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第三代行動通信:指經營者利用第七條所指配頻率,並採用國際電信
聯合會公布 IMT-2000 所定之技術標準,以提供語音及非語音之通信
。
二、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指經營者利用第七條所指配頻率,並採用國際
電信聯合會公布 IMT-2000 所定之技術標準,以提供語音及非語音通
信之行動臺、基地臺、交換設備、網路管理及帳務管理等設備所構成
之通信系統。
三、第三代行動通信網路:指由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及電信機線設備所構
成之通信網路。
四、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指經營者利用第七條所指
配頻率,並採用國際電信聯合會公布IMT-2000所定之技術標準,以提
供語音及非語音通信之業務。
五、行動臺:指供第三代行動通信使用之無線電終端設備。
六、基地臺:指設置於陸地上具有構成無線電通信鏈路以供行動臺間及行
動臺與其他使用者通信之設備。
七、經營者: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特許並發給執照經營第三代行動通
信業務者。
八、使用者:指向經營者註冊登記或與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經營者提
供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之用戶。
九、緊急電話:指火警、盜警及其他緊急救援報案之電話。
十、第二代經營者:指於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特許執照核發前,已依行動
通信業務管理規則取得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者或依一九○○兆赫數
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取得特許執照者。
十一、重大公共工程:指高速鐵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高速公路、快
速公路、航空站、港口、隧道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且
具一定規模之公共工程。
十二、視聽內容傳輸平臺:指由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視聽媒體互動介面及
視聽內容儲存設備所架構經營者可控制之非開放環境內,供使用者
接取其內容之互動平臺。
十三、電信設備機房:指經營者設置用以控制機械、器具、線路及其他相
關設備,以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房。
十四、網路資料中心機房:指經營者設置機櫃、電力、空調及消防等設施
,出租、代管或提供用戶自行架設資通設備之機房。
十五、電信基礎設施:指電信設備及其管線基礎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