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設置計畫書,應採A4直式橫書格式,並載明下列事
項:
一 設置目的及效益。
二 研究項目及方法。
三 提供之服務內容。
四 設置地理範圍、設置使用期限、用戶使用條件、網路建設或維運成本
之費用分攤方式及其理由。
五 用戶使用規章或契約。
六 網路通信方式、系統架構圖;如與其他網路互連時,應附其互連架構
圖並說明其理由。
七 網路系統建設計畫、時程及預估經費。
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時,如須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其設置計畫書
內應載明並檢具下列事項,經審查合格後,由交通部核配之:
一 頻率指配申請表 (如附件三) 。
二 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
三 空中介面規範。
四 防干擾之必要規劃。
五 電波涵蓋區域範圍。
申請書或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