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 固定通信系統:指利用有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傳輸方式連接固
定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
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系統。
二 固定通信網路:指由固定通信系統所組成之通信網路。
三 固定通信:指利用固定通信網路發送、傳輸或接收語音、數據、影像
、視訊、多媒體或其他性質訊息之通信。
四 固定通信業務:指經營者利用固定通信網路提供固定通信服務之業務
。
五 經營者:指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
六 管線基礎設施:指為建設市內、長途及國際通信所需之架空、地下或
水底電信線路、電信引進線、電信用戶設備線路,及各項電信傳輸線
路所需之管道、人孔、手孔、塔台、電桿、配線架、機房及其他附屬
或相關設施。
七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指控制關鍵基本電信設施或對市場價格有
主導力量,或其市內、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之用戶數或營業額達該業
務市場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經交通部公告之經營者。
八 用戶:指與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經營者提供之固定通信服務者。
九 使用者:指用戶及其他使用經營者提供之固定通信服務者。
一○ 公用電話:指由經營者設置以投幣、簽帳卡、信用卡或預付卡付費
,供公眾使用之電話。
一一 緊急電話:指火警、盜警及其他緊急救援報案之電話。
一二 國際海纜系統:指鋪設於海洋中之國際海底電纜及附屬設施組成之
通信系統。
一三 國際海纜登陸站:指連接國際海纜與內陸鏈路設施,將國際通信所
收發之電信轉接至該海纜或鏈路設施,對境內或境外進行傳輸之電
信設備與附屬設施。
一四 內陸介接站:指設置於內陸以介接國際海纜電路與公眾電信網路之
電信設備與附屬設施。
一五 內陸鏈路設施:指連接國際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或任一經營者
公眾電信網路交換設備間之高容量內陸傳輸鏈路及附屬設備。
一六 號碼可攜服務:指用戶在同一地點,由一經營者轉換至另一經營者
時,得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之服務。
一七 攜碼用戶:指轉換經營者而仍保留原使用電話號碼之用戶。
一八 移入經營者:指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攜碼用戶轉換後所屬之經營
者。
一九 移出經營者:指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攜碼用戶轉換前所屬之經營
者。
二○ 攜碼用戶資料庫:指經營者為彼此交換及儲存攜碼用戶路由資訊所
需設置之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