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有線廣播電視︰指以設置纜線方式傳播影像、聲音供公眾直接視、聽
。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以下簡稱系統) ︰指有線廣播電視之傳輸網路及
包括纜線、微波、衛星地面接收等設備。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 ︰指依法核准經營
有線廣播電視者。
四、頻道供應者︰指以節目及廣告為內容,將之以一定名稱授權予有線電
視系統經營者播送之供應事業,其以自己或代理名義為之者,亦屬之
。
五、基本頻道︰指訂戶定期繳交基本費用,始可視、聽之頻道。
六、付費頻道︰指基本頻道以外,須額外付費,始可視、聽之頻道。
七、計次付費節目︰指按次付費,始可視、聽之節目。
八、鎖碼︰指需經特殊解碼程序始得視、聽節目之技術。
九、頭端︰指接收、處理、傳送有線廣播、電視信號,並將其播送至分配
線網路之設備及其所在之場所。
十、幹線網路︰指連接系統經營者之頭端至頭端間傳輸有線廣播、電視信
號之網路。
十一、分配線網路︰指連接頭端至訂戶間之纜線網路及設備。
十二、插播式字幕︰指另經編輯製作而在電視螢幕上展現,且非屬於原有
播出內容之文字或圖形。
十三、有線廣播電視節目 (以下簡稱節目) ︰指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影像、
聲音,內容不涉及廣告者。
十四、有線廣播電視廣告 (以下簡稱廣告) ︰指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影像、
聲音,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