經營者使用衛星電路應依國內衛星通信規則辦理。
  系統經營者使用衛星電路應依國內衛星通信規則辦理。
  系統經營者因地形、地物阻隔,無法佈設纜線,必須使用微波電路者,得依專用電
  信設置規則專案申請辦理。
系統經營者因地形、地物阻隔,無法佈設纜線,必須使用微波電路者,得
依專用電信設置規則專案申請辦理。
系統經營者因突發性、臨時性等特殊需求,須使用微波頻率做現場轉播傳
送時,得依專用電信設置規則規定,述明使用期限專案申請。逾核准期限
,不得再行使用。
  系統經營者因突發性、臨時性等特殊需求,須使用微波頻率做現場轉播傳送時,得
  依專用電信設置規則規定,述明使用期限專案申請。逾核准期限,不得再行使用。

  第五章 系統查驗

  第 五 章 系統查驗

  系統查驗分工程查驗、自行查驗及臨時查驗三種。
  系統查驗係於系統額定頻道滿載下實施,包括系統所有頻道、控制及測試信號。查
  驗之測試方法如附件三。
系統查驗分工程查驗、自行查驗及臨時查驗三種。
系統查驗係於系統額定頻道滿載下實施,實施系統所有頻道、控制及測試
信號。查驗之測試方法如附件三。
附件三:有線電視系統查驗之參考測試方法
一  電波洩漏之測試方法:
 (一) 儀器需求:
      1 校正完妥之半波偶極天線。
      2 帶通瀘波器。
      3 前置放大器。
      4 頻譜分析儀。
 (二) 查驗抽樣測試作業:
      1 測試全饋線 (含) 以上架空纜線總長度四分之三以上,並記錄所
        有超過最大電波洩漏量限值之地點、電波洩漏量、電波洩漏頻率
        及量測距離。
      2 測試結果不得超過本規則電波洩漏量之限值,若超過者,認定為
        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3 頻段在二百二十五至四百兆赫範圍內若其累計電波洩漏指定數超
        過規定值六十四小時,認定為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並立即報請
        主管機關處理。
累計電波洩漏指數=10log (參考法務部公報第 181 期 44 頁)
 (三) 測試步驟: 
      1 測試裝置詳圖三。
      2 調整偶極天線長度至待測波長之一半再乘零點九五;如果天線製
        造廠已提供偶極天線之頻率長度對照表,則依照該表調整偶極天
        線長度。
      3 置偶極天線於距離同軸電纜三公尺處,且偶極天線應至少距離地
        面或其他導體三公尺以上。
      4 在水平面上旋轉偶極天線,記錄最大電波洩漏量。電波洩漏量依
        下列公式計算:
        E=V+L-G
        其中
        E:電波洩漏量 (每公尺分貝微伏) 。
        V:頻譜分析儀讀值 (分貝微伏) 。
        D:偶極天線因子 (每公尺分貝) 。
        L:天線至頻譜分析儀之損失 (分貝) 。
        G:前置放大器增益 (分貝) 。
        若天線製造廠沒有提供偶極天線因子,則偶極天線因子可依下列
        公式計算:
        D=20 log(f)-33.7
        其中f 是以兆赫為單位之測試頻率。
      5 頻率於五十四兆赫或高於二佰一十六兆赫之電波洩漏測試,若在
        三公尺測試時大於每公尺六十七微伏時,則天線移至距離同軸電
        纜十公尺處,再依步驟 4方法測試,並記錄最大電波洩漏量。
二  載波位準之測試方法:
 (一) 儀器需求:
      1 可變衰減器。
      2 射頻位準表。
 (二) 查驗抽樣測試作業:
      1 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下者,抽測五點;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上者
        ,每增加五仟戶 (不足者以五仟戶計) ,則抽測點增加一點。
      2 押測點的選擇須能代表整個系統之音視品質,其中三分之一以上
        的測試點須選取分配線網路最末端之訂戶。
      3 於每一被選定受測之訂戶終端 (或訂戶分接器) 進行系統全部頻
        道之量測。任一抽測點本規則之標準者,則該系統之載波位準認
        定為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三) 測試步驟: 
      1 測試裝置詳圖四。
      2
測量前應確定所有電視頻道之聲音載波位準較影像載波位準低十三
        到十七分貝。
      3 設定可變衰減器為四十分貝、射頻位準表之衰減量為零。
(對大部
        分之射頻位準表而言,此時其零刻度為負三十分貝毫伏) 。
      4 調整射頻位準表至待測頻道之影像載波頻率。
      5 調整可變衰減器之數量,直到射頻位準表指示到零刻度為止。
      6
訂戶終端點影像載波位準,等於負三十分貝毫伏加可變衰減器之衰
        減量。
      7 調整射頻位準表至待測頻道之聲音載波頻率。
      8 附低可變衰減器之衰減量,直到射頻位準表指示到零刻度為止。
      9
用戶終端點聲音載波位準,等於負三十分貝毫伏加可變衰減器之衰
        減量。
三  載波雜訊比之測試方法: 
 (一) 儀器需求:
      1 可調式帶通瀘波器、或待測頻道帶通瀘波器
(至少六兆赫雜訊頻寬
        ) 。
      2 可變衰減器。
      3 前置放大器 (增益二十至三十分貝,雜音指數小於十分貝) 。
      4 頻譜分析儀 (具三佰仟赫之解析頻寬) 。
      5 溫度計 (量測範圍從攝氏負二十度至正六十度)。
 (二) 查驗抽樣測試作業:
      1 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下者,抽測五點;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上者
        ,每增加五仟戶 (不足者以五仟戶計) ,則抽測點增加一點。
      2 抽測點的選擇須能代表整個系統之音視訊品質,其中三分之一以
        上的測試點須選取分配線網路最末端之訂戶。
      3 系統頻寬在四佰五十兆赫以內,每一抽測點抽測八個頻道;在四
        佰五十兆赫以上,頻寬每增加一佰兆赫 (不足者以一佰兆赫計)
        ,抽測數目增加一個頻道;抽測頻道之選擇須平均分佈於低、中
        、高頻段。任一抽測點之任一抽測頻道未達本規則之標準者,則
        該系統之載波雜訊比認定為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三) 測試步驟: 
      1 測試裝置詳圖五。
      2 記錄測記時之溫度。
      3 調整頻譜分析儀如下:
        解析頻寬:三佰仟赫。
        視頻頻寬:一佰赫 (不得超過三佰赫) 。
        垂直尺度:每格十分貝。
        水平尺度:每格一兆赫。
        掃描時間:設定為自動。
      4 在沒有輸入之情況下,調整頻譜分析儀之輸入衰減,使得雜訊底
        限比最上刻度線低七十分貝以上。
      5 調整頻譜分析儀至待測頻道影響像載波頻率。
      6 假如待測頻道調變時,則調整頻譜分析儀如下:
        解析頻寬:一兆赫或三兆赫。
        視頻頻寬:十仟赫。
        垂直尺度:每格二分貝。
        展頻範圍:十仟赫。
        掃描時間:設定為自動。
      7 調整帶通濾波器,並微調頻譜分析儀,以獲取影像載波最大讀值
        。
      8 調整可變衰減器,以使影像載波峰值落在頻譜分析儀之最上刻度
        線上,此線即為測試之參考線。
      9 重新調整譜分析儀如步驟3 。
        、調整頻譜分析儀,使影像載波峰值位於螢幕中央。
        、關掉待測頻道或至少移走調變信號 (本測試勿選擇用於自動增
          益控制或自動斜度控制之載波) 。
        、在大於影像載波頻率處,選擇一點其能量在頻譜分析儀上為最
          小值,此點通常約略在影像載波右邊二至三兆赫處。並調整可
          調帶通濾波器之中心頻率到此點,記錄此點與最上刻度線之分
          貝差值。
        、上述紀錄值加上頻譜分析儀校正因子,得載波雜訊比。
四  載波合成拍差比之測試方式:
 (一) 儀器需求: 
      1 可變衰減器。
      2 待測頻道帶通濾波器,或可調式帶通濾波器 (具一至六兆頻寬)
        。
      3 頻譜分析儀 (具三十仟赫之解析頻寬及十赫之視頻頻寬。
 (二) 查驗抽樣測試作業:
      1 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下者,抽測五點;謀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上者
        ,每增加五仟戶 (不足者以五仟戶計) 則抽測點增加一點。
      2 抽測點的選擇須能代表整個系統之音視訊品質,其中三分之一以
        上的測試點須選取分配網路最末端之訂戶。
      3 系統頻寬在四佰五十兆赫以內,每一抽測點測八個頻道;在四百
        五十兆赫以上,頻寬每增加一佰兆赫 (不足者以一佰兆赫計) ,
        抽測數目增加一個頻道;抽測頻道之選擇須平均分佈於低、中、
        高頻段。任一抽測點之任一抽測頻道未達本規則之標準者,則該
        系統之載波合成拍差比認定為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三) 測試步驟: 
      1 測試裝置詳圖六。
      2 調整頻譜分析儀如下: 
        解析頻寬:三十仟赫。
        視頻頻寬:十赫。
        垂直尺度:每格十分貝。
        水平尺度:每格五十仟赫。
        掃描時間:每格零點二秒。
      3 調整頻譜分析儀之中心頻率至待測影像載波頻率。
      4 調整頻譜分析之輸入衰減及參考位準,使得載波值落在頻分析儀
        上之最上刻度線,此線即為測試參考線。
      5 關掉待測載波,此時在頻譜分析儀上所顯示的即為合成三次拍差
        ,參考位準與其之差為載波合成三次拍差比。
      6 調整頻譜分析儀之中心頻率,至待測影像載波頻率加零點七五兆
        赫處。
      7 此時在頻譜分析儀上所顯示的即為合成二次拍差,參考位準與其
        之差為載波合成二次拍差比。
      8 調整頻譜分析儀之中心頻率,至待測影像載波頻率加一點二五兆
        赫處。
      9 此時在頻譜分析儀上所顯示之亦為合成二次拍差,參考位準與其
        之差為載波合成二次拍差比。
        、載波合成拍差比為步驟5、7及9所得測試值中之最小者。
五  串調變比之測試方法:
 (一) 儀器需求:
      1 連續波產生器或多頻道信號產生器 (具15734+20赫100%同步方
        波調變能力) 。
      2 頻譜分析儀。
      3 待測頻道帶通濾波器,或可調式帶通濾波器 (具一至六兆赫頻寬
        ) 。
 (二) 查驗抽樣測試作業:
      1 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下者,抽測五點;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上者
        ,每增加五仟戶 (不足者以五仟戶計) ,則抽測點增加一點。
      2 抽測點的選擇須能代表整個系統之音訊品質,其中三分之一以上
        的測試點須選取分配線網路最末端之訂戶。
      3 系統頻寬在四佰五十兆赫以內,每一抽測點抽測八個頻道;在四
        佰五十兆赫以上,頻寬每增加一佰兆赫 (不足者以一佰兆赫計)
        ,抽測數目增加一個頻道;抽測頻道之選擇須平均分佈於低、中
        、高頻段。任一抽測點之任一抽測頻道未達本規則之標準者,則
        則該系統之串調變比認定為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三) 測試步驟:
      1 測試裝置詳圖七。
      2 調整每一載波至系統要求之最低位準。
      3 除待測頻道外,以方波百分之八十七點五調變其他所有載波。
      4 調整頻譜分析儀之中心頻率至待影像載波頻率。
      5 調整頻譜分析儀以顯示正負十五仟赫之旁波帶。
      6 測量並記錄十五仟赫旁波帶與中心頻率之振幅差值。
      7 前項之振幅差值減去十分貝即為串調變比。
六  載波交流聲調變比之測試方法:
 (一) 儀器需求
      1 射頻信號產生器或可以連續波操作之電視調變器、電視變頻處理
        器。
      2 射頻位準表 (具視頻輸出) 。
      3 低通濾波器 (一仟赫) 。
      4 示波器 (具每格十毫伏之靈敏度。
 (二) 查驗抽樣測試作業:
      1 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下者,抽測五點;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上者
        ,每增加五仟戶 (不足者以五仟戶計) ,則抽測點增加一點。
      2 抽測點的選擇須能代表整個系統之音視訊品質,其中三分之一以
        上的測試點須選取分配線網路最未端之訂戶。
      3 系統頻寬在四佰五十兆赫以內,每一抽測點抽測八個頻道;在四
        百五十兆赫以上,頻寬每增加一佰兆赫 (不足者以一佰兆赫計)
        ,抽測數目增加一個頻道;抽測頻道之選擇須平均分佈於低、中
        、高頻段。
        任一抽測點之任一抽測頻道未達本規則之標準者,則該系統之載
        波交流聲調變比認定為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三) 測試步驟:
      1 測試裝置詳圖八。
      2 在頭端利用射頻信號產生器,輸入一待測連續波。其位準應與系
        統影像載波位準相同。
      3 調整示波器如下:
        垂直尺度:每格零點一伏特。
        水平尺度:每格五毫秒。
        輸入:直流耦合。
        軌跡參考線:調至最上刻度線下五至六格處。
      4 將射頻位準表調至待測頻率。
      5 調整射頻位準表之增益,使其在示波器螢幕上之軌跡上升五格,
        此即為射頻載波峰值之參考位置。
      6 將示波器輸入切至交流耦合並將軌跡參考線調至中央。
      7 調整示波器之垂直尺度為每格十毫伏,量測調變峰對峰值之刻度
        。
      8 載波交流聲調變比 (百分率) ,等於調變峰對峰值刻度的兩倍。
七  載波拍差比之測試方法:
 (一) 儀器需求:
      1 可變衰減器。
      2 待測頻道帶通濾波器 (頻寬十至十四兆赫) 。
      3 頻譜分析儀。
 (二) 查驗抽樣測試作業:
      1 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下者,抽測五點;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上者
        ,每增加五仟戶 (不足者以五仟戶計) 則抽測點增加一點。
      2 抽測點的選擇須能代表整個系統之音視訊品質,其中三分之一以
        上的測試點須選取衯配線網路最末端之訂戶。
      3 系統頻寬在四佰五十兆赫以內,每一抽測點抽測八個頻道;在四
        百五十兆赫以上,頻寬每增加一佰兆赫 (不足者以一佰兆赫計)
        ,抽測數目增加一個頻道;抽測頻道之選擇須平均分配於低、中
        、高頻段。任一抽測點之任一抽測頻道未達本規則之標準者,則
        該系統之載波拍差比認定為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三) 測試步驟:
      1 測試裝置詳圖九。
      2 調整頻譜分析儀之中心頻率至待測影像載波頻率。
      3 調整頻譜分析儀之輸入衰減及參考位準,使得載波峰值落在頻譜
        分析儀之最上刻度線,此線即為參考線。
      4 關掉待測載波,調整頻譜分析儀之解析頻寬及視頻頻寬,使得所
        有信號之峰值均能顯示於螢幕上。
      5 量測並記錄在頻譜分析儀上所有單一干擾信號之位準,其位準與
        參考線之差即為載波拍差比,並與圖二比較。
八  迴影比率之測試方法:
 (一) 儀器需求:
      1 視頻波形產生器 (可產生2T正弦平方脈波) 。
      2 測試調變器。
      3 可變衰減器。
      4 測試解調器。
      5 波形監視器。
 (二) 查驗抽樣測試作業:
      1 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下者,抽測五點;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上者
        ,每增加五仟戶 (不足者以五仟戶計) ,則抽測點增加一點。
      2 抽測點的選擇須能代表整個系統之音視訊品質,其中三分之一以
        上的測試點選須取分配線網路最末端之訂戶。
      3 系統頻寬在四佰五十兆赫以內,每一抽測點抽測八個頻道;在四
        佰五十兆赫以上,頻寬每增加一佰兆赫 (不足者以一佰兆赫計)
        ,抽測數目增加一個頻道;抽測頻道之選擇須平均分佈於低、中
        、高頻段。任一抽測點之任一抽測頻道未達本規則之標準者,則
        則該系統比認定為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三) 測試步驟: 
      1 測試裝置詳圖十。
      2 調整視頻波形產生器,使產生2T正弦平方脈波,並調整調變器至
        百分之八十七點五之調變深度。調變器之輸出位準,應與系統正
        常操作時相同。
      3 調整解調器之輸出位準為一伏峰對峰值。
      4 調整波形監視器之水平時基及垂直增益,使得脈波上緣與一佰IR
        E 刻度重疊。
      5 利用波形監視器之刻度,量出最大迴影之值,即為迴影比率。
九  訂戶終端隔離度之測試方法:
 (一) 儀器需求:
      1 信號產生器。
      2 射頻位準表。
 (二) 查驗抽樣測試作業:
      1 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下者,抽測五點;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上者
        ,每增加五仟戶 (不足以五仟戶計) ,則抽測點增加一點。
      2 抽測點的選擇須能代懷整個系統之音視訊品質,其中三分之一以
        上的測試點須選取分配線網路最末之端訂戶。
      3 系統頻寬在四佰五十兆赫以內,每一抽測點抽測八個頻道;在四
        佰五十兆赫以上,頻寬每增加一佰兆赫 (不足者以一佰兆赫計)
        ,抽測數目增加一個頻道;抽測頻道之選擇須平均分佈於低、中
        、高頻段。任一抽測點之任一抽測頻道未達本規則之標準者,則
        該系統之訂戶終端隔離度認定為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三) 測試步驟:
      1 測試裝置詳圖十一。
      2 將信號產生器之輸出直接連至射頻位準表。
      3 調整信號產生器之頻率,至待測影像載波頻率。
      4 調整信號產生器輸出位準為十八分貝毫伏。
      5 將信號產生器之輸出,及射頻位準表之輸入,依序接至各待測埠
        口,以測試用戶終端隔離度。 (射頻位準表之讀值,與十八分貝
        毫伏之差即是用戶終端隔離度) 。
一○  分配線網路頻率響應之測試方法:
   (一) 儀器需求:
        1 掠頻產生器。
        2 導引載波限波器。
        3 頻譜分析儀。
   (二) 查驗抽樣測試作業:
       1 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下者,抽測五點;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上
         者,每增加五仟戶 (不足者以五仟戶計) ,則抽測點增加一點
         。
       2 抽測點的選擇須能代表整個系統之音視訊品質,其中三分之一
         以上的測試點須選取分配線網路最末端之訂戶。
       3 於每一被選定受測之訂戶終端 (或訂戶分接器) 進行系統全部
         頻道之量測。任一抽測點未達本規則之標準者,則該系統之分
         配線網路頻率響應認定為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三) 測試步驟:
       1 測試裝置詳圖十二。
       2 在頭端輸入點,插入掠頻信號,此須涵蓋整個系統頻帶。
       3 調整頻譜分析儀之頻率範圍,使其與系統頻帶相同。
       4 將頻譜分析儀接至訂戶終端點,量測分配線網路之頻率響應。
一一  載波頻率之測試方法:
   (一) 儀器需求:
        1 信號產生器。
        2 計頻器。
        3 電視機。
        4 測試解調器 (具四點五兆坊聲音副載波輸出) 。
        5 分歧器。
   (二) 查驗抽樣測試作業:
        1 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下者,抽測五點;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上
          者,每增加五仟戶 (不足者以五仟戶計) ,則抽測點增加一點
          。
        2 抽測點的選擇須能代表整個系統之音視訊品質,其中三分之一
          以上的測試點須選取分配線網路最末端之訂戶。
        3 於每一被選定受測之訂戶終端 (或訂戶分接器) 進行系統全部
          頻道之量測。任一抽測點未達本規則之標準者,則該系統之載
          波頻率認定為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三) 測試步驟:
        1 測試裝置詳圖十三。
        2 調整電視機至待測測頻道。
        3 調整信號產生器之頻率,使其接近測載波頻率,並在電視螢幕
          上觀察拍差情形。 (欲得明顯之拍差圖案,信號產生器之輸出
          位準應低於待測載波位準十三至十七分貝之間) 。
        4 調整信號產生器頻率,直到出現零拍差現像為止。 (當發生零
          拍差時,螢幕上看不到拍差圖案) 。
        5 計頻器之讀值,即為影像載波之頻率。
        6 量測影像載波與聲音載波頻率差值之裝置詳圖十四。
        7 計頻器之讀值,即為影像載波與聲音載波頻率之差值。
        8 每隔一小時測量一次數據,以二十四個數據之平均值為頭端設
          備頻率穩定度之測試值。
一二  頭端電視變頻處理器頻率響應之測試方法:
   (一) 儀器需求:
        1 掠頻產生器。
        2 頻譜分析儀。
   (二) 查驗抽樣測試作業:
        系統頻寬在四佰五十兆赫以內,每一抽測點抽測八個頻道;在四
        佰五十兆赫以上,頻寬每增加一佰兆赫 (不足者以一佰兆赫計)
        ,抽測數目增加一個頻道;抽測頻道之選擇須平均分佈於低、中
        、高頻段。任一抽測點之任一抽測頻道未達本規則之標準者,則
        該系統之頭端電視變頻處理器認為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三) 測試步驟: 
        1 測試裝置詳圖十五。
        2 掠頻產生器接至頻譜分析儀。
        3 掠頻產生器設定為連續波操作,調整其頻率至待測頻道之中心
          頻率處。
        4 調整掠頻產生器信號位準,低於變頻處理器輸入規格上限二十
          五分貝。
        5 確定掠頻產生器,在中心頻率兩側十兆赫頻帶內之頻率平坦度
          小於正負零點二分貝。
        6 重新連接如圖十五。
        7 測量並記錄其相對於影像載波頻率加零點二兆赫之頻率響應。
一三  頭端電視調變器頻率響應之測試方法: 
   (一) 儀器需求:
        1 旁波帶分析儀 (具零兆赫至十五兆赫平坦響應) 。
        2 頻譜分析儀。
   (二) 查驗抽樣測試作業:
        系統頻寬在四佰五十兆赫以內,每一抽測點抽測八個頻道;在四
        佰五十兆赫以上,頻寬每增加一佰兆赫 (不足者以一佰兆赫計)
        ,抽測數目增加一個頻道;抽測頻道之選擇須平均分佈於低、中
        、高頻段。任一抽測點之任一抽測頻道未達本規則之標準者,則
        該系統之頭端電視調變器頻率響應認定為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三) 測試頻測:
        1 測試裝置詳圖十六。
        2 調整頻譜分析儀至待測頻道之中心頻率處。
        3 調整旁波帶分析儀,顯示待測調變器之頻率響應。
        4 測量並記錄其相對於影像載波頻率加零點二兆赫之頻率響應。
一四  頭端電視調變器差動增益之測試方法:
   (一) 儀器需求: 
        1 視頻波形產生器 (可產生調變階梯信號) 。
        2 衰減器。
        3 測試解調器。
        4 波形監視器 (具色度信號帶通濾波器) 。
   (二) 查驗抽樣測試作業:
        系統頻寬在四佰五十兆赫以內,每一抽測點抽測八個頻道;在四
        佰五十兆赫以上,頻寬每增加一佰兆赫 (不足者以一佰兆赫計)
        ,抽測數目增加一個頻道;抽測頻道之選擇須平均分佈於低、中
        、高頻段。任一抽測點之任一抽測頻道未達本規則之標準者,則
        該系統之頭端電視變頻器差動增益認定為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三) 測試步驟: 
        1 測試裝置詳圖十七。
        2 選用五階或十階之調變階梯信號,輸入待測電視調變器。
        3 調整調變器,使產生百分之八十七點五之調變深度。
        4 調整調變器之輸出及選用適當之衰減器,使測試解調器之輸入
          不至過載。
        5 調整測試解調器之輸出位準為一伏特峰對峰值。
        6 將波形監視器之響應模態開關,切至帶通濾波位置,此時螢幕
          上出現的,即是輝度信號被移走後之色副載波信號。
        7 使用波形監視器上之線性IRE尺度,利用下列公式算出差動
          增益:
          差動增益DG=100× (vp-puin/vp-pmax (%)
一五  頭端電視調變器差動相位之測試方法:
   (一) 儀器需求: 
        1 視頻波形產生器 (可產生調變階梯信號) 。
        2 衰減器。
        3 測試解調器。
        4 向量分析機。
        5 示波器 (頻寬至少五兆赫) 。
   (二) 查驗抽樣測試作業:
        系統頻寬在四佰五十兆赫以內,每一抽測點抽測八個頻道;在四
        佰五十兆赫以上,頻寬每增加一佰兆赫 (不足以一佰兆赫計) ,
        抽測數目增加一個頻道;抽測頻道之選擇須平均分佈於低、中、
        高頻段。任一抽測點之任一抽測頻道未達本規則之標準者,則該
        系統之頭端電視變頻器差動相位認定為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三) 測試步驟: 
        1 測試裝置詳圖十八。
        2 選用五階或十階之調變階梯信號,輸入待測電視調變器。
        3 調整調變器,使生生百分之八十七點五之調變深度。
        4 調整調變器之輸出及選用當適當之衰減器,使測試解調器之輸
          入不至於過載。
        5 利用示波器,調整測試解調器之輸出位準為一伏特峰對峰值。
        6 調整測試解調器之增益,使色副載波最大振幅之向量點,落於
          刻度盤內切圖上。
        7 選用向量分析儀上之差動相位功能,並使用相位旋鈕選出最大
          與最小相位之向量點 (之後將已校準移相器之相位設定為零度
          ) 。
        8 調整已校準移相器使最大與最小之向量點重合,並讀出差動相
          位值。
一六  接地電阻之測試方法:
   (一) 儀器需求:
        1 電壓降式接地電阻器。
        2 電位電極輔助接地棒。
        3 電流電極輔助接地棒。
        4 極低電阻金屬導線兩條。
   (二) 查驗抽樣測試作業:
        1 量測頭端之接地電阻值,頭端接地電阻值若超過十五歐姆者,
          則該系統之頭端接地電阻測試認定為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2 隨機抽測全區架空纜線之吊線接地點十分之一,以不超過三十
          點為原則,若抽測點之直地電阻值超過五十歐姆者,則該系統
          之架探纜線之吊線接地電阻測試定為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3 訂戶引進線接地電阻若訂戶數在五仟戶以下者,抽測五點;訂
          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上者,每增加五仟戶 (不足者以五仟戶計)
          ,則抽測點增加一點。若有任一抽測點之接地電阻值超過一佰
          歐姆者,則該系統之訂戶引進線接地電阻認定為不符合本規則
          之規定。
   (三) 測試步驟: 
        1 測試裝置詳圖十九。
        2 在距離待測接地電阻二十公尺以上之適當位置,打入電流電極
          輔助接地棒,然後利用金屬導線接至電壓降式接地電阻器之C
          端。
        3 在待測接地電阻口電流電極輔助接地棒之中間位置附近,打入
          電位電極輔助接地棒,然後利用金屬導線接至電壓降式接地電
          阻器之P端。
        4 調整測試供應電流至五到二十安培左右。
        5 測調供應電流使用頻率需求:一仟赫茲以下,且需與周遭系統
          使用之頻率不同,不能用直流。
        6 由指示器讀出接地電阻值。
一七  禁止發送信號頻帶之測試方法:
   (一) 儀器需求:
        1 可變衰減器。
        2 可調式帶通濾波器 (至少六兆赫頻寬) 。
        3 頻譜分析儀。
   (二) 查驗抽樣測試作業:
        1 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下者,抽測五點;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上
          者,每增加五仟戶 (不足者以五仟戶計) ,則抽測點增加一點
          。
        2 於每一被選定受測之訂戶終端 (或訂戶分接器) 進行禁止發送
          信號頻帶之量測。任一抽測未達本規則之標準者,則該系統之
          禁止發送信號頻帶認定為不符合本規則規定。
   (三) 測試步驟:
        1 測試裝置詳圖二十。
        2 分別調整頻譜分析儀之起始頻率至終止頻率如下列四頻帶:
          七十四至七十六兆赫
          一○八至一三七兆赫
          一四九.九○至一五○.○五兆赫
          一五六.五二五至一五六.八四○五兆赫
        3 調整可調式帶通濾波器至待測頻帶。
        4 調整頻譜分析儀之解析頻寬及視頻頻寬,測量並記錄上述頻帶
          內所有信號頻率及位準。
一八  有線調頻廣播頻道間隔之測試方法:
   (一) 儀器需求:
        1 可變衰減器。
        2 可調式帶通濾波器 (至少六兆赫頻寬) 。
        3 頻譜分析儀。
   (二) 查驗抽樣測試作業:
        1 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下者,抽測五點;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上
          者,每增加五仟戶 (不足者以五仟戶計) ,則抽測點增加一點
          。
        2 於每一被選定受測之訂戶終端 (或訂戶分接器) 進行有線調頻
          廣播頻道之量測。任一抽測點未達本規則之標準者,則該系統
          之有線調頻廣播頻道間隔認定為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三) 測試步驟: 
        1 測試裝置詳圖二十一。
        2 調整頻譜分析儀如下: 
          解析頻寬:三十仟赫。
          視頻頻寬:三十仟赫。
          垂直尺度:每隔十分貝。
          水平尺度:每隔一佰仟赫。
          掃描時間:設定為自動。
        3 調整頻譜分析儀之中心頻率至待測頻道頻率。
        4 測量並記錄待測頻道與上一頻道及下一頻道之頻率差值。
一九  有線調頻廣播信號載波位準之測試方法:
   (一) 儀器需求:
        1 可變衰減器。
        2 可調式帶通濾波器 (至少六兆赫頻寬) 。
        3 頻譜分析儀。
   (二) 查驗抽樣測試作業:
        1 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下者,抽測五點;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上
          者,每增加五仟戶 (不足者以五仟戶計) ,則抽測點增加一點
          。
        2 抽測點的選擇須能代表整個系統之有線調頻廣播信號品質,其
          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測試點須選取分配線網路最末端之訂戶。
        3 於每一被選定受測之訂戶終端 (或訂戶分接器) 進行系統全部
          有線調頻廣播頻道之量測。任一抽測點未達本規則之標準者,
          則該系統之有線調頻廣播信號載波位準認定為不符合本規則之
          規定。
   (三) 測試步驟: 
        1 測試裝置詳圖二十二。
        2 調整頻譜分析儀如下: 
          解析頻寬:一百仟赫。
          視頻頻寬:三十赫。
          垂直尺度:每隔十分貝。
          水平尺度:每隔五十仟赫。
          掃描時間:設定為自動。
        3 調整頻譜分析儀之中心頻率至待測頻道頻率。
        4 測量並記錄待測頻道載波信號位準。
二○  有線調頻廣播信號載波雜訊比之測試方法:
   (一) 儀器需求:
        1 可變衰減器。
        2 前置放大器 (增益二十至三十分,雜音指數小於十分貝) 。
        3 可調式帶通濾波器 (至少六兆赫頻寬) 。
        4 頻譜分析儀。
   (二) 查驗抽樣測試作業:
        1 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下者,抽測五點;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上
          者,每增加五仟戶 (不足者以五仟戶計) ,則抽測點增加一點
          。
        2 抽測點的選擇須能代表整個系統之有線調頻廣播信號品質,其
          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測試點須選取分配線網路最末端之訂戶。
        3 有線調頻廣播頻道數目在十個以下者,每一個抽測點抽測一個
          頻道;頻道數目在十個以上,每增加十個頻道 (不足者以十個
          頻道計) ,則抽測頻道增加一個。任一抽測點之任一抽測頻道
          未達本規則之標準者,則該系統之有線調頻廣播載波雜訊比認
          為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三) 測試步驟: 
        1 測試裝置詳圖二十三。
        2 調整頻譜分析儀如下: 
          解析頻寬:一百仟赫。
          視頻頻寬:三十赫。
          垂直尺度:每隔十分貝。
          水平尺度:每隔五十仟赫。
          掃描時間:設定為自動。
        3 在沒有輸入的情況下,調整頻譜分析儀之輸入衰減,使得雜訊
          底線比最上刻度線低七十分貝以下。
        4 調整頻譜分析儀之中心頻率至待測頻道載波頻率。
        5 調整帶通濾波器,並微調頻譜分析儀,以獲取載波位準最大讀
          值。
        6 調整可變衰減器,以使載波峰值落在頻譜分析儀之最上刻度線
          上,此線即為測試之參考線。
        7 調整頻譜分析儀,使載波峰值位於螢幕中央。
        8 關掉待測頻道之載波。
        9 在大於載波頻率處,選擇一點其能量在頻譜分析儀上為最小值
          。並調整可調帶通濾波器之中心頻率到此點,記錄此點與最上
          刻度銢之分貝差值。
          、上述紀錄值加上頻譜分析儀校正因子,得載波雜訊比。
二一  有線調頻廣播信號載波拍差比之測認方法:
   (一) 儀器需求:
        1 可變衰減器。
        2 可調式帶通濾波器 (至少六兆赫頻寬) 。
        3 頻譜分析儀。
   (二) 查驗抽樣測試作業:
        1 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下者,抽測五點;訂戶數目在五仟戶以上
          者,每增加五仟戶 (不足者以五仟戶計) ,則抽測點增加一點
          。
        2 抽測點的選擇須能代表整個系統之有線調頻廣播信號品質,其
          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測試點須選取分配線網路最末端之訂戶。
        3 有線調頻廣播頻道數目在十個以下者,每一個抽測點抽測一個
          頻道;頻道數目在十個以上,每增加十個頻道 (不足者以十個
          頻道計) ,則抽測頻道增加一個。任一抽測點之任一抽測頻道
          未達本規則之標準者,則該系統之有線調頻廣播載波拍差比認
   (三) 測試步驟:
       測試裝置詳圖二十四。
        1 為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2 調整頻譜分析儀如下: 
          解析頻寬:一佰仟赫。
          視頻頻寬:三十赫。
          垂直尺度:每隔十分貝。
          水平尺度:每隔五十仟赫。
          掃描時間:設定為自動。
        3 調整頻譜分析儀之中心頻率至待測頻道載波頻率。
        4 調整頻譜分析儀之輸入衰減及參考位韋,使得載波峰值落在頻
          譜分析儀之最上刻度線上,此線即為測試之參考線。
        5 關掉待測頻道之載波,調整頻譜分析儀之解析頻寬及視頻頻寬
          ,使得所有信號之峰值均能顯示於螢幕上。
        6 量測並記錄在頻譜分析儀上載波與所有單一干優信號之位準差
          。
二二  上行控制信號頻帶之測試方法:
   (一) 儀器需求:
        1 可變衰減器。
        2 可調式帶通濾波器 (至少六兆赫頻寬) 。
        3 頻譜分析儀。
   (二) 查驗抽樣測試作業:
        於頭端進行上行控制信號頻帶之量測。未達本規則之標準者,則
        該系統之上行控制信號頻帶認定為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三) 測試步驟: 
        1 測試裝置詳圖二十五。
        2 設定頻譜分析儀之起始頻率為五兆赫及終止頻率為三十五兆赫
          。
        3 調整可調式帶通濾波器至待測頻段。
        4 調整頻譜分析儀之解析頻寬及視頻頻寬,測量並記錄上述頻段
          內所有信號之頻率及位準。
系統經營者應檢具左列文件報請行政院新聞局會同交通部辦理工程查驗:
一  籌設許可證影印本。
二  工程查驗申請表及查驗紀錄表如附件四至十三。
三  頭端設備配置圖及用途說明。
四  比例尺不小於千分之一之分配線網路分佈圖 (含街道名稱) 。
 (編:附件四至十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
版 (二六) 17353-17362 頁)
  系統經營者應檢具左列文件報請行政院新聞局會同交通部辦理工程查驗:
  一、籌設許可證影印本。
  二、工程查驗申請表及查驗紀錄表如附件四至十三。
  三、頭端設備配置圖及用途說明。
  四、比例尺不小於千分之一之分配線網路分佈圖(含街道名稱)。
  系統經營者每年應至少自行查驗其系統一次,並填具自行查驗報告表及查驗紀錄表
  如附件四至十三,送交通部備查。必要時交通部得派員複查。
系統經營者每年應至少自行查驗其系統一次,並填具自行查驗報告表及查
驗紀錄表如附件四至十三,送交通部備查。必要時交通部得派員複查。
 (編:附件四至十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
版 (二六) 17353-17362 頁)
交通部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對有線電視系統實施臨時查驗,並得要求
系統經營者就其設施之狀況及必要事項提出報告及提供相關資料。
  交通部得指派人員攜帶証明文件對有線電視系統實施臨時查驗,並得要求系統經營
  者就其設施之狀況及必要事項提出報告及提供相關資料。

  第 六 章 系統維護

  第六章 系統維護

  系統經營者應設置系統工作日誌,記載左列事項:
  一、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
  二、電波洩漏測試紀錄。
  三、有線電視信號處理設備開啟、關閉時間及節目開始與終止時間。
  四、機件保養維護情形。
  五、故障發生情形及其修復時間。
  六、供電中斷與恢復供電時間及使用自備發電機情形。
  七、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前項工作日誌之格式由各系統經營者自行訂定之;其保存期限為一年。
系統經營者應設置系統維護工作日誌,記載左列事項:
一  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
二  電波洩漏測試紀錄。
三  有線電視信號處理設備開啟、關閉時間及節目開始與終止時間。
四  機件保養維護情形。
五  故障發生情形及其修復時間。
六  供電中斷與恢復供電時間及使用自備發電機情形。
七  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前項工作日誌之格式由各系統經營者自行訂定之;其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七章 罰則

  第 七 章 罰則

系統經營者違反本規則者,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等相關規定處罰。
  系統經營者違反本規則者,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
  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等相關規定處罰。

  第 八 章 附則

  第八章 附則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