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 第三代行動通信:指經營者利用第七條所指配頻率,並採用國際電信
聯合會公布 IMT-2000 所定之技術標準,以提供語音及非語音之通信
。
二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指經營者利用第七條所指配頻率,並採用國際
電信聯合會公布 IMT-2000 所定之技術標準,以提供語音及非語音通
信之行動臺、基地臺、交換設備、網路管理及帳務管理等設備所構成
之通信系統。
三 第三代行動通信網路:指由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及電信機線設備所構
成之通信網路。
四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 (以下簡稱本業務) :指經營者利用第七條所指
配頻率,並採用國際電信聯合會公布 IMT-2000 所定之技術標準,以
提供語音及非語音通信之業務。
五 行動臺:指供第三代行動通信使用之無線電終端設備。
六 基地臺:指設置於陸地上具有構成無線電通信鏈路以供行動臺間及行
動臺與其他使用者通信之設備。
七 經營者:指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經營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者。
八 使用者:指向經營者註冊登記或與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經營者提
供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之用戶。
九 緊急電話:指火警、盜警及其他緊急救援報案之電話。
十 第二代經營者:指於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特許執照核發前,已依行動
通信業務管理規則取得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者或依一九00兆赫數
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取得特許執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