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轉存RTF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第 一 章 總則

一、本規範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工程技術名詞定義如下:
(一)發射機輸出電功率:指發射機未調變時於發射機連接輸出端之電功
      率。
(二)核定電功率: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之發射
      機輸出電功率。
(三)天線功率增益:指一無損失之基準天線與特定天線,在同一距離於
      其最大輻射方向,產生相同場強或功率通量密度時,所需輸入無損
      失基準天線之功率,與所需輸入該特定天線功率之比,其單位為分
      貝,簡稱天線增益。基準天線可選自由空間全向基準天線,其增益
      為零分貝(0dBd);或選自由空間半波長偶極基準天線,其增益為
      二.一五。
(四)有效輻射電功率:指天線功率增益與天線輸入功率之乘積,其單位
      為千瓦或千瓦分貝。
(五)尖峰電功率:指射頻電功率之瞬間最大值或與其同步尖峰值之幅度
      相符者。
(六)調幅:指發射機載波之幅度依調變信號瞬時幅度之大小而變化者。
(七)調頻:指發射機主載波之頻率依調變信號瞬時幅度之大小而變化者
      。
(八)低頻:指自三O千赫至三OO千赫之無線電頻率,又稱長波。
(九)中頻:指自三OO千赫至三OOO千赫之無線電頻率,又稱中波。
(十)高頻:指自三兆赫至三O兆赫之無線電頻率,又稱短波。
(十一)特高頻:指自三O兆赫至三OO兆赫之無線電頻率,又稱超短波
        。
(十二)超高頻:指自三OO兆赫至三OOO兆赫之無線電頻率。
(十三)微波:指頻率自一秭赫以上之電波。
(十四)載波頻率:指用以載送聲音、圖像或其它資訊之無線電波頻率。
(十五)頻道:指載波及其邊帶所佔之頻帶。廣播頻道以載波頻率表示之
        ;電視頻道以數目表示之。
(十六)頻道間隔:指相鄰兩頻道間頻率之差值。
(十七)必須頻寬:指某一特定發射之類型,在特定條件下適足以確保資
        訊傳輸速率與品質所需之頻帶寬度。
(十八)佔用頻寬:指電臺發射在指定頻帶上下限以外之平均功率,各別
        等於總平均功率百分之O‧五所佔用之頻帶寬度。
(十九)天線電流:指在規定頻率及功率下未調變時天線輸入端所量得之
        射頻電流。
(二十)調幅失真百分率:指調幅信號從發射機之節目輸入端至發射機輸
        出,調幅射頻波所產生之總波幅失真率。
(二十一)調幅音頻響應:指在固定調幅百分率下,音頻輸入調變信號之
          位準值與一OOO赫輸入位準值之d B  比值。
(二十二)調幅雜音位準:指以發射機在百分之百調幅時之音頻位準為O
          分貝下,與該發射機在無調幅信號時所輸出之雜音位準之差定
          之。測試所用音頻為一OOO赫。
(二十三)調幅百分率:在正向時為調變瞬時最大波封位準與未調變波封
          位準之比減去一,在負向時則為一減去調變瞬時最小波封位準
          與未調變波封位準之比,而以百分率表示為調幅之調變位準。
(二十四)指配頻率:指由主管機關依法核准無線電臺發射使用之頻率。
(二十五)指配頻寬:指由主管機關依法核准無線電臺發射使用之頻帶,
          其頻帶寬度等於頻率容差絕對值兩倍加必須頻寬。
(二十六)基準頻率:指相對於所指配頻率具有固定與特定位置之頻率,
          亦稱參考頻率。
(二十七)頻率容差:指發射所佔用頻帶之中心頻率與其指配頻率容許之
          最大偏差,或發射之特性頻率與其基準頻率容許之最大偏差。
(二十八)諧波及混附發射:指載波之副波及一切不正常之發射。
(二十九)載幅變動率:指載波在調幅狀態之振幅偏移百分比。
(三十)中心頻率:指未經調變時發射載波之頻率。
(三十一)頻率擺距:發射電波之瞬時頻率,由調變作用,而在其載波中
          心頻率上下擺動之距離。
(三十二)頻率偏移:指在特定調變百分比之最大頻率擺距。
(三十三)調頻百分率:為實際頻率擺距與百分之百調變規定之頻率偏移
          之比值,以百分率計之。
(三十四)自由空間電場強度:指不受地面或其他反射物之反射影響,所
          量得之電場強度。
(三十五)平均地形天線高度:指發射天線輻射中心相對於平均地形之高
          度,亦即發射天線輻射中心之海拔高度減去平均地形高度所得
          之高度。
(三十六)平均地形高度:於五萬分之一或兩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上,以
          發射天線地點為中心,自正北方向畫一基線,每隔四十五度之
          方位畫一條輻線,距發射天線地點三公里至十五公里間,排除
          海洋以及超過國界之區域,每隔二百公尺讀取一個樣本地點之
          海拔高度,將全方位八條輻線在該範圍內所讀取諸樣本地點之
          海拔高度取平均值,即為平均地形高度;若地形崎嶇且不規則
          ,則讀取樣本地點之間距應再縮小。
(三十七)涵蓋區域:指發射機於指定頻帶,指定百分比時間及地點下,
          傳播電場強度大於或等於可用電場強度之區域。
(三十八)立體聲廣播:指由一部廣播發射機播送兩個聲道,以傳輸立體
          聲節目。
(三十九)主載波:指無線廣播或電視電臺以其指配予主頻路之頻率所發
          射之射頻電波。
(四十)主頻路:指調頻主載波之傳送頻帶,自五O赫至一五OOO赫。
(四十一)副載波:指附載於電臺主載波以傳送立體聲、第二聲音節目或
          其它信號之載波。
(四十二)立體聲分離度:指在單獨傳輸右方(或左方)信號時,由左方
          (或右方)立體聲頻道所產生信號與右方(或左方)立體聲頻
          道所產生信號位準之比率。
(四十三)導引副載波:指接收調頻立體聲廣播時,作導引信號用之副載
          波。
(四十四)立體聲副載波:指實用於調頻立體聲廣播時之副載波,為導引
          副載波之二倍頻。
(四十五)立體聲副頻路:指二十三千赫至五十三千赫內包含立體聲副載
          波及其上下邊帶。
(四十六)多聲道電視:指使用基頻帶十五千赫至一二O千赫以傳送聲音
          資訊,或將電視信號之視訊,部分編碼為數位資訊而解碼為音
          訊之電視系統。
(四十七)輝度:指自光源投射單位面積上每單位立體角所發射、反射或
          傳送之光通量。
(四十八)同步信號:指使發射與接收視訊雙方達成同步之信號。
(四十九)色澤:指任何一種色彩與一具有同等輝度而有特定色品之基準
          彩色,所作比較之色度差。
(五十)色澤副載波:指經色澤信號予以調變之載波。
(五十一)視訊載波:指傳輸視訊信號及同步信號之載波。
(五十二)負調變傳輸:指視訊調變之起始光度減低時,引起其發射功率
          增加之傳輸方式。
(五十三)彩色傳輸:指傳輸彩色電視信號,使其能以不同數值之色像、
          彩度與輝度而重現者。
(五十四)殘邊帶傳輸:指將視訊發射機內所產生之一邊帶,經局部衰減
          後,而予以部分輻射之傳輸體系。
(五十五)黑白傳輸:指電視信號之傳輸,僅能以單色層次重現者。
(五十六)偏極化:指電波自發射天線所輻射之電場方向。
(五十七)掃描:指依照預定方法將構成圖面之圖素(即圖像單元之光值
          ),予以連續分析之方法。
(五十八)掃描線:指在圖像上之一連續性線條,含有經掃描方法所得之
          明暗各部分。
(五十九)交錯掃描:為一種掃描方式,其第一圖場週期由奇數掃描線構
          成,第二圖場週期由偶數掃描線構成,依次掃描。
(六十)白色基準位準:指圖像轉變白色時,達到特定之最大輝度信號之
        位準。
(六十一)黑色基準位準:指圖像轉變黑色時,達到特定之最大輝度信號
          之位準。
(六十二)預強調:指將正常信號加以改變,使其中某一部分頻率之幅度
          較其他部分預先加強者。
(六十三)電視傳輸標準:指無線電視電臺所輻射電視信號特性之標準。
(六十四)標準電視信號:指符合電視傳播標準之信號。
(六十五)視訊發射機:指供發射視訊信號之無線電設備。
(六十六)視訊發射機功率:指發射已調變標準電視信號時之尖峰輸出電
          功率。
(六十七)電視發射機:指發射視訊及音訊信號之無線電發射機。
(六十八)電視增力機:指自空間直接接收無線電視電臺之電視信號,以
          原頻率將其增力發射之電視收發設備。
(六十九)電視變頻機:指自空間直接接收無線電視電臺之電視信號,以
          不同頻率將其增力發射之電視收發設備。
(七十)遮沒位準:指在遮沒時隔內之信號位準。但不包括掃瞄同步脈波
        與色澤副載波繫色信號之時隔。
(七十一)繫色信號:指利用發射時在水平遮沒期間之後廊加上八至十二
          個週期之三‧五八兆赫正弦波。
(七十二)圖場:指在選定之掃描圖形內,經一次完成之掃描。例如二對
          一之交錯掃描圖形內,作一次交替線條之掃描。
(七十三)圖框:指業經掃描之全部圖像。例如二對一之交錯掃描,則兩
          個圖場可構成一個圖框。
(七十四)音訊中心頻率:指經正弦信號調變所發射電波之平均頻率或未
          經調變所發射電波之頻率。
(七十五)音訊發射機:指供發射音訊之無線電設備。
(七十六)音訊載波:指傳輸音訊之載波。
(七十七)寬高比:指圖框之寬度與其高度之比。
(七十八)IRE 標準尺度:指美國無線電工程學會規定,以遮沒位準為零
          基準,圖像信號為正值,而同步脈波在負值區之直線性尺度,
          為電視信號成份相對幅度之衡量單位。電視載波信號依電視傳
          輸標準之規定調幅時,其標準尺度與慣用衡量調變之關係如下
          表:
        ┌────────────┬───────┬─────┐
        │位準                    │IRE標準尺度│調幅百分率│
        ├────────────┼───────┼─────┤
        │載波零值                │        一二○│        ○│
        ├────────────┼───────┼─────┤
        │基準白色                │        一○○│  一二.五│
        ├────────────┼───────┼─────┤
        │遮沒位準                │            ○│      七五│
        ├────────────┼───────┼─────┤
        │同步尖峰                │        負四○│    一○○│
        │ (最大載波位準)         │              │          │
        └────────────┴───────┴─────┘
(七十九)社區共同天線設備:指自空間直接或間接接收無線電視電臺之
          電視信號,而以有線電纜增力傳輸至接收用戶之電視設備。
(八十)地形起伏度:指沿傳播路徑距發射電臺發射天線地點十公里至五
        十公里間,以規則間距取樣,統計所得累計分布為百分之十至百
        分之九十間之地形高度差異,又稱為地形崎嶇因素。可利用五萬
        分之一或兩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以發射天線地點為中心,全方
        位八條相隔四十五度均勻分布之幅線上,距發射電臺發射天線地
        點十公里至五十公里間,排除海洋以及超過國界之區域,每間距
        八百公尺,自地形圖讀取一個樣本地點之地形高度作為統計;若
        地形崎嶇且不規則,則讀取樣本地點之間距應再縮小。
(八十一)可用電場強度:指有種種干擾,於特定條件下,可達到特定接
          收品質所需之最小電場強度。
(八十二)接收天線高:指在接收地點接收天線輻射中心離開當地地面之
          高度。
(八十三)多工副載波:指多重傳送所用之副載波。
(八十四)無線電波:指頻率低於三OOO秭赫在空間傳播而無人工導引
          之電磁波,又稱赫茲波。
(八十五)干擾:指經由放射、輻射、感應、或其組合之無線電波。在無
          線電通信系統之接收端產生非需求信號,致使需求信號顯現品
          質劣化、資訊誤解或遺漏之現象。
(八十六)衰落:指無線電波在傳播過程,由於傳播介質變化所引起無線
          電場強之變化現象。
(八十七)對流層干擾:指無線電波在對流層內傳播,受大氣之雲、霧、
          雨、雪、雹等水象或大氣折射率變化之影響,所造成場強不平
          穩現象。
(八十八)連續性干擾:指源自平穩而非衰落之無線電波之干擾,又稱平
          穩干擾。
(八十九)同頻道:指有二個或二個以上之無線電波發射,使用相同之射
          頻頻道。
(九十)鄰頻道:指在緊鄰指配頻道上側或下側之射頻頻道。在指配頻道
        之較高頻上側鄰頻道稱上鄰頻道;在指配頻道之較低頻下側鄰頻
        道稱下鄰頻道。
(九十一)頻率偏置:指為減小或避免干擾,故意將發射機所發射之載波
          頻率偏置少許。
(九十二)射頻保護比:指於特定條件下,接收機輸出端為維持接收品質
          優於一特定值,其射頻輸入端需求信號對非需求(干擾)信號
          強度之比,須超過某一特定值,此種需求信號對非需求信號功
          率位準、電壓位準或電場強度之最小比值。保護比若以分貝表
          示,則為十倍前述功率位準比值之常用對數,或二十倍前述電
          壓位準比值或電場強度比值之常用對數。
(九十三)假像頻道拒斥比:指在接收機輸出端產生相同之輸出電功率,
          則假像信號輸入位準與所需信號輸入位準之比,其單位為分貝
          。所謂假像信號,係指頻率為所需頻道信號頻率加或減接收機
          內二倍中週頻率信號。
(九十四)最大容許曝露量:當人體曝露於三千赫至三○○秭赫之電磁輻
          射環境中,為避免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傷害,必須限制電磁場
          之強度,其上限稱為最大容許曝露量,一般而言,係針對人體
          周遭之電場、磁場、功率密度、人體內之感應電流及人體吸收
          電磁能量之特定吸收率等作為衡量之標準。
三、廣播電視電臺審驗作業要點由本會另訂之。

第 二 章 調幅無線廣播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四、調幅廣播頻帶及頻道之分配:
(一)中頻調幅廣播(中波廣播)頻帶分配自五二六‧五千赫至一六O六
      ‧五千赫,頻道間隔九千赫,發射之必須頻寬為九千赫。
(二)熱帶調幅廣播頻帶分配如下:
     1、二三OO千赫—二四九五千赫。
     2、三二OO千赫—三二三O千赫。
     3、三二三O千赫—三四OO千赫。
     4、三九OO千赫—三九五O千赫。
     5、三九五O千赫—四OOO千赫。
     6、四七五O千赫—四八五O千赫。
     7、四八五O千赫—四九九五千赫。
     8、五OO五千赫—五O六O千赫。
(三)高頻調幅廣播(短波)頻帶指配如下:
     1、五九OO千赫—六二OO千赫。
     2、七一OO千赫—七三OO千赫。
     3、七三OO千赫—七三五O千赫。
     4、九四OO千赫—九九OO千赫。
     5、一一六OO千赫—一二一OO千赫。
     6、一三五七O千赫—一三八七O千赫。
     7、一五一OO千赫—一五八OO千赫。
     8、一七四八O千赫—一七九OO千赫。
     9、一八九OO千赫—一九O二O千赫。
    10、二一四五O千赫—二一八五O千赫。
    11、二五六七O千赫—二六一OO千赫。
    前項頻道中載波之位置須在兩邊帶之中央,頻道之頻率用載波之中心
    頻率表示之。
五、調幅發射機之特性:
(一)發射機輸出電功率不得超過核定電功率百分之五。
(二)頻率容差不得超過正負十赫。但輸出電功率在十千瓦以下,頻率在
      二三OO千赫至四OOO千赫時,不得超過正負百分之O‧OO二
      ;頻率在四OOO千赫至二六一OO千赫時,不得超過正負百分之
      O‧OO一五。
(三)失真百分率:調幅在百分之八十四以下時,音頻自五O赫至五OO
      O赫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在百分之八十五至九十時不得大於百分之
      七‧五。
(四)音頻響應:自一OO赫至五OOO赫差異不得大於正負二分貝,七
      五OO赫應低於六分貝以下。
(五)雜音位準:以一OOO赫調變,在百分之百調幅百分率時,真空管
      發射機應小於負四十五分貝;晶體式發射機應小於負五十五分貝。
(六)調幅百分率正調變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五,負調變不得超過百
      分之百。
(七)發射機諧波及混附發射:
     1、在距載波頻率一O千赫至二O千赫間應抑低至未調變載波之二十
        五分貝以下;二O千赫至三O千赫間應抑低至三十五分貝以下,
        三O千赫至六O千赫間之抑低分貝值應至少在 5dB+1dB/kHz  比
        例以下;六O千赫至七五千赫間應抑低至六十五分貝以下;七五
        千赫以上應抑低至未調變載波位準之七O分貝以下或依 43+10Lo
        g (輸出電功率,瓦)方式計得之分貝值。
     2、二次諧波及三次諧波若於機房內無法量測時,得於距發射天線兩
        倍波長距離外量測,其量測值應抑低至主載波六十分貝以下。
(八)載幅變動率於一OOO赫正弦波在任何調幅百分率時,不得超過百
      分之五。
六、調幅無線廣播電臺服務涵蓋區域內,高頻可用電場強度為每公尺五O
    O微伏;中頻地波可用電場強度為每公尺二‧O毫伏。
七、調幅發射機之構造及裝置:
(一)發射機至少應具有輸出電功率及反射電功率等監視功能。以上各種
      監視功能顯示值之準確度應在正負百分之二以內。
(二)發射機之裝置應牢固,接線須整齊,並有足夠之絕緣,各種零件不
      得放置於面板或機架之外。如配備確有需要放置於機架外時,應做
      安全防護及接地,發射機裝置之接地電阻應在二‧五歐姆以下。
(三)發射機(含激勵器)須具備援功能,可作主備機切換發射,或具抽
      換功率模組功能;備援發射功率不得小於主機之四分之一,亦不得
      大於主機發射功率,其頻率應與主機相同。
八、調幅無線廣播之天線及地線:
(一)中頻調幅廣播天線應採垂直極化式,其有效高度須以波長之四分之
      一為原則。
(二)天線之架設應符合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
      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天線鐵塔應依上述規定油漆鮮明色彩
      並裝置警示燈。
(三)天線之型式、高度及位置須先報請本會核准始得設置,變更時亦同
      。
(四)天線底端須裝置防雷設備。
(五)天線與發射機間,應裝置阻抗匹配器。
(六)中頻調幅廣播天線應設地網。該地網至少須有四分之一波長銅線三
      十六根呈輻射形埋入地下,其接地電阻應在一歐姆以下。
(七)天線結構應安全牢固,鐵塔及其拉線應經常保養。
(八)天線鐵塔基座週圍應設置適當之安全圍籬及警語。
九、調幅廣播電臺應備有頻率、功率示波器及調變等監視量測儀器,並經
    常量測及校正使發射信號符合規定。
十、調幅廣播電臺播(錄)音室應作建築音響及隔音處理,並得採下列規
    範辦理:
(一)建築音響:空間大小及殘響時間符合附表曲線圖(如附圖一)。
(二)隔音:達到 NC20  標準)如附圖二)。

第 三 章 調頻無線廣播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十一、調頻廣播頻帶及頻道之分配:
  (一)調頻廣播頻帶自八八兆赫至一O八兆赫。
  (二)調頻廣播頻道之寬度為二OO千赫。
  (三)調頻廣播頻道之指配,自八八‧一兆赫開始至一O七‧九兆赫止
        共一OO個頻道。
十二、調頻發射機之特性:
  (一)發射機輸出電功率容差不得超過核定功率百分之五。
  (二)發射機之調變百分率,在規定頻率及功率輸出時,頻率偏移應為
        正負七十五千赫,並定之為百分之百調變。經常播音時,發射機
        之最高調變百分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
  (三)頻率容差不得超過指配頻率之正負二OOO赫。
  (四)發射機應能傳送五O赫至一五OOO赫之聲音頻帶,如使用預強
        調時,由電感(或電容)、電阻串聯網路之時間常數應為七十五
        微秒。
  (五)發射機音頻響應預強調特性測量值應介於標準預強調曲線上下限
        曲線間,詳如附圖三。下限曲線自一OO赫至七五OO赫低於上
        限曲線三分貝,自一OO赫至五O赫,自三分貝起以每韻階一分
        貝均勻降低(五O赫時為四分貝),自七五OO赫至一五OOO
        赫則自三分貝起以每韻階二分貝均勻降低(一五OOO赫時為五
        分貝)。
  (六)失真百分率在五O赫至一OO赫(含)調變頻率時,百分率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五;在一OO赫以上至七五OO赫(含)時,不
        得超過百分之二‧五;在七五OO赫以上至一五OOO赫(含)
        時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七)輸出雜音位準在五O赫至一五OOO赫頻帶內應至少較頻率偏移
        為正負七十五千赫(百分之百調變)時之聲音頻率位準低六十分
        貝。
  (八)諧波及混附發射在距發射中心頻率一二O千赫至二四O千赫(含
        )處應抑低至未調變載波之二十五分貝以下,二四O千赫至六O
        O千赫(含)處應抑低至三十五分貝以下,六OO千赫以上應抑
        低至八十分貝以下或依 43+10log (輸出功率,瓦)方式計得之
        分貝值。二次諧波及三次諧波若於機房內無法量測時,得於距發
        射天線兩倍波長距離外量測,其量測值應抑低至主載波 60 分貝
        以下。
十三、調頻立體聲之傳輸:
  (一)主頻路調變信號應為左方及右方兩信號之和,傳輸頻率為五O赫
        至一五OOO赫。
  (二)導引副載波之頻率為一九OOO赫加減二赫,傳送時對主載波之
        頻率調變應限在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間。
  (三)立體聲副載波應為導引副載波之二倍頻,當導引副載波每次與時
        軸相交時,立體聲副載波應同時以正坡度與時軸相交叉(如附圖
        四)。
  (四)立體聲副載波應採用調幅。
  (五)立體聲副載波之調變位準應予抑制,使其低於主載波百分之一調
        變位準。
  (六)立體聲副載波之調變信號應為左方及右方兩信號之差。傳輸頻率
        為五O赫至一五OOO赫,經立體聲副載波調變後之頻帶應限制
        在二十三至五十三千赫。
  (七)立體聲副頻路預強調部分之相位以及幅度特性在全部音頻範圍內
        應與主頻路完全一致。
  (八)當僅有左方(或右方)信號存在時,立體聲副載波調幅所生邊帶
        幅度之和,應使主載波尖峰頻率擺距在總調變時百分之四十五以
        下;同時在主載波頻路內如僅有左方(或右方)信號存在時,其
        頻移亦應在總調變之百分之四十五以下。
  (九)主載波之總調變包括導引副載波應符合本規範第十二條第二款之
        規定。
  (十)當瞬間僅有正向左方信號輸入時,主頻路調變應使主載波產生正
        向頻率偏移;立體聲副載波及其各邊帶信號應同時並以同方向與
        時軸相交叉。
  (十一)當僅有一穩定之左方(或右方)信號存在時,主頻路信號以及
          立體聲副載波雙邊帶外緣兩種之零點間相位差,在調變信號頻
          率自五O至一五OOO赫之範圍內不得超過正負三度。但立體
          聲分離度在音頻五O至一五OOO赫間應小於二九‧七分貝。
  (十二)由立體聲副頻路內信號在主頻路中所引起之串音至少應低於百
          分之九十調變時四十分貝。
  (十三)由主頻路信號在副頻路內所引起之串音至少應低於百分之九十
          調變時四十分貝。
  (十四)立體聲發射機件之其他品質,除最高調變應為百分之九十而非
          百分之百外,應符合本規範第十二條之規定。
十四、調頻多工副載波之規定:
  (一)調變方式:任何調變方式皆可用於調頻副載波作業。
  (二)副載波基頻帶範圍:
       1、傳送單聲節目時,多工副載波及其主要旁波帶必須介於二O千
          赫至九十九千赫之間。
       2、傳送立體聲節目時,多工副載波及其主要旁波帶必須介於五十
          三千赫至九十九千赫之間。
       3、沒有傳送節目時,多工副載波及其主要旁波帶必須介於二O千
          赫至九十九千赫之間。
  (三)副載波信號之注入:
       1、於單聲節目發射時,所有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變不
          得超過以七十五千赫調變偏移為參考時之百分之三十(二十二
          ‧五千赫),所有超過七十五千赫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
          之調變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七‧五千赫)。
       2、於立體聲節目發射時,所有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變
          不得超過以七十五千赫調變偏移為參考時之百分之二十(十五
          千赫),所有超過七十五千赫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
          變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七‧五千赫)。
       3、無節目發射時,所有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變不得超
          過以七十五千赫調變偏移為參考時之百分之三十(二十二‧五
          千赫),所有超過七十五千赫副載波信號算術和對主載波之調
          變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七‧五千赫)。
  (四)廣播電臺如果使用調頻多工副載波時,其諧波及混附發射應符合
        第十二條第八款規定。
十五、附加資訊廣播之規定:
  (一)附加資訊廣播之副載波,其基頻帶之頻率範圍應符合調頻多工副
        載波之規定,並不得影響單聲或立體聲接收之品質。
  (二)加入副載波調變信號時,主載波之總峰值調變百分率於副載波每
        注入百分之一調變量時得增加百分之O.五,但最大總峰值調變
        百分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一O(八十二.五千赫峰值偏移)。
  (三)附加資訊廣播副頻路對於主頻路之串音不得高於負六十分貝。
  (四)主頻路對於附加資訊廣播副頻路之串音不得高於負五十五分貝。
十六、調頻發射機之構造及裝置規定如下:
  (一)發射機至少應具有輸出電功率及反射電功率等監視功能。以上各
        種監視功能顯示值之準確度應在正負百分之二以內。
  (二)發射機之裝置應牢固,接線須整齊,並有足夠之絕緣,各種零件
        不得放置於面板或機架之外。如配備確有需要放置於機架外時,
        應做安全防護及接地,發射機裝置之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
  (三)發射機(含激勵器)須具備援功能,可作主備機切換發射,或具
        抽換功率模組功能;備援發射功率不得小於主機之四分之一,亦
        不得大於主機發射功率,其頻率應與主機相同。
十七、調頻無線廣播天線規定如下:
  (一)調頻廣播天線,得採用定向或不定向。但須將天線設置地點、高
        度、結構、天線場型圖及八方位預估輻射場型圖先報經本會核准
        後始得設置,變更時亦同。
  (二)天線之架設應符合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
        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天線鐵塔應依上述規定油漆鮮明
        色彩並裝置警示燈。
  (三)天線結構應安全牢固,桿塔及其拉線應經常保養。
  (四)天線鐵塔基座週圍應設置適當之安全圍籬及警語。
十八、調頻廣播電臺應備有頻率、功率及調變等監視量測儀器,並經常量
      測及校正使發射信號符合規定。
十九、調頻廣播電臺播(錄)音室應作建築音響及隔音處理,並得採下列
      規範辦理:
  (一)建築音響:空間大小及殘響時間符合附表曲線圖(如附圖一)。
  (二)隔音:達到 NC20  標準(如圖二)。

第 四 章 類比無線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二十、頻道與頻率
  (一)電視頻道之寬度規定為六兆赫,如附圖五甲。
  (二)電視頻道之指配如附表一。
  (三)視訊載波頻率應高於頻道下限頻率一‧二五兆赫;若有偏置之實
        際需要,須先報請本會核准始得為之。
  (四)聲音中心頻率應高於影像載波頻率四‧五兆赫;若有偏置之實際
        需要,須先報請本會核准始得為之。
  (五)色澤副載波頻率應高於影像載波頻率三‧五七九五四五兆赫,容
        差正負十赫,頻率最大變動率每秒不得超過○‧一赫。
二十一、電視傳輸規範:
    (一)掃描信號之規定:
         1、黑白傳輸與彩色傳輸之圖像掃描線規定為五二五條,並採用
            交錯掃描。水平掃描頻率應為四五五分之二乘以色澤副載波
            頻率,約等於一五七五○赫(準確數一五七三四、二六四加
            減○‧○四四赫)。垂直掃描頻率應為五二五分之二乘以水
            平掃描頻率,約等於六○赫(準確數為五九‧九四赫)。
         2、圖像之掃描橫向應自左至右,直向應自上至下,以均勻速度
            掃描之。
         3、圖像之寬高比規定為四比三,即寬度為四單位高度為三單位
            。
         4、圖框之復現率規定為每秒三十次,圖場復現率規定為每秒六
            十次。
    (二)聲音信號之規定:
         1、聲音之調變方法,採用調頻制,其最大之頻率偏移為正負二
            十五千赫。
         2、聲音信號採用預強調方法,其電路之時間常數應為七十五微
            秒。
         3、音訊發射機之有效輻射電功率與視訊發射機之尖峰電功率相
            較,規定不得小於百分之十,亦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
    (三)電視聲音多聲道之規定:
         1、立體聲信號
         (1)無線電視電臺得使用副載波傳送立體聲。
         (2)主頻路之調變信號應為立體聲之總和信號,並符合前述聲
              音信號之規定。
         (3)導引副載波頻率與水平掃描頻率相同(一五七三四赫正負
              二赫)。
         (4)立體聲副載波為導引副載波之二倍頻,此副載波以抑制載
              波調幅方式調變立體聲差異信號。
         2、第二語音信號
         (1)無線電視電臺得使用副載波傳送一個第二語音信號。
         (2)第二聲音節目副載波為導引副載波之五倍頻,此副載波以
              調頻方式調變聲音節目信號。
         (3)副頻路應限制於十五千赫至一百二十千赫內、一百二十千
              赫以上應較主頻道頻率偏移為二十五千赫時衰減四十分貝
              以上。
         (4)主頻路與所有副頻路以調頻方式調變主載波,其使主載波
              產生之頻率擺距不得超過正負二十五千赫。
    (四)視訊信號之規定:
         1、視訊信號之調變方法,採用具有殘邊帶特性之調幅制。
         2、視訊信號採用負調變傳輸方式。當實體亮度增強時,輻射電
            功率即隨之減弱。
         3、黑色位準應以一定之載波位準代表之。
         4、遮沒位準應為尖峰載波位準百分之七十五加減二‧五。
         5、白色位準應為尖峰載波位準百分之十二‧五加減二‧五。
         6、黑色位準與遮沒位準之間應等於自遮沒位準至白色位準之百
            分之七‧五加減二‧五。
         7、由於交流聲、雜音及低頻響應等原因,而致發射機輸出影像
            圖框內之尖峰值間變化時,從掃描同步尖峰值及遮沒位準予
            以測量,不得超過平均掃描同步尖峰信號之百分之五。
         8、黑白傳輸時,發射機輸出應與實體亮度成對數反比。
         9、特高頻及超高頻發射圖像之幅度特性,規定應如所附圖五甲
            及圖五乙所示。
        10、彩色圖像信號應符合以圖像載波作調幅發送之亮度成份(Y
            )及以作一對相位正交抑制副載波作調幅邊帶同時發送之(
            I 及)色澤成份。
        11、彩色圖像信號規定如下:
         (1)由下列公式組成之:
                        ┌                          ┐
            E  =E  +│E  SIN (wt+33°) │
              M    Y  └  Q                      ┘
                                       ┐
            +E  COS (wt+33°)│
                I                     ┘

            上式中

            E  =-0.41 (E  ' -E  ')
              Q                B      Y

            +0.48 (E '-E ')
                          R    Y

            E '=0.30E '+0.59 E '+0.11E '
              R            R             G            B
         (2)第1目公式中,若彩色之色差頻率低於五○○千赫時,其
              信號可以下列公式表示之:
                         ╭ 1   ┌  1
            E  =E '+{ ── │─── (E  -E ')
              M    Y   ╰1.14 └ 1.78     B    Y
                                                    ┐╮
            sin  wt+ (E '-E ') cos wt│ }
                              R    Y              ┘╯
         (3)各符號之釋義如下:
           a、E  為全部視訊電壓,相當用於視訊發射機調變器某一圖
                M
              素掃描之電壓。
           b、E '為彩色圖像信號中黑白部分之伽馬校正電壓,相當於
                Y
              該一圖素者。黑白信號之高頻部分,因改進飽和彩色之精
              細度事實需要,得以其它方式形成之。
           c、E '及E '為色澤信號,分別為兩正交成份之振幅值,相
                Q    I
              當於窄頻帶及寬頻帶之兩軸。
           d、E ',E '及E '為該一圖案在掃描期間相當於紅色、錄
                Q    G    B
              色、與藍色信號之伽馬校正電壓。
           e、ω為角頻率,以2π乘色澤副載波頻率表示之。
           f、第1及第2兩目公式中方、大括弧內所列係代表輸送色澤
              信號之色澤副載波。
           g、第1及第2兩目中E  公式之相位基準為色澤同步突發信
                                M
              號之相位加一百八十度,如圖十四所示。上項色澤同步突
              發信號相當於一連續正弦波之調幅。
         (4)彩色色差信號E '及E '調變前之等效頻帶寬度規定如下
                            Q    I
              :
         (5)輻射之色澤副載波應消失於圖面上白色基準處。
         (6)E ',E ',E ;等信號及其成份,在時間上應於○.○
                Y    Q    I
              五微秒內相互及時配合。
         (7)當重現飽和基本色及其補色全振幅之百分之七十五時,以
              色相位為準之副載波相角應在正負十度內。至於飽和基本
              色及其補色,其副載波之振幅對輝度信號之比須在○.八
              至一.二之間。
    (五)同步信號之規定:
         1、同步信號之動作與電源之頻率應互不相關。
         2、同步信號之調變應採用調幅制。
         3、同步信號之波形,作黑白傳輸規定時如圖六所示,作彩色傳
            輸時規定如圖七所示。
    (六)測試信號之規定:
         1、每一圖場之第十七條線最後十二微秒開始至第二十條線之垂
            直遮沒時隔在下列情形得用以傳輸測試信號:
         (1)以測試信號作電視發射機之調變時,須限制在基準白色位
              準及遮沒位準之間,除非測試信號含色澤副載波頻率,此
              時色澤成分之正歷程可超過基準白色位準,而負歷程可延
              伸至同步位準區。在任何情況之下,測試信號所產生之調
              變歷程不得超過同步信號之峰值或零載波位準。
         (2)使用此測試信號不得顯著劣化電視廣播電臺之節目傳輸品
              質,並不得產生正規節目所佔用頻帶以外之發射。
         (3)測試信號之發送不得在圖場各線條專供遮沒之時間內。
         (4)測試信號終了與第一幅圖像掃描線開始前,應有至少半條
              線之保護時隔。
         2、前項測試信號只限下列信號:
         (1)為使攝錄機觀察所得之影像輝度變化得以實際傳送基準調
              變位準之信號。
         (2)用以檢查整體傳輸系統或其各別組件品質信號。
         (3)電視電臺作業有關之指示及控制信號。
         3、以上測試信號線條位置參閱附圖八、九、十所示。
         4、第二十一條線至第二十三條線以及第二六○條至第二六二條
            線之開始與終端十微秒間之時隔(以圖場作為基準)得包含
            用作電視節目及現場播送之電子識別信號圖型。此項圖型每
            次傳輸歷時不得超過一秒,並不得產生顯著劣化電視廣播電
            臺之節目傳輸。
二十二、電視發射機之特性:
    (一)發射機之輸出電功率容差不得超過核定輸出電功率之百分之五
          。
    (二)發射機之載波頻率應維持在指配頻率之正負一○○○赫以內。
    (三)發射機音訊發射之特性:
         1、發射調變百分率,在規定頻率及功率輸出時,頻率偏移以正
            負二十五千赫定為百分之百調變。經常播音時,發射機之最
            高調變百分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2、發射機應能傳送五O赫至一五OOO赫之聲音頻帶,如使用
            預強調時,由電感(或電容)、電阻串聯網路之時間常數應
            為七十五微秒。
         3、發射機頻率響應預強調特性測量值應介於標準預強調曲線上
            下限曲線間,詳如附圖三。下曲線自一OO赫至七五OO赫
            低於上限曲線三分貝,自一OO赫至五O赫,自三分貝起以
            每韻階一分貝均勻降低(五O赫時為四分貝),自七五OO
            赫至一五OOO赫則自三分貝起以每韻階二分貝均勻降低(
            一五OOO赫時為五分貝)。
         4、失真百分率在五O赫至一OO赫(含)調變頻率時,百分率
            不得超過百分之三‧五;在一OO赫以上至七五OO赫(含
            )時,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五;在七五OO赫以上至一五O
            OO赫(含)時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5、輸出雜音位準在五O至一五OOO赫頻帶內應至少較頻率偏
            移為正負二十五千赫(百分之百調變)時之聲音頻率位準低
            六十分貝。
         6、電視聲音多聲道系統限傳送五○赫至一二○千赫頻帶,發射
            機頻率擺距偏差不得超過正負七十五千赫。
    (四)發射機視訊發射特性:
         1、視訊傳輸時,發射機之全部衰減特性在天線傳輸線上測量之
            (如用殘邊帶濾波器時,應在該濾波器以後測量之)。測量
            之結果,不得大於理想解調曲線上之下列數值(參閱圖十一
            ):即在○‧五及一‧二五兆赫不得高於二分貝;在二兆赫
            不得高於三分貝;在三兆赫不得高於六分貝;在三‧五兆赫
            不得高於十二分貝。在此各規定兆赫間,除○‧七五至一‧
            二五兆赫頻帶以外,其曲線在實值應為勻滑者。測量發射機
            輸出方法,應用純電阻為負載測量其功率。惟彩色傳輸且有
            下列情形時須加以修正:在輸入綜合彩色圖像信號之發射機
            端,一個三‧五八兆赫之正弦波將產生一輻射信號,其強度
            較二○○千赫正弦波所產生之信號低六分貝加減二分貝(在
            供應功率至天線射頻傳輸線上以二極管測量之)再者,在調
            變頻率為二‧一兆赫與四‧一八兆赫間其輻射信號強度與調
            變頻率為三‧五八兆赫時相較,其差異不應大於正負二分貝
            。在調變頻率四‧一八兆赫時,輻射信號幅度不得低於三‧
            五八兆赫正弦波所得數值加減四分貝。
         2、視訊傳輸時,當調變頻率為三‧五七九五四五兆赫(彩色副
            載波頻率)時,其低邊帶之電場強度或電壓不得高於負四十
            二分貝。又較高邊帶之電場強度,當調變頻率為四‧七五兆
            赫或以上時,其強度亦同樣不得超過負二十分貝。
         3、在輸入合成彩色圖像訊號之發射機端,一個正弦波輸入應產
            生一輻射信號,其波封延遲以與○‧○五至○‧二○兆赫間
            之平均波封延遲相較,應有下列特性:在三‧○兆赫以下為
            零微秒,自此以後至四‧一八兆赫成直線減少,在三‧五八
            兆赫時為負○‧一七微秒。在三‧五八兆赫時此等波封延遲
            之容許差為正○‧○五微秒,自此而退至二‧一兆赫,則此
            等容許差成直線上升至二‧一兆赫時為正負○‧一微秒。自
            此以後至○‧二兆赫始終維持為正負○‧一微秒。自三‧五
            八至四‧一三兆赫,此等容許差亦成直線上升至正負○‧一
            微秒。(參閱圖十二)
         4、各相鄰兩水平脈波前緣間之時隔變化應小於平均時隔之百分
            之○‧五。但彩色傳輸時,應以本規範第二十條第五款及第
            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為準。
         5、水平同步信號前緣之復現率之變化每秒不應大於百分之○‧
            一五。此等復現率係由不少於二十根而不多於一百根線條之
            時間內平均計算之。且此等掃描線不包括遮沒時間在內。但
            彩色傳輸時,應以本規範第二十條第五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
            款第一目規定為準。
         6、彩色傳輸轉移特性(發射機之高頻輸出與視訊輸入間之關係
            )應在黑白基準間保持其直線性。
    (五)發射機在頻道邊緣上下三兆赫至六兆赫間之混附發射應在主波
          電功率四十分貝以下,其鄰頻道以外之諧波及混附發射應在主
          波電功率六十分貝以下,且不得超過二十毫瓦。
二十三、無線電視電臺服務涵蓋區內,於空曠地區離地三公尺高之可用電
        場強度:
    (一)在 76-88MHz 之頻帶為每公尺三十九分貝微伏。
    (二)在 174-230MHz 之頻帶為每公尺四十八分貝微伏。
    (三)在 470-580MHz 之頻帶為每公尺五十八分貝微伏。
二十四、發射機構造及裝置之規定:
    (一)發射機至少應具有輸出電功率、反射電功率及電壓駐波比等監
          視功能。以上各種監視功能顯示值之準確度應在正負百分之二
          以內。
    (二)發射機之裝置應牢固,接線須整齊,並有足夠之絕緣,各種零
          件不得放置於面板或機架之外。如配備確有需要放置於機架外
          時,應做安全防護及接地,發射機裝置之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
          以下。
    (三)無線電視電臺應備有頻率、功率、調變、波形、色相等監視量
          測儀器,並經常量測及校正使發射信號符合規定。
    (四)發射機(含激勵器)須具備援功能,可作主備機切換發射,或
          具抽換功率模組功能;備援發射功率不得小於主機之四分之一
          ,亦不得大於主機發射功率,其頻率應與主機相同。
    (五)無線電視電臺以具有備用電源為原則,以供市電中斷時使用。
二十五、電視發射天線之規定:
    (一)無線電視電臺天線,得採用定向或不定向。但須將天線設置地
          點、高度、結構、天線場型圖及八方位預估輻射場型圖先報經
          本會核准後始得設置,變更時亦同。
    (二)無線電視電臺天線應符合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
          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天線鐵塔應依上述規
          定油漆鮮明色彩並裝置警示燈。
    (三)天線結構應安全牢固,鐵塔及其拉線應經常保養。

第 五 章 類比電視增力機及類比電視變頻機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二十六、電視增力機發射視訊載波頻率及音訊中心頻率應與主臺相同。電
        視變頻機發射視訊載波頻率及音訊中心頻率應在指定頻率百分之
        ○‧○○○六以內。
二十七、電視增力機及電視變頻機傳輸標準,依本規範第二十條、第二十
        一條之各項規定。
二十八、電視增力機及電視變頻機設置後,不得對主臺、其他電視無線電
        臺、以及非電視無線電臺發生有防礙性之干擾。遇干擾發生時,
        該機應即停止操作,在干擾未解除前不得轉播。
二十九、電視增力機及電視變頻機應視事實需要核配其發射功率。

第 六 章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三十、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應以接收信號之原頻率操作傳輸,對於主臺
      信號之其他特性,不得有顯著變更。
三十一、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主增力機之輸入信號強度,不得低於六十
        分貝微伏。
三十二、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之用戶端信號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信號強度不得低於六十分貝微伏。
    (二)信號強度穩定度在輸入信號正負十分貝變動時不得超過正負二
          分貝。
    (三)信號位準度各頻道間最大不得超過十分貝,相鄰頻道間不得超
          過四分貝。
    (四)視訊載波與音訊載波基準強度差距應在負三分貝至負十六分貝
          之間。但遇有上鄰頻道時應在負十四分貝至負十六分貝之間。
    (五)頻道內頻率特性,在視訊載波頻率負○‧五至正三‧六兆赫內
          ,最大不得超過正負三分貝。
三十三、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之信號品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波與雜訊比不得低於四十二分貝。
    (二)拍差最大不得超過負五十五分貝。
    (三)串調變不得超過四十六分貝。
    (四)交流聲調變不得超過負四十分貝。
三十四、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之用戶與用戶間隔信號強度,在七六至七
        八及一七四至二一六兆赫頻率間最大不得超過負五十分貝。
三十五、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之空間電波洩漏強度,最大不得超過每公
        尺二十六分貝微伏。
三十六、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應使用同軸電纜,其特性阻抗應為七十五
        歐姆,其電壓駐波比最大不超過一.二(不包括用戶引進線在內
        )。
三十七、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應具備必需之監視儀表,以監視其發射信
        號。

第 七 章 廣播節目中繼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三十八、廣播節目中繼電臺發射機之特性:
    (一)發射機輸出電功率不得超過核定電功率正負百分之五。
    (二)頻率容差依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使用之頻寬由本會依申請設置者之業務性質指配之。
    (四)頻率擺距偏差不得超過正負十五千赫。
    (五)調變百分率正調變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五,負調變不得超
          過百分之百。
    (六)輸出雜音位準在五O赫至一五OOO赫頻帶內應至少較百分之
          百調變時之聲音頻率位準低六十分貝。
    (七)發射機頻率響應預強調特性測量值應介於標準預強調曲線上下
          限曲線間,詳如附圖三。下曲線自一OO赫至七五OO赫低於
          上限曲線三分貝;自一OO赫至五O赫,自三分貝起以每韻階
          一分貝均勻降低(五O赫時為四分貝);自七五OO赫至一五
          OOO赫則自三分貝起以每韻階二分貝均勻降低(一五OOO
          赫時為五分貝)。
    (八)失真百分率在五O赫至一OO赫(含)調變頻率時,百分率不
          得超過百分之三‧五;在一OO赫以上至七五OO赫(含)時
          ,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五;在七五OO赫以上至一五OOO赫
          (含)時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第 八 章 廣播電視節目微波中繼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三十九、廣播電視節目微波中繼電臺發射機之特性:
    (一)發射機輸出電功率不得超過核定電功率百分之五。
    (二)頻率容差依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使用之頻寬由本會依申請設置者之業務性質指配之。

第 九 章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電磁波輻射安全規範

四十、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輻射之電磁場強度不得超過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
      值(如附表二)。

第 十 章 附則

四十一、本規範自公告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